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1691號
KSDM,92,訴,1691,2003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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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銀葉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二八七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公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拾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提起公訴,應於起訴書內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而關於「犯罪事實 」應如何記載,法律雖無明文規定,惟因其起訴事實即為法院審判之範圍(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參照),並為被告防禦準備之範圍,故其記載內容必須「 足以表明其起訴範圍」,使法院得以確定審理範圍,並使被告知悉係因何犯罪事 實被提起公訴而為防禦之準備,始為完備。因此,如起訴書關於「犯罪事實」之 記載不足以表明起訴範圍時,即係於法定必備程式有所欠缺。二、本件公訴人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以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罪嫌,惟起訴書僅載被告招集、停止三互助會 之時間、會員人數、冒標會數,並未具體指明被告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 財罪嫌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以及「犯罪手法」(究係於何時、何地、 三互助會各虛構幾名會員?係以何種方式,致使告訴人等陷於錯誤,而於何時, 交付若干款項?而其他活會會員是否亦遭被告以同樣之方式,詐欺得款?若被告 係以冒標之方式詐欺,則其係究於何時、何地、以若干金額冒標上開三互助會之 何互助會、何互助會會員之活會?而冒標之時,互助會活會會員尚有何人?活會 會員是否均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交付金額為若干?),以及上開認定之證據依 憑,起訴書均未見載明,使本院無從確定審判範圍,被告亦無從為防禦之準備, 自屬起訴程式不完備,應予補正(應補正事項如附件所示)。三、本件公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之規 定,請公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郭 佳 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 瓊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
附件:應補正之事項: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以及「犯罪手法」:被告究係於何時、何地、三互助會各虛構幾名會員?係以何種方式,致使告訴人等陷於錯誤,而於何時,交付若干款項?而其他活會會員是否亦遭被告以同樣之方式,詐欺得款?若被



告係以冒標之方式詐欺,則其係究於何時、何地、以若干金額冒標上開三互助會之何互助會、何互助會會員之活會?而冒標之時,互助會活會會員尚有何人?活會會員是否均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交付金額為若干?並請一一詳細提出相關證據並列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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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