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6035號
TCDV,106,司票,6035,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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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035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賀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之聲請原因及事實欄所載發票日、到期日、本票
  金額是否有誤?
二、提出相對人林賀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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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