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慶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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