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黃幸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阿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7月1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 、票據、保證。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1年12月31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雙方約定。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新臺幣叁佰萬元正。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阿砂,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黃阿砂於⑴106年5月20日⑵106年7月19日⑶106年7 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⑴5,400,000元⑵2,000,000元⑶1,400, 000元,約定有違約金,到期日期為⑴106年5月20日⑵106年 7月19日⑶106年7月26日,此有本票影本五紙及借據影本為 憑。詎債務人於屆期後迄未清償,計尚欠本金8,800,000元 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本票等影 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首揭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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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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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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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大雅區 │自立段│ │1316 │289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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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大雅區 │自立段│ │1316-2 │241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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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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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 │臺中市大雅區自│農舍 │1層:57.07 │陽台: │ 全部 │
│ │ │立段1316地號 │加強磚造 │2層:58.69 │ 63.72│ │
│ │ ├───────┤共3層 │3層:57.07 │ │ │
│ │ │臺中市大雅區中│ │突出物:7.5 │ │ │
│ │ │和三路73號 │ │合計:180.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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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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