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6361號
TCDV,106,司票,6361,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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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361號
聲 請 人 蕭永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柏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2紙。
  ㈡確認票據號碼WG10218804之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原載
   民國103年6月31日,惟6月並無31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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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