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一七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即CH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
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壹台、現金新台幣伍佰元,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麗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