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367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心巴荻股份有限公司、黃稚真、陳靜怡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黃稚真是否為心巴荻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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