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6351號
TCDV,106,司票,6351,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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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351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
代 理 人 張雅婷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銳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殿玠就本票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新臺幣 15,000,000元,到期日民國106年7月21日,經提示不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按本票到期不獲清償時,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又執票人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 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第12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本票之到期日為106年7月21日,提示日期限延長為一年,提 示日尚未屆至,不得提示,有本票可稽,債權人仍不得據以 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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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銳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