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2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代 理 人 鄭安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燦煌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施偉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施偉仁間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依據本法第151條第1項受請求之金 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 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 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 不在此限;前開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 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 不予認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及第152條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請本院賜准裁 定等語。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 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 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 果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查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 民國106年9月11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 法令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 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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