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92年度,16號
HUEV,92,虎簡,16,2003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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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一六號
  原   告 丁○○
  承受訴訟人 張黃于
  訴訟代理人 施登煌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碧
  被   告 甲○○
        戊○○
  兼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庚○○
        己○○
  承受訴訟人 陳怡彰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麗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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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