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2年度,364號
TPHV,92,重上,364,200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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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六四號
  上 訴 人  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振寰
右上訴人與德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
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柒佰伍拾叁萬貳仟叁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壹拾貳萬肆仟貳佰捌拾叁元,除已繳捌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外,其餘金額肆萬壹仟肆
佰貳拾陸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
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王 淇 梓
                    法 官 郭 松 濤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方 素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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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