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六四號
上 訴 人 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振寰
右上訴人與德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
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柒佰伍拾叁萬貳仟叁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壹拾貳萬肆仟貳佰捌拾叁元,除已繳捌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外,其餘金額肆萬壹仟肆
佰貳拾陸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
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王 淇 梓
法 官 郭 松 濤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方 素 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