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1年度,621號
TPHV,91,上,621,2003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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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六二一號
  上 訴 人 福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元英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宇工業社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貳佰陸拾貳萬伍仟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
肆萬叁仟叁佰壹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提起上訴並
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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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