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二二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陽信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碧濤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甲○○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甲○○業於九十二年七月七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周 美 月
法 官 王 淇 梓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張 美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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