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035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賀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之聲請原因及事實欄所載發票日、到期日、本票
金額是否有誤?
二、提出相對人林賀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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