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四號 上 訴 人 莊平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吳芝瑛律師 鄭勝智律師 被 上訴人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0七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律師 丁○○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 受命法官 周慶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馬蕙梅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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