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910號聲 請 人 吳庭樟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白金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出相對人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