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1年度,72號
TCHM,91,上易,72,2003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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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二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朱浩萍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玄○○
  選任辯護人 林春祥
  被   告 J○○
  選任辯護人 黃興木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三○號中華
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
度偵字第六八九四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四四號,併案審理案號:同署八十八
年度偵字三七八八、三九四八、四二六七、五四○一、六○五九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玄○○J○○部分撤銷。
玄○○J○○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辛○○自民國(下同)八十二年五月間起至八十四年三月間止,擔任傑盟建設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傑盟公司)之董事長,玄○○自八十二年五月間起至 八十五年七月間係傑盟公司之董事,玄○○並自八十四年三月間起至八十五年七 月間止擔任傑盟公司之董事長,J○○自八十二年五月間起迄今擔任傑盟公司之 董事,a○○(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自八十二年五月間起迄今為傑盟公司 之股東,宇○○(另為不起訴處分)為傑盟公司之會計,受託登記為坐落彰化市 ○○○段番社小段第一二六─一、一二八─二四、一二八─一五三、一二八─二 ○二、一二八─二○三等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嗣因辛○○身體健康欠佳,由J ○○代其執行董事長業務,J○○玄○○明知傑盟公司於八十三年間在彰化市 ○○○段番社小段第一二六─一、一二八─二四、一二八─一五三、一二八─二 ○二、一二八─二○三等地號土地所推出之「傑盟地球村」預售屋,並無該公司 於銷售海報及建材設備說明所敘述之規劃設計與建材設備,且明知部分銷售海報 所印製之高爾夫果嶺練習場、多功能球場(羽球、網球、藍球)、二千坪休閒公 園、三百公尺藝術綠帶、六百坪社區野外休閒運動公園等公共設施依基地及建物 之規劃設計也不可能設置,竟基於為自己及傑盟公司不法所有之意圖,並基於詐 騙承購戶之概括犯意,委由不知情之廣告公司人員設計、使用不實之銷售海報及 建材設備說明,於八十三年、八十四年間,在銷售海報印製及利用不知情之銷售 人員向附表所列之被害人g○○等人指稱「傑盟地球村」社區,有多元化公共設 施,並提供高爾夫果嶺練習場、多功能球場(羽球、網球、藍球)、二千坪休閒 公園、三百公尺藝術綠帶、六百坪社區野外休閒運動公園等,同時擅自告知傑盟



公司為前國民大會代表J○○及現任省議員a○○等人所經營,並於銷售海報上 載明:「傑盟建設董事─新任第一高票當選省議員a○○為感謝彰化鄉親熱情愛 護和支持,特意熱情回報」等語,用以取信附表所列之被害人,以致渠等誤信本 案房地日後興建完竣,必應有絕佳之居住生活環境品質及休閒運動設施,並應具 有如銷售海報及建材設備說明所載之情形,乃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傑盟公司訂購房 屋,以及向宇○○購買建物坐落之基地,且於訂約後,該附表所列之被害人各已 依約給付如附表所列之價款。惟被害人等於八十六年八、九月間前往施工現場查 看,發現興建後之實際情況,與銷售海報及建材設備說明等項截然不同,銷售海 報上所稱之五十餘項公共設施並未施作,高爾夫果嶺練習場、多功能球場(羽球 、網球、藍球)、二千坪休閒公園、六百坪社區野外休閒運動公園等部分公共設 施甚至找不到施作之空間,附表所列之被害人始知受騙。二、案經附表所列之被害人訴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玄○○矢口否認有詐欺之犯行,辯稱:「前揭預售屋興建完成的建築物 我認為沒有問題,有一些公共設施因地形改變而與海報有一些不符,無法興建。 我們當時是向謝梓德購買土地興建預售屋,土地原來是登記謝梓德太太謝莊碧香 所有,原來有規劃在房屋旁邊謝梓德的農地蓋羽球場、網球場、藍球場,後來謝 梓德過世,謝梓德太太的土地被查封拍賣才無法完成。」云云;被告J○○矢口 否認有詐欺犯行,並以其僅出資而擔任公司董事,出售地球村海報之印製及房屋 銷售其並未參與,所有業務均由總經理玄○○處理,辛○○身體不好時,其僅代 理董事長三、四個月,當時沒有銷售地球村房屋,後辛○○退股,而由玄○○接 任董事長,甚至未參與本件銷售房屋業務,更無涉詐欺犯行云云置辯,經查:(一)前揭事實業據附表所列之告訴人g○○等人指訴明確,復有銷售海報影本、房 屋預定買賣合約書影本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玄○○自八十二年五月間起至八十 五年七月間係傑盟公司之董事,並自八十四年三月間起至八十五年七月間止擔 任傑盟公司之董事長,此有傑盟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影本、變更登記事項卡影 本在卷可稽,又傑盟公司於八十三年間在前揭土地推出「傑盟地球村」預售屋 時(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開工,見卷附之彰化縣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影本), 被告玄○○係擔任傑盟公司之總經理,並全權負責該預售屋之廣告設計宣傳及 建材設備相關事宜,此業經被告玄○○坦白承認,並經同案被告J○○、戊○ ○(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供述屬實,被告玄○○坦承銷售海報均有經其 過目等語,足認被告玄○○有參與出售前揭預售屋之相關事宜,被告玄○○辯 稱不知情云云,顯為推卸之詞。
(二)被告J○○確有參與本件詐欺犯行,業經同案被告玄○○於本院供稱:「J○ ○有參與,辛○○雖然是負責人,但是他身體不好,都委由J○○在處理董事 長的職務」(見本院卷㈠第七十七頁),「當時的負責人是辛○○,但是他身 體不好,都委由J○○代理他董事長的職務,我遇到重大事情都有向J○○報 告,研究後才決定如何處理」(見本院卷㈠第一一九頁),「公司是委託銷售



J○○和我都知道他們銷售的情形,也知道他們有刊登這些廣告」(見本院 卷㈠第一一九頁)等語。足證被告J○○玄○○有本件詐欺之共同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
(三)被告玄○○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偵訊中稱:「當時公司要推出傑盟地球村預 售屋時,伊確有參與公司業務。」,且被告玄○○於傑盟公司欠缺資金時,與 賴坤銘(另為不起訴處分)、東暘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劉永福)訂立協議書 、讓渡經營權契約書,依此情事以觀,益證被告玄○○均有參與前揭預售屋之 事宜。
(四)傑盟公司所印製之銷售海報列有高爾夫果嶺練習場、多功能球場(羽球、網球 、藍球)、二千坪休閒公園、三百公尺藝術綠帶、六百坪社區野外休閒運動公 園等公共設施,又依傑盟公司與附表所列之告訴人g○○等人所訂立之房屋預 定買賣合約書附件(四)社區公共設施第八點戶外休閒設施,列有高爾夫果嶺 練習場、多功能球場(羽球、網球、藍球)等項公共設施,經檢察官及原審勘 驗現場結果,前揭高爾夫果嶺練習場、多功能球場(羽球、網球、藍球)、二 千坪休閒公園、三百公尺藝術綠帶、六百坪社區野外休閒運動公園等公共設施 ,迄今均尚未興建完工,並且有多項公共設施尚未施作,此有勘驗筆錄、現場 照片可資佐證,據被告玄○○於偵訊中供稱前揭公共設施無空間可做等語,同 案被告賴坤銘(另為不起訴處分)於偵訊中供稱:「目前後續工程由我接手完 成,但網球場、藍球場沒有設計圖,無法施工。」等語,足認傑盟公司於推出 「傑盟地球村」預售屋時,顯然並未規劃高爾夫果嶺練習場、多功能球場(羽 球、網球、藍球)等項公共設施。又傑盟公司推出「傑盟地球村」預售屋附近 之土地為彰化市○○○段番社口小段一二八之一號土地(該筆土地為謝梓德與 他人共有),地目為旱,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此有土 地登記簿簿謄本及地籍圖在卷為憑,前揭「傑盟地球村」預售屋附近之土地依 現行法令(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不得作為球場或公園使用,且謝梓德並 未與傑盟公司訂立書面契約同意提供預售屋附近之土地作為球場或公園使用, 足認被告玄○○J○○明知前揭高爾夫果嶺練習場、多功能球場(羽球、網 球、藍球)、二千坪休閒公園、六百坪社區野外休閒運動公園等項公共設施並 未有設計圖或經申請建照,且預售屋旁之土地為農地,根本無法設置球場或公 園,仍委由廣告公司人員將之印製於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及銷售海報內,可見 ,其等具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施行詐術之行為甚明。且購買房屋之人除考慮房屋 本體建築外,尚考慮房屋週遭之公共設施,而房屋旁之公共設施亦為房屋價值 之一部分,如果房屋週遭之環境缺少高爾夫果嶺練習場、多功能球場(羽球、 網球、藍球)、公園等項公共設施,則房屋之價值勢必減少許多,亦不致吸引 眾人至該處購屋,被告玄○○J○○以此不實之事項致告訴人等人陷於錯誤 而購買該預售屋,足認被告玄○○J○○於出售預售屋時即有施用詐術詐欺 承購戶之不法意圖。綜上所述,被告玄○○J○○犯行已臻明確,其二人所 辯均為推諉之詞,委無可取,其詐欺犯行均堪予認定。(五)證人謝莊碧香於偵訊中雖證稱:「當時我先生謝梓德有說傑盟公司有要買我們 附近之林地做網球場,我們也是十分之一,但後來該土地已被我們的債權人查



封。」等語,惟查,證人謝莊碧香並非與傑盟公司簽訂出賣土地之當事人,謝 梓德目前已過世,而謝梓德於生前並未就預售屋旁之土地與傑盟公司簽訂買賣 契約書,且傑盟公司推出「傑盟地球村」預售屋附近之土地為彰化市○○○段 番社口小段一二八之一號土地,該筆土地為謝梓德與他人共有,退一步言,謝 梓德縱使有口頭同意該土地之應有部分出賣給傑盟公司,其他共有土地之所有 權人並未同意出賣給傑盟公司,且在地目未辦理變更之情況下,傑盟公司亦無 法規劃高爾夫果嶺練習場、多功能球場(羽球、網球、藍球)、二千坪休閒公 園、三百公尺藝術綠帶、六百坪社區野外休閒運動公園等公共設施,是證人謝 莊碧香之證詞自不足資為有利於被告玄○○J○○認定之依據;又被告玄○ ○於本院審理時,雖提出其購買彰化市○○○段番社口小段一二八之一地號土 地之買賣合約書,然此合約,被告玄○○並未付任何價款,實難認定玄○○已 購得該土地,此合約亦不得採為被告玄○○有利之認定,併此敘明。二、核被告玄○○J○○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 玄○○J○○二人就前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 玄○○J○○先後多次詐欺附表所列之告訴人g○○等人之犯行,時間緊接, 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依法 加重其刑。公訴人雖僅起訴一部,然移送併辦部分與上開起訴且有罪部分既有連 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法院自應併予審究。被告玄○○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罪 ,其上訴雖無理由,惟原審未加詳查而為被告J○○無罪之判決,即有未當,被 告J○○罪證明確,前已敘明,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對玄○○J○○部分之判 決不當,其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審關於玄○○J○○部分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玄○○J○○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迄未與被害人解決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三、移送併辦意旨雖列梁柏堯(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九四八號)、楊登坤(八十八年 度偵字第六○五九號)為告訴人,惟查被告玄○○與購屋者之協議紀錄已明確載 明查無與梁柏堯、楊登坤訂有買賣契約之資料(見原審㈡卷第七十三、七十四頁 ),而告訴人梁柏堯、楊登坤亦未提出任何有向被告玄○○等購屋之資料,此部 分自不能認定被告玄○○J○○有此部分犯行,惟此部分與科刑部分有連續犯 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辛○○自民國八十二年五月間起至八十四年三月間止,擔任傑 盟建設開發股份有盟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傑盟公司)之董事長,宇 ○○(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傑盟公司之會計,受託登記為坐落彰化市○ ○○段番社小段第一二六─一、一二八─二四、一二八─一五三、一二八─二○ 二、一二八─二○三等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辛○○與前揭有罪判決之玄○○J○○均明知傑盟公司於八十三年間在彰化市○○○段番社小段第一二六─一、 一二八─二四、一二八─一五三、一二八─二○二、一二八─二○三等地號土地 所推出之「傑盟地球村」預售屋,並無該公司於銷售海報及建材設備說明所敘述 之規劃設計與建材設備,且明知部分銷售海報所印製之高爾夫果嶺練習場、多功 能球場(羽球、網球、藍球)、二千坪休閒公園、三百公尺藝術綠帶、六百坪社



區野外休閒運動公園等公共設施依基地及建物之規劃設計也不可能設置,竟共同 基於為自己及傑盟公司不法所有之意圖,並基於詐騙承購戶之概括犯意,使用不 實之銷售海報及建材設備說明,於八十三年、八十四年間,在銷售海報印製及利 用銷售人員向附表所列之被害人g○○等人指稱「傑盟地球村」社區,有多元化 公共設施,並提供高爾夫果嶺練習場、多功能球場(羽球、網球、藍球)、二千 坪休閒公園、三百公尺藝術綠帶、六百坪社區野外休閒運動公園等,同時告知傑 盟公司為前國民大會代表J○○及現任省議員a○○等人所經營,並於銷售海報 上載明:「傑盟建設董事─新任第一高票當選省議員a○○為感謝彰化鄉親熱情 愛護和支持,特意熱情回報」等語,用以取信附表所列之被害人g○○等人,以 致渠等誤信本案房地日後興建完竣,必應有絕佳之居住生活環境品質,並應具有 如銷售海報及建材設備說明所載之情形,乃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傑盟公司訂購房屋 ,以及向宇○○購買建物坐落之基地,且於訂約後,附表所列之被害人g○○等 人並各已依約給付如附表所列之價款。惟被害人等於八十六年八、九月間前往施 工現場查看,發現興建後之實際情況,與銷售海報及建材設備說明等項截然不同 ,銷售海報上所稱之五十餘項公共設施並未施作,高爾夫果嶺練習場、多功能球 場(羽球、網球、藍球)、二千坪休閒公園、六百坪社區野外休閒運動公園等部 分公共設施甚至找不到施作之空間,附表所列被害人g○○等人始知受騙。而認 辛○○共同犯有詐欺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此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同法第三百零一條第 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訊據被告辛○○堅決否認有詐欺之犯行,辯稱:「我擔任傑盟公司董事長 時,傑盟公司推出傑盟地球村預售屋,我沒有看過銷售海報。」云云,次查,被 告辛○○自八十二年五月間起至八十四年三月間止,擔任傑盟公司之董事長,被 告玄○○自八十二年五月間起至八十五年七月間係傑盟公司之董事,被告玄○○ 並自八十四年三月間起至八十五年七月間止擔任傑盟公司之董事長,被告J○○ 自八十二年五月間起迄今擔任傑盟公司之董事,此固有傑盟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 影本、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在卷可稽,惟被告玄○○於本院已供稱:「J○○有 參與,辛○○雖然是負責人,但是他身體不好,都委由J○○在處理董事長的職 務」(見本院卷㈠第七十七頁),「當時的負責人是辛○○,但是他身體不好, 都委由J○○代理他董事長的職務,我遇到重大事情都有向J○○報告,研究後 才決定如何處理」(見本院卷㈠第一一九頁)等語,惟傑盟公司於八十三年間在 前揭土地推出「傑盟地球村」預售屋時(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開工,見卷附之彰 化縣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影本),被告玄○○係擔任傑盟公司之總經理,其實際 負責人找港告公司人員設計製作銷售海報,並全權負責該預售屋之相關事宜,此 業經被告玄○○坦白承認,又傑盟公司於八十三年間推出「傑盟地球村」預售屋 時,被告辛○○雖以傑盟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與附表所列被害人g○○等人訂 立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然究其實被告辛○○並未親自與上開購屋者接洽,亦未 委由或教唆售屋人員行施詐行為,因其身體欠佳,由J○○帶行董事長職務,自 不得僅以被告辛○○曾擔任傑盟公司之董事長及其備售屋人員以傑盟公司法定代



理人簽約此等事由遽予認定被告辛○○有參與前揭詐欺行為。再查,同案被告玄 ○○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偵訊中亦稱:「當時我們公司要推出傑盟地球村預售 屋時,我們公司只有我和J○○參予業務。」、「當時董事長是辛○○,當時他 因身體不好,他把董事長職權委託J○○處理,且所有公司工作也都由我和J○ ○在處理。」云云,另查,傑盟公司所印製之銷售海報列有高爾夫果嶺練習場、 多功能球場(羽球、網球、藍球)、二千坪休閒公園、三百公尺藝術綠帶、六百 坪社區野外休閒運動公園等公共設施,又依傑盟公司與附表所列被害人所訂立之 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附件(四)社區公共設施第八點戶外休閒設施,列有高爾夫 果嶺練習場、多功能球場(羽球、網球、藍球)等項公共設施,然被告辛○○並 未參與傑盟公司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銷售海報之設計或印製等事宜,堪認被告 辛○○所辯尚堪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辛○○有何上開犯 行,揆諸首開說明,被告辛○○犯罪不能證明,原審為被告辛○○無罪之判決, 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仍以被告辛○○係公司董事長,即認定被告辛○○有詐欺 之共同犯行,惟辛○○確未參與本件犯行,原審已詳加敘明,其認定核無違誤, 檢察官此部分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丙、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 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 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b○○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劉 連 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 妍 嬅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即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八九四號案部分)┌──┬─────┬─────────┬──────┐
│編號│被害人姓名│ 已 繳 金 額 │ 備  考 │
├──┼─────┼─────────┼──────┤
│ 1 │程春美 │一,五○○,○○○元│ │
├──┼─────┼─────────┼──────┤
│ 2 │A○○ │一,一七○,○○○元│ │




├──┼─────┼─────────┼──────┤
│ 3 │卯○○ │  五○○,○○○元│ │
├──┼─────┼─────────┼──────┤
│ 4 │甲○○ │一,○○○,○○○元│ │
└──┴─────┴─────────┴──────┘
附表二:(即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四號案部分)┌──┬─────┬─────────┬──────┐
│編號│被害人姓名│ 已 繳 金 額 │ 備  考 │
├──┼─────┼─────────┼──────┤
│ 1 │庚○○ │一,三七○,○○○元│ │
├──┼─────┼─────────┼──────┤
│ 2 │B○○ │一,五七○,○○○元│ │
├──┼─────┼─────────┼──────┤
│ 3 │c○○ │一,○○○,○○○元│已交屋進住 │
├──┼─────┼─────────┼──────┤
│ 4 │乙○○ │二,二五○,○○○元│已交屋進住 │
├──┼─────┼─────────┼──────┤
│ 5 │Y○○ │二,二七○,○○○元│已交屋進住 │
└──┴─────┴─────────┴──────┘
附表三:(即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七八八號)
┌──┬─────┬─────────┬──────┐
│編號│被害人姓名│ 已 繳 金 額 │ 備  考 │
├──┼─────┼─────────┼──────┤
│ 1 │午○○ │二,二七○,○○○元│已交屋 │
├──┼─────┼─────────┼──────┤
│ 2 │f○○ │二,五○○,○○○元│已交屋 │
├──┼─────┼─────────┼──────┤
│ 3 │e○○ │二,五○○,○○○元│已交屋 │
├──┼─────┼─────────┼──────┤
│ 4 │黃○○ │二,九五○,○○○元│已交屋 │
├──┼─────┼─────────┼──────┤
│ 5 │D○○ │二,二五○,○○○元│已交屋 │
├──┼─────┼─────────┼──────┤
│ 6 │地○○ │三,三八○,○○○元│已交屋 │
├──┼─────┼─────────┼──────┤
│ 7 │子○○ │二,七八○,○○○元│已交屋 │
├──┼─────┼─────────┼──────┤
│ 8 │亥○○ │二,四五○,○○○元│已交屋 │
├──┼─────┼─────────┼──────┤
│ 9 │未○○ │二,○五○,○○○元│已交屋 │




├──┼─────┼─────────┼──────┤
│  │宙○○ │二,五○○,○○○元│已交屋 │
├──┼─────┼─────────┼──────┤
│  │K○○ │三,九○○,○○○元│已交屋 │
├──┼─────┼─────────┼──────┤
│  │S○○ │二,六四○,○○○元│已交屋 │
├──┼─────┼─────────┼──────┤
│  │R○○ │二,三五○,○○○元│已交屋 │
└──┴─────┴─────────┴──────┘
附表四:(即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九四八號)
┌──┬─────┬─────────┬──────┐
│編號│被害人姓名│ 已 繳 金 額 │ 備  考 │
├──┼─────┼─────────┼──────┤
│ 1 │P○○ │三,二○○,○○○元│已交屋 │
├──┼─────┼─────────┼──────┤
│ 2 │Z○○ │  四五○,○○○元│ │
├──┼─────┼─────────┼──────┤
│ 3 │W○○ │三,六○○,○○○元│已交屋 │
├──┼─────┼─────────┼──────┤
│ 4 │酉○○ │ 六五○,○○○元│ │
├──┼─────┼─────────┼──────┤
│ 5 │U○○ │ 三五○,○○○元│ │
├──┼─────┼─────────┼──────┤
│ 6 │癸○○ │ 九三○,○○○元│ │
├──┼─────┼─────────┼──────┤
│ 7 │I○○ │五,七八○,○○○元│已交屋 │
├──┼─────┼─────────┼──────┤
│ 8 │申○○ │ 五四○,○○○元│ │
├──┼─────┼─────────┼──────┤
│ 9 │d○○ │三,六五○,○○○元│已交屋 │
├──┼─────┼─────────┼──────┤
│  │h○○ │一,九六○,○○○元│ │
├──┼─────┼─────────┼──────┤
│  │N○○ │二,九七○,○○○元│已交屋 │
├──┼─────┼─────────┼──────┤
│  │O○○ │一,七二五,○○○元│ │
├──┼─────┼─────────┼──────┤
│  │戌○○ │一,○二○,○○○元│ │
├──┼─────┼─────────┼──────┤
│  │Q○○ │一,一八○,○○○元│ │




├──┼─────┼─────────┼──────┤
│  │T○○│ 三四○,○○○元│ │
├──┼─────┼─────────┼──────┤
│  │天○○ │ 四一○,○○○元│ │
├──┼─────┼─────────┼──────┤
│  │寅○○ │二,六五○,○○○元│已交屋 │
├──┼─────┼─────────┼──────┤
│  │C○○ │三,五八○,○○○元│已交屋 │
├──┼─────┼─────────┼──────┤
│  │辰○○ │一,六八○,○○○元│ │
├──┼─────┼─────────┼──────┤
│  │V○○ │ 三六○,○○○元│已交屋 │
├──┼─────┼─────────┼──────┤
│  │丙○○ │一,二八○,○○○元│ │
├──┼─────┼─────────┼──────┤
│  │L○○ │ 四三○,○○○元│ │
├──┼─────┼─────────┼──────┤
│  │M○○ │ 四三○,○○○元│ │
├──┼─────┼─────────┼──────┤
│  │丁○○ │二,四三○,○○○元│ │
└──┴─────┴─────────┴──────┘
附表五:(即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二六七號)
┌──┬─────┬─────────┬──────┐
│編號│被害人姓名│ 已 繳 金 額 │ 備  考 │
├──┼─────┼─────────┼──────┤
│ 1 │F○○ │一,七○○,○○○元│ │
├──┼─────┼─────────┼──────┤
│ 2 │己○○ │一,八八○,○○○元│ │
└──┴─────┴─────────┴──────┘
附表六:(即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四○一號)
┌──┬─────┬─────────┬──────┐
│編號│被害人姓名│ 已 繳 金 額 │ 備  考 │
├──┼─────┼─────────┼──────┤
│ 1 │巳○○ │六,五○○,○○○元│已交屋 │
├──┼─────┼─────────┼──────┤
│ 2 │丑○○ │ 三七○,○○○元│ │
├──┼─────┼─────────┼──────┤
│ 3 │E○○ │五,九八○,○○○元│已交屋 │
├──┼─────┼─────────┼──────┤
│ 4 │G○○ │五,九八○,○○○元│已交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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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即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五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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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姓名│ 已 繳 金 額 │ 備  考 │
├──┼─────┼─────────┼──────┤
│ 1 │壬○○ │ 四二○,○○○元│ │
├──┼─────┼─────────┼──────┤
│ 2 │H○○ │六,五五○,○○○元│已交屋 │
├──┼─────┼─────────┼──────┤
│ 3 │X○○ │六,八○○,○○○元│已交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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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暘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