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039號聲 請 人 曾家明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俊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提示日期為何? ㈡確認相對人賴俊傑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為Z000000000號? 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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