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92年度,158號
HLEV,92,花小,158,200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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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花小字第一五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徐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零壹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新臺幣伍佰壹拾貳元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其承租門牌號碼花蓮縣吉安鄉○○路○段七三號之房屋 一棟,約定租期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止, 租金共計新臺幣(下同)十七萬五千元,詎被告僅給付十三萬七千五百元,尚欠 租金三萬七千五百元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租賃契約書及本票各一件為證,被告對 於積欠租金之事實亦不爭執,原告之主張,已堪信為真實。至被告另抗辯與訴外 人賴來秀間亦有租賃契約,其已支付租金與賴來秀等情,應另循其他程序解決, 其與原告間之租賃契約既合法有效,自應履行其承租人之義務,併此指明。二、原告主張被告另積欠營業稅及娛樂稅等稅捐費用等事實,未據其舉證以實其說, 原告亦自承並未代被告支付該項費用,則其自無請求被告給付之餘地,其此部份 主張尚無足採,應予駁回。
三、本件係小額訴訟,爰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朱 光 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但小額訴訟程序事件,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黃 倪 濱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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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