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073號聲 請 人 蕭永塗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晉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確認本票三紙請求金額各為何? ㈡聲請狀所載支票三紙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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