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357號
聲 請 人 洪振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家
維、林敬瑋、林芮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家維、林敬瑋、林芮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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