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夙慧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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