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伯文 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律師 陳雅娟律師 上 訴 人 三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 訴 人 旭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全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金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被 上訴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 法定代理人 陳寶郎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複代理 人 尤挹華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林健彥~B2 法官 ﹖﹖﹖~B3 法官 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可否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蘇恒仁 K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