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6367號
TCDV,106,司票,6367,201709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367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心巴荻股份有限公司黃稚真、陳靜怡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黃稚真是否為心巴荻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心巴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