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6052號
TCDV,106,司票,6052,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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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052號
聲 請 人 王東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葛宗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葛宗龍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各張票據請求金額為何(台端請求事項記載僅請求其
   中19萬元,惟附表本票7紙票面金額共計21萬元,請敘明
   各張本票請求金額為何)。
  ㈢查報票號CH257219號本票之提示日及請求依據(台端所填
   載之提示日及該票據到期日均為民國106年10月2日尚未屆
   期,無法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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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