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一一一號
上 訴 人 久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秀雄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捌佰零伍元,折合銀元壹拾肆萬貳仟貳佰
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肆拾柒元玖角,折合新臺幣柒仟零肆拾肆
元 (元以下之單位依四捨五入法算至元之單位為止。),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羅永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