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052號
聲 請 人 王東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葛宗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葛宗龍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各張票據請求金額為何(台端請求事項記載僅請求其
中19萬元,惟附表本票7紙票面金額共計21萬元,請敘明
各張本票請求金額為何)。
㈢查報票號CH257219號本票之提示日及請求依據(台端所填
載之提示日及該票據到期日均為民國106年10月2日尚未屆
期,無法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