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字,91年度,8號
KSHV,91,重上更,8,2003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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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伯文
   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律師
          陳雅娟律師
   上 訴 人  三勝營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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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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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訴 人  旭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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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全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金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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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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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 上訴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
   法定代理人  陳寶郎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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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複代理 人  尤挹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
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
~B1審判長法官 林健彥
~B2   法官 ﹖﹖﹖
~B3   法官 黃科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可否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蘇恒仁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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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勝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