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430號
KSDV,92,重訴,430,2003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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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三○號
  原   告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山
  訴訟代理人 吳韋萱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鍾素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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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