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92年度,790號
KSHM,92,上訴,790,200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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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九О號
  上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盧永輝
右上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三月廿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
字第六六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其右眼視網膜剝離之症狀,並非車禍所致,而係 可能其於一年前被藍球打傷等原因所引起之慢性疾病,與車禍事件毫無關連,其 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八年六月五日凌晨一時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WQ─八六 三一號自用小客車,在屏東縣竹田鄉○○○○○路與頭崙往西勢之支線道路交叉 路口,與丙○○所騎機車發生車禍時,明知其本身並無受傷,竟於丙○○對其提 出過失傷害之告訴後,意圖使丙○○受刑事處分,捏造其右眼視網膜剝離之症狀 ,係因前述車禍受傷所致,而於八十八年九月六日向乙○○○署對丙○○提出過 失傷害之告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一八四號),致丙○○遭本院以九十年度交 上易字第六十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嗣甲○○復據前揭傷害向法院提出民 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經該案承審法官向長庚醫院詢明該視網膜疾病之病發原因 ,並駁回甲○○之民事賠償請求後,丙○○始知上情,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嫌,無非以右揭誣 告之犯罪事實,業据告訴人丙○○指訴綦詳,復有被告甲○○所提出之過失傷害 告訴狀、警訊筆錄、乙○○○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一八四號、第七八三三號起 訴書、及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十七號民事判決、本院九十年度交 上字第六十二號刑事判決、長庚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九十年六月二日之(九 十)長庚院高字第一六四六號函、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九十)長庚院高字第 四0四五號函暨病歷表各一份附卷可稽。被告甲○○雖否認誣告,惟除其所提出 之鍾眼科診所之診斷證明書,係乙○○○署受理本案後之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 被告另再請求該診所之鍾志剛醫師補開,離案發期間已相距二年餘,致該診斷證 明書之內容正確性殊值可疑外,事實上,被告甲○○當初控告丙○○過失傷害之 唯一依據,係為長庚醫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有該告訴狀在卷可稽,而該診斷 證明書除僅列被告甲○○受有右眼視網膜剝離之疾病外,並未再列其他疾病,至 於被告甲○○何以會有此右眼視網膜剝離之疾病,依前揭長庚醫院所出具之前揭 九十年六月二日之(九十)長庚院高字第一六四六號函、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 (九十)長庚院高字第四0四五函暨病歷表等資料內容以觀,可能係由被告甲○ ○於該車禍事故發生前之一年前,被藍球打傷等原因所引起之慢性疾病,與該車 禍事故間毫無關連,且被告甲○○於向醫院醫師初診時,即已訴明該右眼視網膜 疾病並非因該車禍事故所引起,有前揭長庚醫院出具之病歷函、表在卷可稽,故



其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等語,為其論据。三、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何誣告犯行,辯稱:車禍發生後,我確有受有眼瞼裂 傷,我認為我的視網膜和這個車禍也有關係,我提告訴時這麼認為,現在仍是這 麼認為,我到鍾眼科檢查時,我告訴醫生說我視力有下降情形,請他幫我檢查, 他幫我檢查後,發現我有視網膜剝離,他就幫我轉診到長庚醫院,到長庚醫院後 ,我是拿轉診單,醫生應該知道我是視網膜剝離,才來轉診,長庚醫生說可能和 車禍有關,也有可能和之前打球有關,至於去鍾眼科時,鍾醫生並未告訴我是何 原因造成我視網膜剝離等語。經查:
(一)被告甲○○在交岔路口與告訴人丙○○之機車相撞後,被告甲○○之車輛又撞 路邊電線桿,致其車頭損壞,擋風玻璃破壞碎裂,此經本院調取乙○○○署八 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一八四號、屏東地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七號及本院以 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六十二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車輛損壞照片可憑,因被告 甲○○擋風玻璃破壞碎裂,其申告謂車禍致眼睛受傷,尚非無稽。(二)證人鍾志剛鍾眼科診所醫師於原審陳稱:「(甲○○)他眼瞼有裂傷,他說 他前一天晚上有被眼鏡撞到(如病歷上CC處所載)」「(問他眼睛的裂傷有 多大?)答:病歷上記載大概一公分左右,上、下眼瞼各約一公分的裂傷」等 語(見原審卷第一一七頁);又證人陳勇仁即長庚醫院醫師於原審陳稱:轉診 單上確有被告外傷之記載等語(見原審卷第九十七頁)此外,並有診斷證明書 、長庚醫院被告病歷資料中所附之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單、鍾眼科診所病歷資料 各一紙在卷可按(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四二號卷第八十八頁、第八十四頁,原 審卷第二十四、一二三、一二五頁),足見被告甲○○確有於八十八年六月五 日即車禍發生之同日至鍾眼科就診之事實,且被告甲○○當時亦確有右眼瞼皮 膚裂傷之傷害。
(三)又證人即長庚醫院醫師陳勇仁於原審陳稱:「(問:視網膜剝離和撞擊有無關 係?)答:視網膜剝離因素很多,無法因其徵兆知道其形成原因,但可知道其 造成原因之長短,當初我們有對被告眼底照相,依病歷上照片顯示,被告的病 因非短時間造成,即屬慢性,庭呈醫學資料一份附卷,如甲圖所示的情形與被 告病歷(庭呈原本)上照片(如偵查卷第六十五頁所附照片,原本為彩色)情 形相似,可見為慢性的剝離所致,眼下組織有纖維化及囊腫,依醫學資料顯示 ,至少已有三個月以上時間,才有如此病症」「(問:是否因為車禍原因,加 劇其視網膜剝離速度?)答:外傷有可能會造成視網膜剝離惡化,但依被告情 況看來,比較不像是車禍造成視網膜剝離加劇情形,在醫學上我個人認為車禍 造成他加劇的可能性較低。醫學上如無他車禍前眼部的照片並沒有辦法作一個 絕對判斷」「(問你為何在病歷上記載病患主訴其一年前眼睛受傷,情形如何 ?)答:一般眼科醫生如果發現病患眼下有纖維化,就會問他的病史,病患回 覆後,我們就做紀錄,我應該是問他以前有無受傷過,他回覆後,我記載在病 歷上,六月八日是吳佩昌醫生問診,當天問診情形,我不清楚」「(問:問診 期間,有無告訴被告其病因與車禍無關,係打籃球所致?)答:我在六月十一 日開始看診,我沒有印象有無特別對他強調」「(問:當時有無告訴被告,你 視網膜剝離與車禍無關?)答:一般醫生不會對病患做此陳述,因醫學上沒有



絕對,我不會告訴他確定和車禍無關」「(問:如係外傷所引起,診斷書上會 如何註明?)答:我們會特別載明是外傷性視網膜剝離,本件診斷書並未特別 註明外傷二字」「(問:吳佩昌醫生病歷上記載何義?)答:cc是主訴之意 ,後方意思為視力模糊、右眼、一年,依此記載無法看出病患是否有說他視力 一年來逐漸下降之情形,PI是目前疾病、RD為視網膜剝離,PHS為既往 史,眼球外傷、右眼、籃球一年前」「(問前開病例,一般醫生如何記載?) 答:病歷是經過我們整理後,才記載下來,所以病人可能有些陳述未記在欄位 內」「(問被告看診時,病歷上外傷為何義?)答:我們病例上無此部分記載 ,但轉診單上有,一般會有這樣情形是外傷並不很嚴重,故我們才未與記載。 轉診單上也沒寫裂傷有多大」「(問:提示偵查卷第七十九頁,被告六月十五 日之病歷記載為何與六月八日既往史不同?)答:這部分由護士記載,他們也 是整理後記載,但顯然不是很詳細記載,只是他們認為重要部分記下來。依診 療判斷,被告到本院手術,和被玻璃傷到,很大的可能是沒有關係」「(問如 何發現病患有視網膜剝離?)答:視網膜剝離成因很多,病患會發覺是視力有 下降,大部分是急性居多,成因主要為高度近視、器官退化。遭外力撞擊所致 ,比例較少,本件被告視野缺損是在週邊,據我個人判斷,病患應該不太容易 發現,才會拖這麼久。視網膜的癥兆,除視力減退,還有視野缺損」「(問: 病患就診時,醫院是否會告知病患視網膜剝離病因為何?)答:如果有確切病 因的話,一般會告知,但每個醫生作法不同,沒有一定準則。我們一定會告知 疾病名稱、治療方式、為何要治療,至於造成疾病的原因,我個人大概都會講 ,但如我之前所述,我只能作可能性判斷,就算我有和被告說,應該會說你的 病因可能是打籃球造成的,不會明確說與車禍無關。對醫生而言,病患的病因 為何,原則上並不是特別重要」「(問:尚有何意見陳述?)答:被告沒有相 關知識判斷其視網膜剝離是否與車禍有關,依他的症狀很可能之前都未發現有 視網膜剝離,很可能剛好車禍後,被檢查出來」「(問你是否會和被告說他的 眼疾為慢性?是否和車禍相關?)答:依我的習慣會和病患說是慢性,不是短 時間造成,可能有一段時間,但不會告訴他和車禍是否相關。這是我對一般病 患的習慣,至於對被告是否這麼說,我記不得了」等語(見原審卷第九十五至 一○○頁)。
(四)又證人即鍾眼科醫師鍾志剛於原審陳稱:「視力檢查發現裸視時右眼視力較弱 ,所以才作視網膜檢查,發現右眼外上側有視網膜剝離,我有問他以前是否被 撞,他回答如病歷上過往眼疾所載,眼睛一年半前有被肩膀撞到,依我們診所 設備,無法特別判斷病因是這次造成的,或之前所造成的。我有沒有告訴他, 他造成視網膜剝離是如何造成的,我現在記不起來。就算有告訴他,也只是告 訴他有可能是那種原因造成的,至於確切原因我無法斷定」「(問:甲○○去 看診時,你是否認為他外傷輕微,才問他過往眼疾情形?)答:一方面他外傷 輕微,另一方面我們循例都會問他過往眼疾」「(問視網膜剝離造成原因為何 ?)答:我們診所看到的大都是高度近視及老化的,外傷的大部分到大醫院, 我們診所較少接觸到」「(問:在醫學上可否立即判斷視網膜剝離造成原因? )答:有些可以判斷,有些不易判斷。以甲○○的案例,我大概判斷他的視網



膜剝離可能是有一段期間,主要是因他外傷不嚴重,又無高度近視,但這不是 很絕對的判斷,我只是依我的醫學知識,綜合我所看到的所作的判斷。比較明 確的判斷需要視網膜專科醫師來判斷」等語(原審卷第一一七至一一九頁)。(五)又被告甲○○於本案發生前,並無證據足認其有因視網膜剝離就診之記錄,此 有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函送之被告八十七年至八十八年就醫資料、國軍澎 湖醫院(九一)濟黃字第一八五一號函各一份在卷可按(原審卷第三十二、三 十三、六十五、六十六頁)。
(六)被告甲○○於八十八年六月八日於長庚醫院就診時固有主訴其有視力模糊、右 眼、一年前曾因籃球右眼球外傷等情(同前偵卷第六十三頁),惟此項記載係 問診醫師經整理後記載於病歷中,病人可能有些陳述未記載於其內,況如被告 甲○○於就診時已明知其視網膜剝離與車禍無關,而係一年前籃球所致,何以 其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住院手術時,竟仍向負責護士主訴:「六月五日發生 車禍、右眼被玻璃傷到、至外院診所檢查,經醫師建議轉至本院」(同前偵卷 第七十九頁、原審卷第八頁長庚醫院(九一)長庚院高字第○六一一號函), 凡此均見該等病歷上之記載確係醫護人員依其判斷擇要記載,自均不足執為判 斷被告甲○○主觀上是否明知其眼傷與車禍是否相關之依據。況眼科專科醫師 鍾志剛亦無法作出被告甲○○視網膜剝離與車禍間關連性之明確判斷,而證人 陳勇仁係依科學儀器取得被告甲○○眼底照片併依其專業知識,始得判斷被告 甲○○視網膜剝離病因非短時間造成,且亦僅能判斷被告甲○○眼傷比較不像 是車禍造成視網膜剝離加劇情形,車禍造成他加劇的可能性較低等語,則被告 甲○○既無專業醫學知識,何能明確認知其視網膜剝離與車禍無關,再既無積 極證據足認為診治之醫師有明確告知被告甲○○其眼傷與車禍無關,且亦無被 告甲○○車禍前因視網膜剝離就診之紀錄,自難認被告甲○○主觀上明知其眼 傷與車禍無關,退一步言,縱問診醫師有向被告甲○○明確告知前情,惟此亦 係個別醫師本其專業所做之判斷,對被告甲○○而言,其視網膜剝離既係於車 禍發生同日發生,其主觀上認二者間具關連性,亦非顯與常情有違之歧異想像 ,其據而懷疑提出告訴,亦難認被告甲○○主觀上有明知所訴事實完全出於虛 構,而具有故意構陷之情形。
(七)被告甲○○固於原審審理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審理中一度坦承伊於提出告訴時 知道視網膜剝離和車禍沒關係,是之前打籃球造成的云云,惟嗣改稱係因想快 點結束本案求取緩刑始為前揭自白等語,查被告甲○○自案發後始終否認犯行 ,於原審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審理之初亦否認犯行,嗣亦確係於原審法院告知 被告甲○○如確有誣告之事實,其犯後之態度為法院審酌對其是否緩刑之依據 之一後才為前揭自白該自白係原審勸諭所致(原判決亦認有如此勸諭),且被 告甲○○於為上揭自白之過程中,反覆忽而自白犯罪,忽而否認犯罪稱自己不 知或不確定視網膜剝離與車禍間之關係(見原審卷第三十頁),原審法院及本 院均認被告甲○○此部分之自白其真實性亦確有所疑,自亦不足為被告甲○○ 不利之認定。
綜上所述,因車禍後被告甲○○確受有右眼瞼裂傷,而被告甲○○於車禍發生前 ,未有曾因視網膜剝離而就醫之記錄,此有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函可稽,又



長庚醫院醫師陳勇仁陳稱:被告沒有相關知識判斷其視網膜剝離是否與車禍有關 ,依他的症狀很可能之前都未發現有視網膜剝離,很可能剛好車禍後,被檢查出 來等語,是被告甲○○主觀上是認其係因車禍撞擊而造成視網膜剝離才提出告訴 。又按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而為虛偽之告訴告發報 告者為要件,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而言,若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 或以為有此嫌疑,自不得指為虛偽,即難科以本罪,此有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 第八十八號、廿年上字第七一七號、廿二年上字第三三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是 如因申告人有所誤認而告,即不得謂係誣告。本件被告甲○○於車禍發生前,未 有因視網膜剝離而就醫之記錄,於車禍發生後發覺眼睛有異,而告車禍之對方丙 ○○過失傷害,尚難遽謂係誣告,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証据証明被告甲○○有誣 告犯罪情事,其犯罪即屬不能証明。
四、原審以不能証明被告甲○○犯誣告罪,依法諭知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指 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彭南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張明松
法官 任森銓
法官 張盛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茱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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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