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一六號
原 告 丁○○
承受訴訟人 張黃于
訴訟代理人 施登煌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碧
被 告 甲○○
戊○○
兼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庚○○
己○○
承受訴訟人 陳怡彰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麗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