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2年度,2180號
KSEV,92,雄簡,2180,200307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二一八О號
  原   告 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丕文
  送達代收人 陳學芬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十六萬零七百四十六元,應繳裁判
   費二千八百七十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二千八
   百二十六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 逸 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宗 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