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更字,92年度,3號
KSDM,92,易更,3,2003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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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更字第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丙○○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二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乙○○○係址設高雄縣岡山鎮○○路一四五號之二十六「藍 語生活網」之負責人,明知「暗黑破壞神二之毀滅之王」電腦程式遊戲軟體,係 松崗電腦圖書資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崗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 作,未經授權或同意,不得擅自重製或任意出租使用,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間, 乙○○○與松崗公司業務員言明先同意使用二星期,於期限過後再行簽約,遂於 同月二十八日將上開遊戲軟體,灌錄至其所有之電腦伺服器,並與其店內八十四 台電腦主機連線使用,嗣於試打授權期限過後,經松崗公司寄發存證信函催促乙 ○○○簽約,詎其竟意圖出租營利,繼續在未經松崗公司授權使用之情形下,在 上址收費出租予不特定顧客打玩,而侵害松崗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至同年十 月二十七日十四時三十分許,經警會同松崗公司代理人甲○○在上址查獲,並扣 得其所有之電腦伺服器一台、主機、螢幕、鍵盤、滑鼠、音響各八十四組等語, 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電腦程式著作 財產權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 ,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而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所定擅自以出租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罪,須告訴乃論,著作權法第一百條前段亦 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訴訟繫屬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 告訴狀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 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守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美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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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崗電腦圖書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