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844號
KSDM,92,訴,844,200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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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四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五一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偽造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所示之台灣宅配通公司、新竹貨運公司送貨單上客戶之署名各壹枚,及扣案之諾基亞牌八三一0型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事 實
一、癸○○曾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六年一月十五日以 八十五年度易字第八一八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甫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執行完畢,仍不知警惕。復自九十一年六月中旬起至同年九月中旬止,在台南市 ○○路、公園路等地,多次以每筆信用卡資料新台幣(下同)一千至二千元不等 之價格,向任職於台南市○○街九十六號「星辰旅行社」之業務員戌○○(業經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九十二年五月八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六號判處 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收購星辰旅行社之客戶信用卡資料,供作詐欺犯罪之用。 戌○○為賺取不法利益,乃基於幫助詐欺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一年六月下旬 起至同年七月中旬止,利用至星辰旅行社三樓儲藏室索取資料之便,趁機複製鑰 匙一把後,連續十次乘夜間星辰旅行社員工下班之際,持複製之鑰匙進入星辰旅 行社三樓儲藏室,察看星辰旅行社留存之客戶C○○、寅○○、申○○、壬○○ 、D○○、己○○、宙○○、戊○○、黃○○、A○○、宇○○、未○○、午○ ○○、辰○○、甲○○、丁○○、楊秀嬰、辛○○○、丙○○、地○○、酉○○ 、亥○○、王素娟、玄○○等如附表所示之客戶信用卡暨身分年籍資料,並抄錄 在筆記簿上,再分次以每筆資料新臺幣(下同)一千至二千元不等之代價,出售 予癸○○,總計賺取十五萬元不法利益。
二、癸○○取得上開客戶信用卡資料後,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 ,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同年九月三十日止,高達七十五次(起訴書誤 載為六十八次),以前述向戌○○購得之星辰旅行社客戶C○○等人信用卡暨身 分年籍資料,自行或委由不知情之妻蕭美鳳,連續撥打其購買之易付卡行動電話 號碼,或透過報紙廣告購買他人冒用卯○○名義申請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 00000、冒用天○○名義申請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冒用 乙○○○名義申請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及冒用庚○○名義申 請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等,向東森得 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得易購公司)謊稱購買筆記型電腦、數位攝影機、 大腸食療、可攜式桌上型電腦、家庭劇院組、照相機、數位相機、電視液晶螢幕 等高價值貨物,除其中十一次未遂外(詳如附表編號至),其餘致使東森得 易購公司誤信係如附表所示信用卡持卡人C○○等人購買該項貨物,而委託台灣 宅配通公司、新竹貨運公司運送購買之貨物至特定地點,癸○○或其僱用之人再 前往冒用C○○等如附表所示信用卡持卡人之名義,在送貨單上偽造C○○等人



之署名而行使之,並領取該貨品,隨後將詐得之貨物以市價五成之低價轉售予不 詳年籍自稱「曾慶華」之成年男子,所得則賴以維生,總計詐得貨物金額為二百 三十四萬五千六百元(各次行為時間、地點、信用卡號、被害人及所得財物等, 詳如附表)。癸○○並為避免遭人察覺,冒名為王明峰(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自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同年十月三日止,先後共計五次,以每次五百 至一千元不等之代價,僱用與之有普通詐欺犯意聯絡之B○○(業經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於九十二年五月八日以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 確定)等人,冒用許懷文(本名辰○○)、甲○○之名義,前往台灣宅配通公司 、新竹貨運公司送貨地址領取附表編號、、、所示貨物,並在送貨單上 收件人處偽造「許懷文」、「甲○○」之署名,表示許懷文(本名辰○○)、甲 ○○本人收取貨物之意,而持向台灣宅配通公司、新竹貨運公司送貨員行使,足 生損害於東森得易購公司及C○○等如附表所示信用卡持卡人。三、又癸○○與B○○為避免冒名領取貨物時遭人察覺,遂基於犯意聯絡,於九十一 年九月十三日,在不詳處所,由B○○提供相片一張,交由癸○○將B○○之照 片換貼於自己於不詳時、地所拾獲而予侵占之「吳明正」國民身分證上予以變造 ,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在高雄市○○區○○街某家咖啡廳裡,將該變造之國 民身分證交由B○○隨身攜帶,以備其領取詐購貨物時使用。四、嗣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晚間八時二十分許,戌○○因聯合信用卡中心通知星辰旅 行社注意客戶信用卡資料外洩,經星辰旅行社負責人巳○○之勸說,前往臺南市 警察局第五分局自首。另於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B○○冒用許 懷文(本名辰○○)之名義,前往高雄市前金區○○○路之前金國小前,向台灣 宅配通公司送貨員子○○領取筆記型電腦一台,並在送貨單上收件人處偽造「許 懷文」之署名後,為警當場查獲,而未得手,並扣得變造吳明正身分證一張。癸 ○○自知法網難逃,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晚間七時三十分許,因介紹其認識 B○○之李國榮住處高雄縣鳳山市○○路四十一巷二之四號、二之五號,遭台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核發搜索票前往搜索,經李國榮之勸說,而 對於未遭發覺之犯罪,前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自首並表示接受裁判 之意。
五、案經東森得易購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癸○○於警訊、偵訊及本院審理查中供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東森得易購公司代理人丑○○、蔡仲桁,被害人C○○、寅○○、申○○、 壬○○、D○○、己○○、宙○○、戊○○、黃○○、A○○、宇○○、未○○ 、午○○○、辰○○、甲○○、丁○○、楊秀嬰、辛○○○、丙○○、地○○、 酉○○、亥○○、王素娟、玄○○、卯○○、天○○、乙○○○、庚○○等人於 警訊中之指訴;及證人即星辰旅行社負責人巳○○、會計人員劉玉珠、台灣宅配 通公司送貨員子○○於警訊中及證人李國榮、蕭美鳳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均大致 相符,亦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戌○○、B○○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及另案被告王明 峰供述之情節一致。此外,並有共同被告戌○○抄錄之信用卡暨身分年籍資料三



張、告訴代理人蔡仲桁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紙、告訴人東森得易購公司之 訂貨系統資料暨發票十四張、信用卡明細表七紙、報案三聯單六紙、收貨單一紙 等資料影本,及共同被告B○○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租用人資料,被害人乙○○ ○等人遭冒名申請之行動電話號碼通聯記錄、被告於華信銀行帳戶之存摺影本、 臺灣高雄看守所接見寄入現金保管款收款收據影本各一份附於警卷可稽。復有台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七四、二二五六三、二五五九八 號起訴書、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六三一五號處分書、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 七九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六號刑事判決書各一件 在卷足憑。另有變造之吳明正國民身分證一張(扣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七四、二二五六三、二五五九八號卷宗),及被告所有之 諾基亞牌八三一0型行動電話一支扣案及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共同被告B○○冒用 「許懷文」簽名之宅配通送貨單(附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 第一九六號卷)在卷可按。徵諸被告共同詐欺告訴人東森得易購公司之時間約三 個月之久,詐欺金額高達二百多萬元,信用卡被害人眾多,被告並已將詐得之貨 物全部轉售變換現金花用等情,足見被告係以詐欺告訴人東森得易購公司之貨物 所得,作為營生之用,而資為常業至明。是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按在宅配公司送貨單之收件人欄內簽名,依一般交易習慣,即係表示已收受寄件 人交寄物品之意思,而應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準私文書,其復交回宅配 公司送貨人員,顯然對於該文書內容有所主張,而應屬行使。又依卷附之「吳明 正」國民身分證,並無法以肉眼辨識其上「內政部印」係屬偽造,且參諸被告於 警訊中自承:「吳明正證件是我於高雄市三民區三民公園拾獲後,我親自將B○ ○相片改換成吳明正變造使用」(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二次警訊筆錄)及 同案被告B○○於警訊中供稱:「身分證是因為要冒領貨物怕被認出所以幫我變 造」等語(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第一次警訊筆錄),足認「吳明正」之國民身分 證應係被告以換貼照片之方式加以變造,而非偽造,自足認定。是核被告癸○○ 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第二百二 十條、第二百十條之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及 同法第二百十二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與B○○二人間,就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及變造特文書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共同正犯論處。另同案被 告B○○先後五次受被告癸○○之僱用冒名詐領所購買之商品,此部分詐欺犯行 ,其二人間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應論以共同正犯,惟被告B○○受僱詐領 商品僅五次,每次代價一千元,五次共計五千元,已據同案被告B○○陳明在卷 ,所得無多,尚難遽認B○○係以上開收入維生,並以之為常業(台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六號判決亦同此認定),是被告與B○○就常 業詐欺之犯行,尚難論以共同正犯,附此敘明。又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 ,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四罪間,有方法結果之 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再被告曾於 八十五年間,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六年一月十五日以八十五年度易字 第八一八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甫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執行完畢,此有



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各一份在卷可佐,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 首而接受裁判,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偵訊筆錄一份在卷可佐,應 依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有事實欄 所載之前科,素行不良,猶不知悔改,冒名向告訴人東森得易購公司詐騙之貨物 金額龐大,且被害之信用卡持卡人數眾多,影響信用卡使用之金融秩序重大,犯 罪所得利益尚未償還告訴人,惟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臺灣宅配通公司及新竹貨運公司送貨單 上,偽造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所示客戶之署名各一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沒收。另扣案之諾基亞牌八三一0型行動電話一支,係供 被告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業據其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變造之吳明正國民身分證一張,雖係供被告犯罪所用 之物,惟既屬真正,且所換貼之照片為B○○所有,亦非被告所有,爰不另為沒 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高英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雯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附表
┌─┬───┬───┬────┬────┬───┬────┬────┬─────┐
│編│訂 購│客 戶│訂單號碼│商品名稱│受損金│發卡行別│卡 號│ 送貨地址 │
│號│日 期│姓 名│ │ │額(新│ │ │ │
├─┼───┼───┼────┼────┼───┼────┼────┼─────┤
│1│910624│C○○│0000000 │FOSA2700│49860 │中國信託│00000000│高雄市自由│
│ │ │ │ │筆記電腦│ │ │00000000│一路2號5樓│
│ │ │ │ │ │ │ │ │之2 │
├─┼───┼───┼────┼────┼───┼────┼────┼─────┤
│2│910624│寅○○│0000000 │FOSA2700│49860 │國泰銀行│00000000│高雄市五福│
│ │ │ │ │筆記電腦│ │ │00000000│二路47號9 │
│ │ │ │ │ │ │ │ │樓 │




├─┼───┼───┼────┼────┼───┼────┼────┼─────┤
│3│910627│C○○│0000000 │FOSA2700│49860 │中國信託│00000000│屏東縣內埔│
│ │ │ │ │筆記電腦│ │ │00000000│鄉○○路15│
│ │ │ │ │ │ │ │ │3號 │
├─┼───┼───┼────┼────┼───┼────┼────┼─────┤
│4│910703│申○○│0000000 │FOSA2700│49860 │國泰銀行│00000000│彰化縣田尾│
│ │ │ │ │筆記電腦│ │ │00000000│鄉○○路三│
│ │ │ │ │ │ │ │ │段204巷45 │
│ │ │ │ │ │ │ │ │號 │
├─┼───┼───┼────┼────┼───┼────┼────┼─────┤
│5│910713│施綉錦│0000000 │GVC筆記 │45900 │誠泰銀行│00000000│高雄市達仁│
│ │ │ │ │型電腦 │ │ │00000000│街34號(千 │
│ │ │ │ │ │ │ │ │鶴咖啡店) │
├─┼───┼───┼────┼────┼───┼────┼────┼─────┤
│6│910714│D○○│0000000 │GVC筆記 │37980 │中國信託│00000000│高雄市大同│
│ │ │ │ │型電腦 │ │ │00000000│二路9號 │
├─┼───┼───┼────┼────┼───┼────┼────┼─────┤
│7│910808│己○○│0000000 │GVC筆記 │45900 │玉山銀行│00000000│高雄縣阿蓮│
│ │ │ │ │型電腦 │ │ │00000000│鄉○○路22│
│ │ │ │ │ │ │ │ │號 │
├─┼───┼───┼────┼────┼───┼────┼────┼─────┤
│8│910809│己○○│0000000 │JVC320數│33930 │玉山銀行│00000000│高雄縣阿蓮│
│ │ │ │ │位攝影機│ │ │00000000│鄉○○路22│
│ │ │ │ │ │ │ │ │號 │
├─┼───┼───┼────┼────┼───┼────┼────┼─────┤
│9│910816│宙○○│0000000 │JVC320數│33930 │玉山銀行│00000000│鳳山市中崙│
│ │ │ │ │位攝影機│ │ │00000000│二路580巷1│
│ │ │ │ │ │ │ │ │3之1號5樓 │
├─┼───┼───┼────┼────┼───┼────┼────┼─────┤
││910817│戊○○│0000000 │JVC320數│33930 │世華銀行│00000000│高雄市凱旋│
│ │ │ │ │位攝影機│ │ │00000000│二路33巷32│
│ │ │ │ │ │ │ │ │號 │
├─┼───┼───┼────┼────┼───┼────┼────┼─────┤
││910817│黃○○│0000000 │大腸食療│11880 │中國信託│00000000│高雄市鼎華│
│ │ │ │ │3 │ │ │00000000│路26號1樓 │
├─┼───┼───┼────┼────┼───┼────┼────┼─────┤
││910820│A○○│0000000 │SONY TRV│43920 │遠東銀行│00000000│高雄市七賢│
│ │ │ │ │25 DV8 │ │ │00000000│二路294號 │
├─┼───┼───┼────┼────┼───┼────┼────┼─────┤
││910820│宇○○│0000000 │MOTOROLA│59880 │遠東銀行│00000000│高雄市中正│




│ │ │ │ │ V70 │ │ │00000000│三路30號2 │
│ │ │ │ │ │ │ │ │樓 │
├─┼───┼───┼────┼────┼───┼────┼────┼─────┤
││910822│宙○○│0000000 │精美可攜│33930 │玉山銀行│00000000│鳳山市中崙│
│ │ │ │ │式桌上型│ │ │00000000│二路580巷1│
│ │ │ │ │電腦 │ │ │ │3之1號5樓 │
├─┼───┼───┼────┼────┼───┼────┼────┼─────┤
││910825│宇○○│0000000 │SONY T-1│38880 │遠東銀行│00000000│高雄市中正│
│ │ │ │ │8 DV8 │ │ │00000000│三路30號2 │
│ │ │ │ │ │ │ │ │樓 │
├─┼───┼───┼────┼────┼───┼────┼────┼─────┤
││910827│戊○○│0000000 │GVC筆記 │48870 │世華銀行│00000000│高雄市凱旋│
│ │ │ │ │型電腦 │ │ │00000000│二路33巷32│
│ │ │ │ │ │ │ │ │號 │
├─┼───┼───┼────┼────┼───┼────┼────┼─────┤
││910828│A○○│0000000 │MOTOROLA│59880 │遠東銀行│00000000│高雄市七賢│
│ │ │ │ │V70 │ │ │00000000│二路294號 │
├─┼───┼───┼────┼────┼───┼────┼────┼─────┤
││910830│宇○○│0000000 │和風 DVD│7980 │遠東銀行│00000000│高雄市中正│
│ │ │ │ │家庭劇院│ │ │00000000│三路30號2 │
│ │ │ │ │組 │ │ │ │樓 │
├─┼───┼───┼────┼────┼───┼────┼────┼─────┤
││910902│A○○│0000000 │日本YASH│4980 │遠東銀行│00000000│高雄市七賢│
│ │ │ │ │ICA相機 │ │ │00000000│二路294號 │
├─┼───┼───┼────┼────┼───┼────┼────┼─────┤
││910912│未○○│0000000 │西藏九九│4680 │中興銀行│00000000│高雄市五福│
│ │ │ │ │運轉天珠│ │ │00000000│三路61號8 │
│ │ │ │ │ │ │ │ │樓 │
├─┼───┼───┼────┼────┼───┼────┼────┼─────┤
││910918│陳鄭美│0000000 │GVC筆記 │48870 │花旗銀行│00000000│高雄市吳鳳│
│ │ │華 │ │型電腦 │ │ │00000000│路100號之1│
├─┼───┼───┼────┼────┼───┼────┼────┼─────┤
││910919│未○○│0000000 │SONY TRV│43920 │中興銀行│00000000│高雄市五福│
│ │ │ │ │25 DV8 │ │ │00000000│三路61號8 │
│ │ │ │ │ │ │ │ │樓 │
├─┼───┼───┼────┼────┼───┼────┼────┼─────┤
││910920│辰○○│0000000 │FOSAP-4 │46980 │匯豐銀行│00000000│高雄市中華│
│ │ │ │ │筆記電腦│ │ │00000000│四路136號 │
├─┼───┼───┼────┼────┼───┼────┼────┼─────┤
││910914│辰○○│0000000 │家庭劇院│9900 │匯豐銀行│00000000│高雄市中華│




│ │ │ │ │組 │ │ │00000000│四路136號 │
├─┼───┼───┼────┼────┼───┼────┼────┼─────┤
││910917│甲○○│0000000 │FOSAP-4 │46980 │彰化銀行│00000000│高雄市成功│
│ │ │ │ │筆記電腦│ │ │00000000│一路286號2│
│ │ │ │ │ │ │ │ │樓(知己餐 │
│ │ │ │ │ │ │ │ │飲店) │
├─┼───┼───┼────┼────┼───┼────┼────┼─────┤
││910910│李佳文│0000000 │SONY TRV│43920 │台南企銀│00000000│台南市永華│
│ │ │ │ │25 DV8 │ │ │00000000│路二段530 │
│ │ │ │ │ │ │ │ │號 │
├─┼───┼───┼────┼────┼───┼────┼────┼─────┤
││910621│林淑鑾│0000000 │IBM NOTE│61110 │富邦銀行│00000000│高雄市五權│
│ │ │ │ │BOOK │ │ │00000000│路254號 │
├─┼───┼───┼────┼────┼───┼────┼────┼─────┤
││910925│洪秀幸│0000000 │SONY TRV│38880 │慶豐銀行│00000000│高雄市德山│
│ │ │ │ │25 DV8 │ │ │00000000│街一巷4號 │
├─┼───┼───┼────┼────┼───┼────┼────┼─────┤
││910916│洪秀幸│0000000 │精英可攜│33930 │慶豐銀行│00000000│高雄市德山│
│ │ │ │ │式桌上型│ │ │00000000│街一巷4號 │
│ │ │ │ │電腦 │ │ │ │ │
├─┼───┼───┼────┼────┼───┼────┼────┼─────┤
││910904│廖玲惠│0000000 │精英可攜│33930 │中國信託│00000000│高雄市正興│
│ │ │ │ │式桌上型│ │ │00000000│路97號 │
│ │ │ │ │電腦 │ │ │ │ │
├─┼───┼───┼────┼────┼───┼────┼────┼─────┤
││910905│林昌麟│0000000 │FOSA P4 │46980 │第一銀行│00000000│台南市樹林│
│ │ │ │ │筆記型電│ │ │00000000│街2段278號│
│ │ │ │ │腦 │ │ │ │ │
├─┼───┼───┼────┼────┼───┼────┼────┼─────┤
││910917│黃淑珍│0000000 │精英可攜│33930 │中國信託│00000000│高雄市民族│
│ │ │ │ │式桌上型│ │ │00000000│一路1180號│
│ │ │ │ │電腦 │ │ │ │6樓 │
├─┼───┼───┼────┼────┼───┼────┼────┼─────┤
││910924│黃淑珍│0000000 │SANTEC │8580 │中國信託│00000000│同右 │
│ │ │ │ │手機 │ │ │00000000│ │
├─┼───┼───┼────┼────┼───┼────┼────┼─────┤
││910924│黃淑珍│0000000 │同右 │858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910920│黃淑珍│0000000 │夢幻精零│5940│同右 │同右 │同右 │
│ │ │ │ │靈 │ │ │ │ │




├─┼───┼───┼────┼────┼───┼────┼────┼─────┤
││910812│黃淑珍│0000000 │BRAUN │429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 │ │電鬍刀 │ │ │ │ │
├─┼───┼───┼────┼────┼───┼────┼────┼─────┤
││910910│陳淑惠│0000000 │SONY TRV│43920 │聯邦銀行│00000000│高雄市新田│
│ │ │ │ │25 DV8 │ │ │00000000│路205號 │
├─┼───┼───┼────┼────┼───┼────┼────┼─────┤
││910827│林素盆│0000000 │同右 │48870 │花旗商銀│00000000│高雄市承德│
│ │ │ │ │ │ │ │00000000│街74號 │
├─┼───┼───┼────┼────┼───┼────┼────┼─────┤
││910908│林素盆│0000000 │GVC筆記 │4392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910904│侯桂林│0000000 │SONY TRV│46980 │花旗銀行│00000000│高雄縣鳳山│
││ │ │ │25 DV8 │ │ │00000000│市○○街13│
│ │ │ │ │ │ │ │ │7號 │
├─┼───┼───┼────┼────┼───┼────┼────┼─────┤
│ │910912│侯桂林│0000000 │POSAP-4 │43920 │花旗銀行│同右 │同右 │
││ │ │ │筆記電腦│ │ │ │ │
├─┼───┼───┼────┼────┼───┼────┼────┼─────┤
│ │910826│郭佩君│0000000 │SONY TRV│43920 │富邦銀行│00000000│高雄市中正│
││ │ │ │25 DV8 │ │ │00000000│三路30號2 │
│ │ │ │ │ │ │ │ │樓之1 │
├─┼───┼───┼────┼────┼───┼────┼────┼─────┤
│ │910830│郭佩君│0000000 │MOTOROLA│5988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 │V70 │ │ │ │ │
├─┼───┼───┼────┼────┼───┼────┼────┼─────┤
│ │910904│余明助│0000000 │SONY TRV│43920 │華僑銀行│00000000│台南市府安│
││ │ │ │25 DV8 │ │ │00000000│路5段223巷│
│ │ │ │ │ │ │ │ │16號 │
├─┼───┼───┼────┼────┼───┼────┼────┼─────┤
││910912│余明助│0000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910913│蔡佩書│0000000 │SONY TRV│43920 │中國信託│00000000│高雄縣鳳山│
││ │ │ │25 DV8 │ │ │00000000│市○○街56│
│ │ │ │ │ │ │ │ │號 │
├─┼───┼───┼────┼────┼───┼────┼────┼─────┤
│ │910920│蔡佩書│0000000 │精英可攜│3393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 │式桌上型│ │ │ │ │
│ │ │ │ │電腦 │ │ │ │ │
├─┼───┼───┼────┼────┼───┼────┼────┼─────┤




│ │910816│湯慧玲│0000000 │SONY T-1│38880 │第一銀行│00000000│高雄市七賢│
││ │ │ │8 DV8 │ │ │00000000│2路30號 │
├─┼───┼───┼────┼────┼───┼────┼────┼─────┤
│ │910822│湯慧玲│0000000 │GVC筆記 │4887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 │型電腦 │ │ │ │ │
├─┼───┼───┼────┼────┼───┼────┼────┼─────┤
│ │910920│楊淑雲│0000000 │精英可攜│33930 │中國信託│00000000│高雄市開封│
││ │ │ │式桌上型│ │ │00000000│路379號 │
│ │ │ │ │電腦 │ │ │ │ │
├─┼───┼───┼────┼────┼───┼────┼────┼─────┤
│ │910906│陳春慧│0000000 │MOTOROLA│59880 │花旗銀行│00000000│高雄市七賢│
││ │ │ │V70 │ │ │00000000│二路165號2│
│ │ │ │ │ │ │ │ │樓之1 │
├─┼───┼───┼────┼────┼───┼────┼────┼─────┤
│ │910912│陳春慧│0000000 │SONY TRV│4392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 │25 DV8 │ │ │ │ │
├─┼───┼───┼────┼────┼───┼────┼────┼─────┤
│ │910910│甲○○│0000000 │同右 │43920 │彰化銀行│00000000│高雄市成功│
││ │ │ │ │ │ │00000000│一路286號3│
│ │ │ │ │ │ │ │ │樓 │
├─┼───┼───┼────┼────┼───┼────┼────┼─────┤
│ │910625│林鳳嬌│0000000 │莉莉瑪蓮│1980 │國泰銀行│00000000│高雄市九如│
││ │ │ │織心四件│ │ │00000000│二路7號12 │
│ │ │ │ │組 │ │ │ │樓 │
├─┼───┼───┼────┼────┼───┼────┼────┼─────┤
│ │910625│林鳳嬌│0000000 │POLO小雅│228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 │五件組 │ │ │ │ │
├─┼───┼───┼────┼────┼───┼────┼────┼─────┤
│ │910628│林鳳嬌│0000000 │IBM │6111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 │NOTEBOOK│ │ │ │ │
├─┼───┼───┼────┼────┼───┼────┼────┼─────┤
│ │910703│林鳳嬌│0000000 │CEC家庭 │168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 │劇院 │ │ │ │ │
├─┼───┼───┼────┼────┼───┼────┼────┼─────┤
│ │910703│林鳳嬌│0000000 │CEC主動 │498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 │式重低音│ │ │ │ │
│ │ │ │ │喇叭 │ │ │ │ │
├─┼───┼───┼────┼────┼───┼────┼────┼─────┤
│ │910910│陳淑惠│0000000 │SONY TRV│43920 │聯邦銀行│00000000│高雄市新田│
││ │ │ │25 DV8 │ │ │00000000│路205號 │




├─┼───┼───┼────┼────┼───┼────┼────┼─────┤
│ │910823│方詠治│0000000 │精英可攜│33930 │慶豐銀行│00000000│高雄市正忠│
││ │ │ │式桌上型│ │ │00000000│路138號 │
│ │ │ │ │電腦 │ │ │ │ │
├─┼───┼───┼────┼────┼───┼────┼────┼─────┤
│ │910904│廖玲惠│0000000 │同右 │33930 │中國信託│00000000│高雄市正興│
││ │ │ │ │ │ │00000000│路97號 │
├─┼───┼───┼────┼────┼───┼────┼────┼─────┤
│ │910820│丁○○│ │SONY TRV│43920 │聯邦銀行│00000000│高雄市重惠│
││ │ │ │25 DV8 │ │ │00000000│街112號9樓│
│ │ │ │ │ │ │ │ │之2 │
├─┼───┼───┼────┼────┼───┼────┼────┼─────┤
│ │910823│丁○○│ │DX490040│16830 │聯邦銀行│00000000│高雄市重惠│
││ │ │ │0 數位相│ │ │00000000│街112號9樓│
│ │ │ │ │機 │ │ │ │之2 │
├─┼───┼───┼────┼────┼───┼────┼────┼─────┤
│ │910828│丁○○│ │精英可攜│33930 │聯邦銀行│00000000│高雄市重惠│
││ │ │ │式桌上型│ │ │00000000│街112號9樓│
│ │ │ │ │電腦 │ │ │ │之2 │
├─┼───┼───┼────┼────┼───┼────┼────┼─────┤
│ │ │ │ │總金額 │234560│ │ │ │
│ │ │ │ │ │0 │ │ │ │
├─┼───┼───┼────┼────┼───┼────┼────┼─────┤
│ │910919│陳麗娟│0000000 │SONY TRV│43920 │中興銀行│00000000│高雄市五福│
││ │ │ │25 DV8 │ │ │00000000│三路61號8 │
│ │ │ │ │(未出貨)│ │ │ │樓 │
├─┼───┼───┼────┼────┼───┼────┼────┼─────┤
│ │910926│楊秀嬰│0000000 │POSA P4 │46980 │世華銀行│00000000│彰化縣西勢│
││ │ │ │筆記型電│ │ │00000000│里金馬路3 │
│ │ │ │ │腦 │ │ │ │段399號3樓│
│ │ │ │ │(未出貨)│ │ │ │ │
├─┼───┼───┼────┼────┼───┼────┼────┼─────┤
│ │910926│林楊美│0000000 │SONY TRV│43920 │台灣中小│00000000│台中市英才│
││ │花 │ │25 DV8 │ │企銀行 │00000000│路145號1樓│
│ │ │ │ │(未出貨)│ │ │ │ │
├─┼───┼───┼────┼────┼───┼────┼────┼─────┤
│ │910930│丙○○│0000000 │POSA P4 │46980 │中國信託│00000000│高雄市河平│
││ │ │ │筆記型電│ │ │00000000│二路319號 │
│ │ │ │ │腦 │ │ │ │ │
│ │ │ │ │(未出貨)│ │ │ │ │




├─┼───┼───┼────┼────┼───┼────┼────┼─────┤
│ │910925│辰○○│0000000 │SONY TRV│43920 │匯豐銀行│00000000│高雄市中華│
││ │ │ │25 DV8 │ │ │00000000│四路136號 │
│ │ │ │ │(未出貨)│ │ │ │ │
├─┼───┼───┼────┼────┼───┼────┼────┼─────┤
│ │910929│地○○│0000000 │POSA P4 │46980 │第一銀行│00000000│台中市五權│
││ │ │ │筆記電腦│ │ │00000000│路294號2樓│
│ │ │ │ │(未出貨)│ │ │ │之1 │
├─┼───┼───┼────┼────┼───┼────┼────┼─────┤
│ │910920│未○○│0000000 │SONY TRV│43920 │中興銀行│00000000│高雄市五福│
││ │ │ │25 DV8 │未出貨│ │00000000│三路61號8 │
│ │ │ │ │ │ │ │ │樓 │
├─┼───┼───┼────┼────┼───┼────┼────┼─────┤
│ │910816│酉○○│0000000 │電視液晶│17940 │中華商銀│00000000│高雄縣仁武│
││ │ │ │螢幕 │未出貨│ │00000000│鄉○○路12│
│ │ │ │ │ │ │ │ │9巷12之1號│
├─┼───┼───┼────┼────┼───┼────┼────┼─────┤
│ │910812│亥○○│0000000 │FOSAP-4 │46980 │渣打銀行│00000000│高雄市明誠│
││ │ │ │筆記電腦│未出貨│ │00000000│二路332號5│
│ │ │ │ │ │ │ │ │樓之2 │
├─┼───┼───┼────┼────┼───┼────┼────┼─────┤
│ │910911│王素娟│0000000 │FOSAP-4 │46980 │誠泰商銀│00000000│高雄市中山│
││ │ │ │筆記電腦│未出貨│ │00000000│二路507號B│
│ │ │ │ │ │ │ │ │1 │
├─┼───┼───┼────┼────┼───┼────┼────┼─────┤
│ │910814│玄○○│0000000 │JVC320數│33930 │高雄中小│00000000│高雄縣梓官│
││ │ │ │位攝影機│未出貨│企銀 │00000000│鄉○○路25│
│ │ │ │ │ │ │ │ │8巷1弄3號 │
├─┼───┼───┼────┼────┼───┼────┼────┼─────┤
│ │ │ │ │總金額 │462450│ │ │ │
│ │ │ │ │ │ │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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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