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二一三號
被 告 興燦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
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零貳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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