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一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連鳳翔律師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
第三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五四八號、第八五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郭朝義(已判決確定)、陳中一(冒名吳和原,綽 號「阿原」,不詳其真實姓名年籍,下稱綽號「阿原」之男子)、劉泰山(嗣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人,基於共同在台設立製造安非他命工廠及私運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進口販售牟利之意圖,由劉泰山提供資金,郭朝義及綽號「阿原」 之男子負責尋找合適地點設立製造工廠及生產製造,被告甲○○負責赴大陸洽購 原料。嗣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間,被告甲○○及劉泰山二人先行搭機赴大陸洽購 原料,因未及覓得合適漁船載運而作罷,至同年三月九日,被告甲○○再赴大陸 ,因原料價格提高攜帶貨款不足而未能購得,乃於同年三月十八日自大陸通知郭 朝義設法籌足貨款,同日郭朝義即透過綽號「阿原」之男子將貨款新台幣(下同 )十萬元存入合作金庫台北東門支庫戶名林文棟帳號000000000000 0號之帳戶電匯至大陸,被告甲○○取得貨款後,即先行採購十五公斤安非他命 成品,於同年四月初僱用不詳船名之漁船私運回台,該批安非他命其中約有七公 斤因包裝不好致顏色發黑,被告甲○○及郭朝義、劉泰山、綽號「阿原」之男子 乃於同年四月十日,相約至台南市○○路某咖啡廳會晤,劉泰山交付被告甲○○ 三十五萬元負責處理,被告甲○○表示其於隔日(即四月十一日)上午因他案須 至台北出庭應訊,而以五萬元代價委由郭朝義予以加工漂白。迄同年四月十三日 郭朝義駕車載運部分製造器具,欲赴高雄縣旗山鎮某處覓妥之製安工廠放置途中 ,為法務部調查局專案人員攔查,在車上查獲並扣得鍋子一只、塑膠水瓢二只及 塑膠盒一只,另隨即至郭朝義位於台南縣鹽水鎮歡雅里歡雅九九之七十號住處, 再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七點零七公斤、空塑膠袋三只、活性炭素二包、 濾紙一包、氫氧化納一瓶、玻璃製過濾瓶一只、陶器製漏斗一只及玻璃攪拌棒一 支。並由郭朝義之供述,再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在台北縣萬里鄉○○路一四三 號二樓查獲被告甲○○。因認被告甲○○共同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等 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 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 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即不能以推測或
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 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 五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又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固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惟此項不利之 供述,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自難專憑此項供述, 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二四二三號判例意旨 亦足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共同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 口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犯行,無非係以共同 被告郭朝義之供述,另被告甲○○亦不否認有通知郭朝義匯款十萬元及於八十九 年四月十日相會晤於台南市某咖啡廳商討事宜,且與郭朝義、綽號「阿原」之男 子(冒名吳和源)、劉泰山數次出境,共同停留於大陸等情,為其論罪依據。惟 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上揭運輸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犯行,辯稱:我是自 己去大陸,沒有和劉泰山一起去,我去大陸是去買冬筍,是郭朝義找一個綽號「 阿原」之人和我一起做冬筍生意,第一次我是在過年前出去的,因為產地證明沒 有做出來,所以第二次在八十九年三月間再去大陸一趟,因為冬筍冰存冷凍庫費 用不夠,所以我叫郭朝義通知「阿原」匯款二十萬元,郭朝義說「阿原」有匯款 十萬元給我,但是都沒有,後來我就回來,冬筍也沒有進口回來,因為大部分已 經爛掉了,在台南市某咖啡廳會晤是因為「阿原」和我合夥作冬筍生意,所以回 來要和他對帳,其他走私安非他命的事都是郭朝義亂編的,扣案的安非他命及其 他物品也都是郭朝義所有,我不知情等語。
四、經查:
㈠共同被告郭朝義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高雄市調處)、偵查及原審 調查、審理中固迭供稱:我於八十九年一月間透過綽號「阿原」之男子認識劉泰 山,因聊天中得知劉泰山對於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有興趣,乃介紹綽號「高仔」 之被告甲○○與劉泰山認識,被告甲○○旋與劉泰山前往大陸洽購毒品,同年三 月間,被告甲○○再度赴大陸洽購毒品安非他命期間,因無法與劉泰山取得聯繫 ,遂通知我透過「阿原」與劉泰山聯絡,表示購買毒品之款項不足,需再匯款二 十萬元至上開林文棟帳戶,我將此事告知「阿原」,「阿原」即匯款十萬元至上 開林文棟帳戶內,被告甲○○於購得安非他命後旋於同年四月八日返國,並於同 年四月十日搭車南下,由我搭載至台南市○○路某咖啡廳與劉泰山、「阿原」碰 面,對帳並商討將顏色呈黃黑色之安非他命漂白事宜,因被告甲○○表示隔日有 詐欺案要出庭,而委由我至台南市○○路、中華四路口維也納舞廳旁垃圾桶附近 之路邊攤下方,將裝有安非他命六包、陶瓷製漏斗、玻璃製過濾瓶各一個、濾紙 一包、氫氧化納一瓶、玻璃攪拌棒一支之紙箱運返住處,且應被告甲○○之託而 購買活性碳素、鍋子、塑膠盒及塑膠水瓢,以供漂白該批安非他命之用等情;惟 於本院調查中則陳稱:被查到的安非他命、過濾紙、氫氧化納、攪拌棒、漏斗等 物是甲○○叫我到台南市○○○路維也納舞廳旁之路邊攤位下方拿的,他本來叫 我在四月十二日去拿,結果我在四月十三日早上六點多去拿,拿到以後放回我住 處,後來我去旗山途中被調查人員查獲;因為甲○○和一個「山哥」約在四月十
日於台南市某咖啡廳結算他們在大陸合夥冬筍生意的帳務,我開車載甲○○去咖 啡廳,我和他們生意無關,現場還有一位綽號「阿原」之男子,是「山哥」的朋 友,他們在談話時,「山哥」說甲○○將東西弄黑了,叫他要把東西漂白,雙方 有所爭執,我才知道他們是因為安非他命的事情,後來我載甲○○要去新營搭車 ,途中他說那些東西他沒有地方放,要求我替他保管,因為他說隔天要去台北開 庭,所以我暫時替他保管;該安非他命等物是怎麼來的我不清楚,是他們起爭執 的時候我才知道有安非他命的事;綽號「阿原」及「山哥」之人我不知道真實姓 名,在地檢署出庭的劉泰山不是「山哥」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訊問 筆錄),顯與其在警、偵訊及原審之上開供述情節不符,並將全部運輸第二級毒 品之罪責推卸與被告甲○○或諉稱不知情云云,前後供詞反覆不一,顯有瑕疵, 已難盡信。
㈡按共同被告郭朝義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在高雄市調處應訊時供稱:「...三 月下旬,甲○○因為聯絡不上劉泰山,又打電話叫我透過吳和原(即綽號「阿原 」之男子)和劉泰山聯絡,表示購買安非他命的錢不足,需再匯二十萬元到台南 市合作金庫東門支庫,帳號000000000000,林文棟帳戶內,我告知 吳和原後,吳僅匯入十萬元,我則將前述狀況電告甲○○,許某表示已收到,. ..」等語,惟經原審函查臺灣省合作金庫東門支庫存戶林文棟帳號00000 00000000號,八十九年三月份之分戶交易明細,並無任何匯款至大陸之 紀錄,此有該庫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八九)合金東門營字第二六八三號函附 交易明細表四張及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八九)合金東門營字第三八六一號函敘 甚明(見原審卷㈠第五○至五四、一七○頁);而證人林文棟於原審亦到庭結稱 :「(問:是否曾於合庫東門分行申請帳戶使用?)是,何時申請忘記了,申請 時間蠻長一段時間了,是父母在使用,我自己本身沒用過,現在這個帳戶於去年 父親過世時清了。」、「(問:你父母有無跟你說上開帳戶做何用途?)父親做 買賣股票和生意上的使用。」、「(問:是否認識或看過被告二位?)不認識也 不曾看過。」等語明確(見原審卷㈢第七五、七六頁),足徵共同被告郭朝義供 述綽號「阿原」之男子有匯款十萬元至大陸給被告甲○○購買安非他命一節,顯 與事實不符。被告甲○○雖於原審供承有通知郭朝義找「阿原」把錢匯進林文棟 之帳戶云云(見原審卷㈠第一五三頁),然辯稱係郭朝義介紹「阿原」與伊一起 做冬筍生意,因冬筍冰存冷凍庫費用不夠,所以叫郭朝義通知「阿原」匯款二十 萬元,但一直沒有收到匯款等語,而參酌高雄市調處提出之被告甲○○與郭朝義 及綽號「阿原」之男子彼此間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亦無被告甲○○表示有收到 該十萬元匯款之內容(參見外放證物袋及附表原審節錄通訊監察譯文紀錄),是 共同被告郭朝義供陳被告甲○○表示有收到該款而購得安非他命十五公斤一情, 即難認與事實相符,則公訴意旨指稱「同年三月十八日被告甲○○自大陸通知郭 朝義設法籌足貨款,同日郭朝義即透過綽號『阿原』之男子將貨款十萬元存入合 作金庫台北東門支庫戶名林文棟帳號000000000000三號之帳戶電匯 至大陸,被告甲○○取得貨款後,即先行採購十五公斤安非他命成品,於同年四 月初僱用不詳船名之漁船私運回台」等情,顯屬無據,自難採信。 ㈢另共同被告郭朝義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在高雄市調處訊問時供稱:「...四
月十二日上午,許(燕欽)又打電話叫我去台南市○○路和中華四路路口維也納 舞廳旁垃圾桶附近一個路邊攤(手推式)下方取回裝有該批安非他命之紙箱,. ..」等語;另於原審調查時供稱:「活性碳是甲○○叫我買的,...其他東 西是甲○○在四月十二日打電話給我要我去維也納舞廳旁之垃圾桶附近的路邊攤 底下拿東西先回我家放...」、「(問:當初甲○○把東西放在你那裡他如何 說?)四月十二日下午三、四點的時候,他打電話跟我說東西放在台南的維也納 舞廳,...他叫我去拿回家放,並說十三日下午他會來我家拿,...」「( 問:十三日到的時候,甲○○是否有跟你聯絡?)他早上有打電話到我家,我的 同居人有接到,他跟我的同居人說他到興達港,我的同居人才跟我說,那時候我 人在台南往旗山的路上以手機接到的,我想我先到旗山拿到電鍋便可以比甲○○ 先到。」等語(見原審卷㈠第一五二、二六一、二六二頁),但遍查原審所函調 被告甲○○使用之行動電話(戶名:林文望,號碼:0000000000)及 郭朝義使用之行動電話(戶名:謝秀微,號碼:0000000000)、住處 市內電話(00-0000000)之通聯紀錄,均無彼二人於八十九年四月十 二日、四月十三日之相關通聯紀錄(見原審卷㈠第七八至九五、一三五、一三六 頁);證人即高雄市調處承辦人員駱碧玉、劉栓南於本院調查中亦證稱:四月十 二日、四月十三日還有在監聽,但紀錄還要再找一下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五月 二十九日訊問筆錄),顯透過科學化之證據顯示,並無積極佐證足認共同被告郭 朝義上開之證言屬實。郭朝義嗣於本院調查時改稱:後來我載甲○○要去新營搭 車,途中他說那些東西(被查到的安非他命、過濾紙、氫氧化納、攪拌棒、漏斗 等物)他沒有地方放,要求我替他保管,所以我暫時替他保管云云(見本院九十 二年六月十七日訊問筆錄),然與上開供述不合,又無其他補強證據為佐,前後 供述反覆,委無足取。被告甲○○否認有委由郭朝義前往台南市維也納舞廳附近 之路邊攤下方取回安非他命等物,尚非不足採信。 ㈣又共同被告郭朝義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在高雄市調處訊問時供稱:「...該 批製造工具也是甲○○寄放,其中只有兩包活性碳係甲○○交待我於十二日晚赴 台南縣永康奇美醫院附近一家化工原料行以二百四十元購買,均寄放在我住處。 另外,尚交待我於十三日上午購買鍋子、水瓢、塑膠盆等物,均置放在我駕駛之 轎車上(車號TK一八三三號)。...」等語;復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應訊 時供稱:「(問:你同居人謝秀微提供之鍋子、塑膠盒、水瓢等物,是否為你所 有?有何用途?)該等物品均係我奉甲○○之要求於四月十三日上午購買,包括 四月十二日先購買之活性碳,總價約八百餘元,甲○○要我先行墊支,等南下再 和我算,上述物品,甲○○說是為了要處理該批弄髒的安非他命所用。」等語; 惟據證人即郭朝義之同居人謝秀微於高雄市調處證稱:「(問:提示:搜索貴住 所扣押:一、安非他命毛重約七點零七公斤、二、活性碳素兩公斤、三、濾紙乙 包、四、氫氧化納乙瓶、五、玻璃製過濾瓶乙只、六、陶瓷製漏斗乙只、七、玻 璃攪拌棒乙支)所提示扣押物從何處扣得?為何人所有?)所扣押的東西都是貴 處人員在我住所搜索時查獲,那是我同居男友郭朝義所有,放在我的住所。」、 「我不知該批東西做何用途,郭朝義有告訴我說他將到旗山另外找場所,屆時會 將該批器材遷出,在四月十三日下午兩點多左右,郭朝義在外面打電話到我住所
,告訴我說他懷疑被跟監,指示我趕快將他藏放在我裁縫桌下紙箱(按指安非他 命)、我女兒房間椅子上毯子覆蓋之瓷器(按指漏斗)、放在車庫的一支報紙包 住的玻璃棒(按指攪拌棒)等物品藏放在隔壁後院的矮樹叢內,...」等語; 另證人即謝秀微之女兒李文伶亦證稱:「TK一八三三號自小客車係我名義登記 ,但平日都是由我繼父郭朝義或母親謝秀微在使用。」、「當日(八十九年四月 十三日)車子開回來後,車後行李箱放有一只婦品牌不銹鋼高鍋、一個塑膠方型 水盆、二個水瓢、一個湯瓢、一個飯瓢等家庭用品。」、「前述物品除婦品牌不 銹鋼高鍋外,其餘用品我母親已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提供給貴局人員參考,上 述物品皆係我繼父郭朝義所有,我不清楚其用途。」等語(均見八十九年度偵字 第八五四八號卷第七二頁反面、七三頁),足見上開扣案之物品顯在八十九年四 月十三日前即已存在,否則豈有分散在裁縫桌下、女兒房間椅子上毯子覆蓋、車 庫及TK一八三三號自小客車車箱內等多處藏放之理?又共同被告郭朝義既供稱 上開安非他命等物,係被告甲○○委託伊暫時保管,四月十三日下午即會到伊住 處取回,則其何須「到旗山另外找場所,屆時將該批器材遷出」?足見其此部分 所述,核與常理有違,亦難執為被告甲○○不利之認定。 ㈤至綽號「阿原」之男子,是口卡上某「陳中一」(綽號「中一仔」)冒用吳和原 之身分證,與被告甲○○及郭朝義等人往來聯絡,此經證人吳和源於偵查及原審 中證陳明確(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五四八號卷第五九、九二、九三頁及原審卷 ㈡第八三頁),並經被告甲○○及郭朝義、劉泰山等人供認屬實,並有被冒用之 吳和原身分證影本及普通護照入出境許可申請書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見同上偵 查卷第九一頁),是該人之身分尚不能明確認定。而共同被告劉泰山嗣經偵查後 ,據共同被告郭朝義當庭指認稱:與伊共同走私毒品之「三(山)哥」並非是劉 泰山,因「三(山)哥」個頭比較高等語,另被告甲○○亦陳稱:伊在大陸並沒 有遇過劉泰山,也沒有與劉泰山共同走私毒品等語,又查無劉泰山有何出資之具 體匯款證據資料,故認共同被告劉泰山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九五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 為憑(見原審卷㈠第二九七、二九八頁),則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甲○○與郭朝 義、綽號『阿原』之男子、劉泰山等人,基於共同在台設立製造安非他命工廠及 私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進口販售牟利之意圖,由劉泰山提供資金,郭朝義及綽 號『阿原』之男子負責尋找合適地點設立製造工廠及生產製造,被告甲○○負責 赴大陸洽購原料」一節,即有矛盾,亦難採信。而扣案之玻璃製過濾瓶、陶瓷製 漏斗、玻璃攪拌棒、安非他命、空塑膠袋、活性炭素、濾紙、氫氧化納、鍋子、 塑膠水瓢、塑膠盒等物,經原審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採集其上指紋比對 結果,並未發現有被告甲○○及郭朝義、劉泰山之指紋等情,有該局九十一年十 一月十四日刑紋字第○九一○三○一一三二號鑑驗書一紙附卷可參(見原審卷㈢ 第六二頁),猶難執為被告甲○○不利認定之依據。 ㈥再者,被告甲○○使用之行動電話(戶名:林文望,號碼:000000000 0)及郭朝義使用之行動電話(戶名:謝秀微,號碼:0000000000) 、住處市內電話(00-0000000),與綽號「阿原」之人,自八十九年 一月間起至同年四月十三日止,彼此間雖有密切聯絡,但觀其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並未明確提及有何運輸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宜,很多語句係調查人員以括號註明 其用意,例如:「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阿原』與郭朝義對話,原:他那是郵局 的嗎?我等一下去匯。郭:『牌支』號碼要順便『那個』...(指湊錢總數要 告訴甲○○)」(參見外放證物袋及附表原審節錄通訊監察譯文紀錄),是否確 為被告甲○○等人之真意,尚非無疑,在無其他積極證據之補強下,自難僅憑上 開不明確之通訊監察譯文,作為被告甲○○有罪判決之依據;況被告甲○○亦供 稱其係經由郭朝義介紹與綽號「阿原」之人合夥在大陸從事冬筍進口生意,因當 時尚未開放進口,故彼此間對話所有隱喻保留等語,益難認其彼此間之對話即與 運輸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有關。至於被告甲○○固曾與劉泰山同於八十九年一月 十三日出國,二人先後於同年一月十八日、二月一日返國,被告甲○○再於同年 三月九日出國,於同年四月八日返國等情,有旅客入出境查詢資料在卷為佐(見 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五四八號卷第八二至八六頁),然此單純入出境資料,亦 不足證明被告甲○○入出境大陸即係為從事運輸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逕而推論 其罪行。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不足證明被告甲○○確涉有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證被告甲○○有何公訴意旨所指 之犯行,其犯罪應屬不能証明。原審未予詳察,而為被告甲○○有罪之諭知,尚 有未洽,被告甲○○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諭知其有罪判決為不當,請求撤銷改 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被告甲○○部分予以撤銷,改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紹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郭雅美
法官 江泰章
法官 凃裕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敍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福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附表:通訊監聽譯文報告表內容節錄:
⒈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①甲○○與郭朝義之對話
許:怎樣?
郭:你明天一定要趕下來。
許:為什麼?
郭:人家在急了,你說這樣?
許;是這邊的,還是那邊的?
郭:是台南這邊的,要接大陸那邊的‧‧‧‧‧‧ 許:這樣哦?
郭:對呀!那你還不下來?
許:我知道,你先匯一點上來,我坐飛機較輕鬆。 郭:去南京四路二段坐到鹽水,阿原都在等。大條錢我不會替你花掉,要給你 的。
許:明天我坐車再打給你。
②郭朝義與「阿原」之對話
郭:甲○○明天才會下來。
原:他們要去「阿辣仔」(大陸)玩,就不知我們這邊怎樣?機票都已經訂好 了,初六,再拖兩天就來不及,那邊的茶‧‧‧‧‧‧都比較緊了,他下 來我們要怎麼和他講比較好?
郭:我們就和他講「一七」啊!
原:我是怕他還想賺‧‧‧‧‧‧
郭:不會,我有和他講過了。
原:我是說還有一個多月來拼是有夠了,明天到再打給我。 ⒉八十九年一月四日,「阿原」與郭朝義之對話 原:我在市內(台南市),你看怎麼樣?
郭:你有和他講嗎?(指甲○○)
原:有講,但是現在就是要湊那麼多,沒有啊!沒有的話,就是要和你說另外別 種那個,‧‧‧‧‧‧
⒊八十九年一月八日
①郭朝義與「阿原」之對話
郭:我們的「別墅」找到了嗎?
原:還有有呢!還有找到,昨天還在聯絡那種的,等一下看怎樣我會再和你聯 絡。
②郭朝義與「阿原」之對話
原:現在是說,他們想說可否打電話給「高仔」(指甲○○),台北那個組頭 ,跟他說「按」(延)下星期再出發,在下牌這樣,要做一次下,不要弄 成兩次,弄大一點,再來給我們用,因為這樣要弄兩組,你想這樣好嗎? 我認為這樣比較漂亮,應該不要緊吧?做一次弄了。 郭:是慢一星期再下嗎?
原:對呀!本來週一要出發嘛!「按」到下星期,乙他們手上有「股票」什麼 的,脫一脫,才有錢一起弄啊!「高仔」不是另外要加入一組,也是要先 拿給人家,要大條現金一起用。
郭:對,好
原:是說,現在愈做愈大條呢!萬一出錘,真不知要怎樣呢?你看應該不會吧 !我已經山窮水盡了。
郭:現在是可以成,不能敗了。
原:現在早前不是都要兩斗嗎?現在只要一斗就好了。
⒋八十九年一月九日,郭朝義與甲○○之對話
郭:慢一星期出發啊!
許:週二啦!
郭:不是啦!再下去那個星期啦!
許:要這樣子嗎?
郭:他要多「傳」一些啦!「牌支」要多下一點啦! 許:有多少個明牌了?怎麼又會這樣了?
郭:他們想要做一次下一下,不必這樣麻煩了。 許:好,不能再改了,我有跟人家約好了,有約時間了。 郭:你和人家說一下,「牌支」要多「傳」幾組,要延。 許:不要緊啦!
⒌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①「阿原」與郭朝義之對話
原:他那是郵局的嗎?我等一下去匯。
郭:「牌支」號嗎要順便「那個」‧‧‧‧‧‧(指湊錢總數要告訴甲○○) 原:等一下就知道了。
郭:我有交代他五點和我聯絡,我要報牌支總數。 ②郭朝義與甲○○之對話
郭:他現在去匯了。
許:你不叫他多匯一些?我身上都沒錢了。
郭:你過去那邊就對了,你煩惱這個幹什麼?機票有夠就好了。 許:你用講的很輕鬆‧‧‧‧‧‧
郭:我和你講,這是我們自己要用的,不像在那邊你過去他們就在那邊等你 ⒍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郭朝義與甲○○之對話 郭:你差不多五點再打給我,用公用電話。
許:「那個」有用起來嗎?
郭:有啦!
許:有用好了嗎?
郭:這個你不必煩惱啦!你機票定好就好了。
許:訂好了啦!
郭:「那個」有了啦!我現在聯絡不上,五點我們再說,記得用公共電話,看「 牌」最後開幾號,再拿給你。
⒎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阿原」與郭朝義之對話 郭:他們回來了沒有?有「順路」嗎?
原:有呢!早上回來的,他還沒回來嘛!
郭:他還在那邊等他們,那個的‧‧‧‧‧‧
原:對,用一用,他就馬上過去,他那邊都是「筍仔」嗎? 郭:對。
⒏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阿原」與郭朝義之對話 原:從現在起,「劉仔」(指劉泰山)起會了,這樣應該沒問題了,我晚一點再
打給你。
郭:好。
⒐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郭朝義與「阿原」之對話 郭:他又忽然怎麼說那個「什仔」沒有,改用十多台的「石子」? 原:對呀!他們就講好了啊!很早就講好了,已經好幾天了。 郭:既然已經好幾天了,他那天怎麼又打給我? 原:那一天呀?
郭:就我打給你的那一天。
原:對呀!就是你打給我,我叫他馬上和他聯絡,現在應該沒有問題了,拜託不 要再有狀況了,不然真是‧‧‧‧‧‧沒有辦法了,不是啦!他這裡的「石 子」進來都沒有利潤了‧‧‧‧‧‧改天再和你講,大家‧‧‧‧‧‧, 我還要親自去接這些東西,(很痛苦)你知道嗎?我是說,那不要緊,這兩 次拼一拼,弄完‧‧‧‧‧‧,算說我們就用自己的「工作路」,「高仔 」在那邊稍「退」一下(休息),可以啦!可以拼一下,不會像阿昌那樣 郭:我是覺得他怎會忽然說那些,我這兩天在修房子,沒空。 原:那不是你很早就和我講了,我打去,他們就講好了。 郭:我以為都沒打給你,我在家油漆。
原:有啦!那個應該不要緊吧!不然我真的在弄還心驚膽跳呢!每一天都拼「硬 」的。
郭:不會啦!
原:「老師」,還是照我的方式來走,不要去,我發覺他們不是真的做工作。 郭:我和你說,「阿原」,外面你負責,裡面我負責,我說這樣就這樣,我不會 去改變就對了。
原:只要我們那些‧‧‧‧‧‧,一些那種的,進來都是,我們如果不說價錢, 「安仔」哦‧‧‧‧‧‧
郭:(打斷)不要說那些。
原:是、是、是。
郭:我明天要去高雄,我和你講的那些要來巡一巡。 ⒑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郭朝義與「阿原」之對話 原:你在幹嘛?
郭:在油漆。
原:這兩天好無聊,在咖啡廳坐,看你有沒有出來? 郭:沒有。
原:乾脆來山上休息一陣,這幾天我好多朋友都被抓去,都在公共場所門口等, 這陣子要小心點。
郭:這些地方所以都不能去。
⒒八十九年二月五日,「阿原」與郭朝義之對話 郭:「高仔」早上打來說初三(二月七日)要下來談。 原:我也是有些事情,見面再談好了。
⒓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阿原」與郭朝義之對話
原:我有和他們商量那些了,想要和你講一下,電話中不方便講啊! 郭:好,我等他們回來,快到了,我去車站載他們,大概傍晚吧! ⒔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郭朝義)與「阿原」之對話 原:朋友(甲○○)還沒有消息哦?
郭:還沒,他如發落好就馬上‧‧‧‧‧‧
原:外國那邊又打來呢!
郭:說什麼?
原:我說你去中國辦事情,要聯絡,他說他也是還沒準備好,叫我們準備一下。 郭:對啦!我們先發落再打算啦!
原:那個OO打來的,自己去接的,看怎樣會再打給我,我再和你聯絡。 ⒕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阿原」與郭朝義之對話 原:朋友(甲○○)還沒有消息嗎?
郭:都還沒有打電話,都過去那麼久了,要回來才在講錢,過去七、八天了,一 通電話也沒有,不想講他了。
原:不是啦!二百多是有了啦!我真的沒辦法,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講。 郭:應該過去還要什麼,也要全部講一講,才過去,不是過去才再打電話‧‧‧ ‧‧‧(二人埋怨甲○○不乾脆)
郭:先前他買「燙筍」是什麼人的錢?
原:是「高仔」的錢,和這些沒關係,罵他打電話看如何? 郭:那天他打來,我馬上打給他,他又打給我,我告訴他那些原料要誰付,事先 應該要說清楚,我叫他自己想辦法。
⒖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阿原」與郭朝義之對話 原:我這邊「帳號」搞不見了。
郭:我這裡有,我有向他問(指甲○○)
原:那好,幾號?
郭:你有筆嗎?合作金庫東門支庫,帳號0000000000000,林文棟 ,再來你打傳真那支,000000000000000找「許仔」就好。 ⒗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阿原」與郭朝義之對話 原:不要緊,他們那邊說沒有,我先去向別人調頭寸。 郭:數額沒超過,是不要緊啦!要付的數額還沒超過啦!要付他們的。 原:你是說「大陸」那邊嗎?
郭:對,包括回來的‧‧‧‧‧‧
原:對呀!不是說還要匯十萬元過去?
郭:二十的樣子呢!
原:沒啦!我跟他說十萬而已,本來說一半一半,他是只差十五而已,我和他說 我這裡只能湊十萬而已,他們是有,但沒人要拿出來。 ⒘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阿原」與郭朝義之對話 原:有了啦!
郭:那我打過去告訴他。(外出打電話)
⒙八十九年四月一日,「阿原」與郭朝義之對話
原:朋友回來了嗎?有沒有消息?
郭:說「清明」要回來,結果也沒再打來。
原:如有,告訴我一下。
郭:我會馬上和你聯絡。
⒚八十九年四月八日,「阿原」與郭朝義之對話 郭:因為我們人家說那樣(可能指甲○○的運費),現在時候到了,人家來,又 乙他空跑一趟,變成下次我們要有什麼‧‧‧‧‧‧ 原:沒辦法已約在台南了,用好我馬上給你拿下去,我再和你聯絡。 郭:他有叫我也要替他弄,他只拿那些要來找我而已。 ⒛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阿原」與郭朝義之對話 原:你在哪裡?
原:照我和你說的,這樣好啦!我們比較有啦!我有算啦!我們如果「一粒」( 一公斤)二十七(萬)給人家,還有八百多萬,也是一次工啊! 郭:好啦!好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