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92年度,145號
HUEV,92,虎簡,145,2003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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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一四五號
  原   告 甲○○○住雲林
  送達代收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許家生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
零壹拾捌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壹萬零捌佰捌拾元,折合銀元
壹拾萬零叁仟陸佰貳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零叁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
仟壹佰壹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零壹拾捌元,尚欠新台幣玖拾叁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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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