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豐原簡易庭(刑事),沙交簡字,92年度,378號
FYEM,92,沙交簡,378,2003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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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沙交簡字第三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七九
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六行「自小客車,」之後補載「而致該 車乘客郭明璋及陳麗花受傷,且」(按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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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