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二號 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 ○
選任辯護人 王 叡 齡 律師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九四號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四六三三號,併辦案號:同上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七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曾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七年三月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與 吳茲蝶(原姓名為甲○○)原係夫妻關係,吳茲蝶係開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址 設台南市○○路○段一七八號,下稱開齡公司)負責人,郭榮雄為弘盛實業社( 設於台南縣仁德鄉○○○路四十五號)負責人,三人基於共同意圖欺騙他人之概 括犯意,明知瑞士商瑞士勞力士錶廠(下稱勞力士錶廠)、荷蘭商佳得國際公司 (下稱佳得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瑞士商派 特飛利浦公司(下稱派特飛利浦公司)、瑞士國達格豪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 格豪雅公司)、西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下稱萬寶龍公司)等如附表一所示 之十四家公司,均有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即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 冊,經核准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專用權,可使用於鐘錶、文具及其組件等商品 ,且附表一所示公司商標均享有國際高知名度,竟自八十九年間起,連續於同一 商品之手錶、鋼筆,使用近似於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圖樣,致與勞力士錶廠等公司 所生產名錶、鋼筆混淆,並將商品輸出,足使一般購買者發生混同或誤認之虞。 其生產方式先由乙○○、吳茲蝶提供上開仿冒手錶之零件、組件,交由弘盛實業 社之郭榮雄在台南縣仁德鄉○○○路四十五號從事錶面焊腳代工,再送回乙○○ 、吳茲蝶承租之台南市○○路○段七十六號九樓之五工廠,組裝為仿冒成品販賣 圖利。嗣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站於九十年三月九日,在台南市○○路○段 七十六號九樓之五,搜獲扣得乙○○、吳茲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仿冒手錶成品、 半成品及仿冒鋼筆成品等物;又在台南縣仁德鄉○○○路四十五號搜獲扣得郭榮 雄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吳茲蝶、郭榮雄經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五八號 案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及六月確定)。
二、案經佳得公司、香奈兒公司、派特飛利浦公司、達格豪雅公司、萬寶龍公司告訴 (吳茲蝶及郭榮雄部分)及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站移送(吳茲蝶及郭榮雄部 分)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瑞士商瑞士勞力士錶廠告訴及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起訴(乙○○部分)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矢口否認有違反商標法犯行,辯稱:調查站在台南市○ ○路○段七十六號九樓之五查獲之仿冒商品,係開齡公司製造,而開齡公司負責
人為吳茲蝶,與伊無關,伊乃開宏公司負責人,公司設於台南市○○街○段一七 八號,調查站人員並未在伊公司查到任何不法物品,因為吳茲蝶是伊前妻,所以 先前伊曾幫吳茲碟處理開齡公司事務,然而約三年前,伊即不管開齡公司之事, 未與吳茲蝶共同製造仿冒商品云云。
二、前開乙○○與吳茲蝶、郭榮雄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勞力士錶廠等公司於偵查 中指訴綦詳,並有被告乙○○與吳茲蝶承租之台南市○○路○段七十六號九樓之 五工廠,查獲如附表二所示仿冒手錶成品、半成品及仿冒鋼筆成品等物,以及在 郭榮雄台南縣仁德鄉○○○路四十五號弘盛實業社搜獲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資 佐證,並有查封證物啟封紀錄及明細表(見調查站卷第十四至二十一頁)、照片 七張(見調查站卷第四十五頁背面、四十六頁正、背面)在卷可證。又警方在台 南市○○路○段七十六號九樓之五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仿冒手錶成品、半成品、鋼 筆等物,確屬仿冒品,有鑑定證明三件在卷可證(見調查站卷第十一至十三頁) 。而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乃告訴人勞力士錶廠等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智 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之商標圖樣,其專用商品名稱、專用有效期間、註冊號 數均詳如附表一所示,有各該商標註冊證影本、商標註冊簿影本在卷足稽(見調 查站卷第三十至四十四頁),故開齡公司設於台南市○○路○段七十六號九樓之 五之處所,確有從事製造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之產品,足以認定。共同被告吳茲 蝶、郭榮雄復經本院另案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五八號案判決認定成立違反商標 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及六月確定,經本院調閱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五 號案卷查明屬實,有該案刑事判決在卷足憑。
二、被告乙○○雖以前開情詞置辯,且吳茲蝶於本案審理時亦附和其詞供稱:「我是 乙○○的前妻,經營開齡公司三、四年了,我經營開齡公司後就請一個師傅及會 計小姐,師傅王人壽是作鐘錶的配件組裝,鐘錶的零組件請乙○○從香港帶進來 。乙○○到每月底再依據進貨單跟我結帳,乙○○買進的零組件上面都沒有商標 ,我取得零組件後再請師傅王仁壽印製商標,我對這個不甚瞭解,錶面商標的印 刷都是王仁壽負責的,王仁壽已離職,調查站在開齡公司扣案的機器是所有商標 都可印刷,乙○○對我製造仿冒商品並不知情」云云(見原審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訊問筆錄)。然按開齡公司原係由被告乙○○擔任負責人,因被告乙○○曾於八 十五年間生產仿冒他人商標之手錶被查獲,被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有原審八 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五一號、本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七三二號判決書在卷可稽, 乃改由被告乙○○之妻吳茲蝶掛名當負責人,據吳茲蝶在本院另案九十二年度上 易字第號案於台南市調查站訊問時供稱:「八十年間我與我先生合夥開設開齡公 司,我擔任負責人迄今,扣押物均係我所有,其中手錶及零組件都是仿冒前述商 標之成品、半成品及零組件,機具則是組裝及修理所需」等語(見九十年三月十 六日市調站調查筆錄);嗣於偵查中復供稱:「(去年三月調查站在郡安路查獲 仿冒鐘錶?)是一起作,我先生負責國外,我負責國內,且公司掛我名字,公司 分二部分,他採購,我會請他把仿冒之零件帶回來,我在台灣負責組裝」等語( 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偵訊筆錄),顯然開齡公司由吳茲蝶掛名負責人,被告乙○ ○仍負責零組件之採購,再交由吳茲蝶負責組裝無訛。吳茲蝶雖於原審審理時翻 異前供,稱:乙○○所採購回來鐘錶零組件是沒有商標的云云,惟本案扣押物品
經囑託瑞士勞力士錶廠高雄服務中心主任丙○○到庭,就附表二編號十二所示仿 冒勞力士錶面實施鑑定,證稱:「該錶面的製造是先噴底色再印商標,錶面的底 色是以噴漆方式噴上底色,再把商標(勞力士商標)及錶面的字體一次印刷上去 」等語(見原審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勘驗筆錄),而原審就上開錶面之製造過程訊 問吳茲蝶,卻供稱:「我在市調站是說會請被告帶鐘錶的配件回來,配件上還沒 有商標,郡安路四段有壹台可以打商標的機器,我就再請師傅打上錶面的商標。 因我對鐘錶的工作外行,錶面印刷的工作我全都交王仁壽處理」云云(見原審九 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審判筆錄),且吳茲蝶於原審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訊問時供稱 :「乙○○採購的錶面上沒有商標,我取得錶面後請師傅王仁壽印刷錶面,我對 這個不甚瞭解,錶面的印刷都是王仁壽負責採購的,王仁壽已離職,扣案的機器 所有商標都可印刷」云云。然查本件扣押機器係附表二編號五十所示鑽孔機一台 及編號五十一之壓鑄錶面模具八個,並無吳茲蝶所稱可印刷商標之機器,如被告 乙○○所採購者係無仿冒商標之零組件,以開齡公司內機器設備,吳茲蝶又如何 能組裝成扣案之仿冒成品?況辯護人質疑扣案之錶面、錶帶上商標係用打模機器 打上或係噴漆印刷,亦經鑑定人丙○○證稱:「(有鑑定仿冒品部分,商標是否 印刷或打上去的?)錶帶、錶殼、錶帶是用打上去的。錶面部分商標字體是用印 刷的,商標皇冠部分是用金屬打好,再黏上去的。」(見本院卷第八十九頁), 證明附表二所示扣案數量龐大仿冒名牌手錶錶帶、錶殼、錶帶係是用打模機器打 上商標,手錶錶面則係經過印刷商標貼上,以開齡公司之設備及吳茲蝶於本案審 理中之供述,實難完成上開有商標之錶帶、錶殼、錶帶,故吳茲蝶嗣後所稱「乙 ○○採購無商標之零組件,其再交由王仁壽以扣案機器印刷錶面」云云,顯與事 實不符;據吳茲蝶於偵查中所稱「乙○○負責採購,我會請他把仿冒之零件帶回 來,我在台灣負責組裝」等語,則與調查所得之事證相符,堪信屬實,足可採信 。況原審請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調查台南市○○路○段七十六號九樓之五房屋 使用租賃情形,該分局乃請房屋出租人謝金英至警局制作警訊筆錄,謝金英稱: 「屋主是謝進榮,是我胞兄,委託我出租房屋,我是八十九年四月間將房屋出租 甲○○(即吳茲蝶)及乙○○,租期至九十年四月,目前無繼續出租,是由甲○ ○及乙○○出面承租及繳納租金」等語,有該分局復函及警訊筆錄一份附卷足參 (見一審卷第八十至八十一頁),益徵被告乙○○就開齡公司之事務均有參與, 所辯:「三年前我就不管開齡公司的事」乙節,純係事後卸責之詞,無可採信。 綜上所述,被告乙○○確有與吳茲蝶共同製造仿冒附表一商標之手錶、文具,足 以認定。至於郭榮雄於台南市調查站調查時,亦供承:「弘盛實業社主要從事鐘 錶錶面焊腳代工,主要客戶有茂騰(即開齡公司)、裕榮二家。」「(附表三編 號四、五、六之扣押物是否你所有?)前述錶面均係客戶茂騰公司委託我從事鐘 錶錶面焊腳代工,並非我所有」等語(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調查筆錄),並有附 表三編號三之茂騰公司訂單簽單一冊扣案可憑,足見郭榮雄乃開齡公司之代工, 而與乙○○、吳茲蝶共同製造仿冒附表一商標之商品無誤。三、按商標法上「使用」之定義,依商標法第六條之規定,係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 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而持有 、散布或陳列。因此,利用近似他人商標之圖樣製造商品,並持以陳列、銷售,
其陳列、銷售行為已被包括於「使用」概念內,故原所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罪部分,不再論之,只論以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仿冒商標罪。 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 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罪。被告與吳茲蝶、郭榮雄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亦復相同,顯 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於同一 時地,以一行為而侵犯數告訴人之法益,觸犯數個相同罪名之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罪處斷。移送併辦部分雖未經據起訴書載及, 惟與起訴書載及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被 告曾於八十六年間因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 七年三月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在卷可按,於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予加重 其刑。被告原應另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部分,依上開說明 ,不再論之,公訴人認被告另犯同法第六十三條之罪嫌,容有誤會。原審審酌被 告曾有仿製名錶出售犯行,不知悔改,再次仿冒國際知名品牌商品,扣案物品之 數量及規模堪稱龐大,嚴重傷害我國國際形象,犯罪後仍未見悔意等一切情狀, 適用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 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量處有期徒 刑一年六月,以示儆懲。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品成品部分,依商標法第六十 四條規定宣告沒收;其餘附表三所示部分即組裝工具及半成品部分,雖非商標法 第六十四條所規定應沒收之商品,然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 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並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顯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李 文 福
法官 蔡 長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
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
二 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附加相 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散布者。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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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證 物 名 稱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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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 │仿冒勞力士(ROLEX)成錶 │ 叁拾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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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 │仿冒勞力士(ROLEX)錶帶成品 │ 伍佰玖拾柒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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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叁 │仿冒勞力士(ROLEX)錶帶半成品 │ 壹佰伍拾叁條 │
├──────┼───────────────────┼────────┤
│ 肆 │仿冒勞力士(ROLEX)錶面錶殼 │ 柒個 │
├──────┼───────────────────┼────────┤
│ 伍 │仿冒勞力士(ROLEX)錶龍頭 │ 壹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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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 │仿冒勞力士(ROLEX)錶標籤紙 │ 捌佰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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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柒 │仿冒勞力士(ROLEX)錶中殼及錶帶 │ 肆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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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捌 │仿冒勞力士(ROLEX)錶K白金錶帶 │ 壹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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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玖 │仿冒勞力士(ROLEX)底蓋 │ 貳拾叁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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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 │仿冒勞力士(ROLEX)機心 │ 貳拾壹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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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壹 │仿冒勞力士(ROLEX)帶扣 │ 貳佰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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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貳 │仿冒勞力士(ROLEX)錶面 │ 伍仟叁佰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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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叁 │仿冒卡迪亞(CARTIER)錶面 │ 捌佰捌拾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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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叁之一 │仿冒卡迪亞(CARTIER)錶面 │ 壹仟貳佰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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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叁之二 │仿冒卡迪亞(CARTIER)錶面 │ 壹仟貳佰個 │
├──────┼───────────────────┼────────┤
│ 拾叁之三 │仿冒卡迪亞(CARTIER)錶面 │ 壹仟叁佰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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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叁之四 │仿冒卡迪亞(CARTIER)錶頭 │ 伍拾壹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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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叁之五 │仿冒卡迪亞(CARTIER)底蓋 │ 壹佰陸拾玖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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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肆 │仿冒歐米茄(OMEGA)錶面 │ 壹仟伍拾伍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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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肆之一 │仿冒歐米茄(OMEGA)錶面 │ 壹仟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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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伍 │仿冒江詩丹噸(VACHRON CONSTANTIN)底蓋│ 拾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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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伍之壹 │仿冒江詩丹噸(VACHRON CONSTANTIN)錶面│ 捌佰伍拾肆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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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伍之貳 │仿冒江詩丹噸(VACHRON CONSTANTIN)錶蓋│ 叁拾伍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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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陸 │仿冒百達翡麗(PATEK PHILIPPE)機心 │ 拾捌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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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陸之一 │仿冒百達翡麗(PATEK PHILIPPE)錶面 │ 肆佰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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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柒 │仿冒JAEGER錶面 │ 壹佰叁拾貳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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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捌 │仿冒伯爵(PIAGET)錶面 │ 貳佰貳拾柒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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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玖 │仿冒BREGUET錶面 │ 陸佰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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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拾 │仿冒FARRARI錶面 │ 貳佰伍拾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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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拾壹 │仿冒MONTBCANC錶面 │ 叁佰陸拾貳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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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拾貳 │仿冒EBCL錶面 │ 壹佰陸拾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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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拾叁 │仿冒固喜(GUCCI)錶面 │ 叁佰肆拾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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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拾肆 │仿冒豪雅(HEUER)錶面 │ 捌佰貳拾捌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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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拾伍 │仿冒香奈兒(CHANEL)錶面 │ 伍佰零捌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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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拾陸 │仿冒卡地亞(CARTIER)錶帶 │ 壹佰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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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拾柒 │仿冒固喜(GUCCI)成錶 │ 柒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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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拾捌 │仿冒固喜(GUCCI)錶底蓋 │ 貳佰玖拾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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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拾玖 │仿冒固喜(GUCCI)錶頭 │ 叁拾叁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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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叁拾 │仿冒卡迪亞(CARTIER)成錶 │ 伍拾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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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叁拾之一 │仿冒卡迪亞(CARTIER)成錶 │ 拾貳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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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叁拾之二 │仿冒卡迪亞(CARTIER)成錶 │ 伍拾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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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叁拾壹 │仿冒卡迪亞(CARTIER)錶帶 │ 伍拾伍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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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叁拾貳 │仿冒伯爵(PIAGET)成錶 │ 伍拾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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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叁拾貳之一 │仿冒伯爵(PIAGET)成錶 │ 伍拾叁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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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叁拾貳之二 │仿冒伯爵(PIAGET)成錶 │ 伍拾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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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叁拾叁 │仿冒亞米茄(OMEGA)成錶 │ 貳拾肆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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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叁拾肆 │仿冒亞米茄(OMEGA)錶帶(含錶殼) │ 叁拾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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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叁拾肆之一 │仿冒亞米茄(OMEGA)錶帶(含錶殼) │ 伍拾貳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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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叁拾肆之二 │仿冒亞米茄(OMEGA)錶帶(含錶殼) │ 叁拾陸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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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叁拾肆之三 │仿冒亞米茄(OMEGA)錶帶(含錶殼) │ 叁拾陸只 │
├──────┼───────────────────┼────────┤
│ 叁拾肆之四 │仿冒亞米茄(OMEGA)錶帶(含錶殼) │ 伍拾只 │
├──────┼───────────────────┼────────┤
│ 叁拾伍 │仿冒亞米茄(OMEGA)錶帶 │ 壹佰叁拾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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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叁拾陸 │仿冒亞米茄(OMEGA)錶殼 │ 柒拾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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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叁拾柒 │仿冒江詩丹噸(VACHRON CONSTANTIN)成錶│ 叁拾叁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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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叁拾柒之一 │仿冒江詩丹噸(VACHRON CONSTANTIN)成錶│ 貳拾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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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叁拾捌 │仿冒江詩丹噸(VACHRON CONSTANTIN)錶頭│ 壹拾伍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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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叁拾玖 │仿冒百達翡麗(PATEK PHILIPPE)成錶 │ 玖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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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拾 │仿冒FARRARI成錶 │ 壹拾伍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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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拾壹 │仿冒FARRARI錶面、錶殼 │ 貳拾伍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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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拾貳 │仿冒CHANNEL成錶 │ 伍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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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拾叁 │仿冒CHANNEL錶頭 │ 玖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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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拾肆 │仿冒雷達(RADO)成錶 │ 貳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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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拾伍 │仿冒SECTOR成錶 │ 捌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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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拾陸 │仿冒JAEGER、HERMES、CONCORD、BREGUET成│ 肆只 │
│ │錶各乙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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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拾柒 │仿冒FENDY、TIFFANY各貳只、CHAPARD、 │ 陸只 │
│ │JAEGER各乙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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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拾捌 │仿冒蕭邦(CHAPARD)錶面、錶殼 │ 貳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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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拾玖 │仿冒芬迪(FENDY)錶面 │ 叁拾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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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拾 │鑽孔機 │ 乙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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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拾壹 │壓鑄錶面模具 │ 捌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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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拾貳 │銷貨單 │ 壹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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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拾叁 │仿冒萬寶龍筆 │ 貳拾壹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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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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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證 物 名稱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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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 │鐘錶機心設計圖及腳位圖 │ 壹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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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 │裕榮訂單簽單 │ 壹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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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叁 │茂騰訂單簽單 │ 壹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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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 │江詩丹噸(VACHRON CONSTANTIN)紀念錶面│ 肆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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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 │勞力士(ROLEX)錶面 │ 壹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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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 │康可(CONCORD)錶面 │ 陸拾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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