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七八號
上 訴 人 豪益通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即附帶被上訴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張文雪律師
被上訴人 中正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設高雄市苓雅區○○○路七七號
即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
三十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二年七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
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
~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B2 法官 黃科瑜
~B3 法官 曾錦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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