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6355號
TCDV,106,司票,6355,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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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355號
聲 請 人 胡恒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禹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事實理由欄中相對人簽發面額200萬元之本票一
  紙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確認聲請人之送達地址為何?
三、提出相對人林禹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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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