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一四五號
原 告 甲○○○住雲林
送達代收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許家生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
零壹拾捌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壹萬零捌佰捌拾元,折合銀元
壹拾萬零叁仟陸佰貳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零叁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
仟壹佰壹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零壹拾捌元,尚欠新台幣玖拾叁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