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2年度,111號
FYEV,92,沙簡,111,20030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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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一一一號
  上 訴 人 久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秀雄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捌佰零伍元,折合銀元壹拾肆萬貳仟貳佰
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肆拾柒元玖角,折合新臺幣柒仟零肆拾肆
元 (元以下之單位依四捨五入法算至元之單位為止。),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羅永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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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