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91年度,178號
KSHV,91,上,178,2003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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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七八號
   上 訴 人  豪益通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即附帶被上訴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張文雪律師
   被上訴人   中正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設高雄市苓雅區○○○路七七號
   即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
三十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二年七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
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
~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B2   法官 黃科瑜
~B3   法官 曾錦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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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益通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