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二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蔣為志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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