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6146號
TCDV,106,司票,6146,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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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146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柏瑞黃峻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請補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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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