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6039號
TCDV,106,司票,6039,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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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039號
聲 請 人 曾家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俊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期為何?
  ㈡確認相對人賴俊傑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為Z000000000號?
   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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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