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005號聲 請 人 鄧蕎萓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建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聲請人之姓名究為「鄧蕎萓」或「鄧蕎萱」?並提出與 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資料。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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