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6073號
TCDV,106,司票,6073,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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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073號
聲 請 人 蕭永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晉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票三紙請求金額各為何?
  ㈡聲請狀所載支票三紙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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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