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361號聲 請 人 蕭永宏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柏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本票原本2紙。 ㈡確認票據號碼WG10218804之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原載 民國103年6月31日,惟6月並無31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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