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52號
TCDV,106,司拍,452,201709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謝淑蕙即陳侑湶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瑞山即陳侑湶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 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873條、第114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 ,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 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 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 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二、債務人陳侑湶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謝淑蕙陳瑞山,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繼字第1 545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附卷可稽,故陳侑湶之遺產應 由謝淑蕙陳瑞山限定繼承,繼承人雖未就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辦理繼承登記,惟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 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不影響本件聲請。揆 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件聲請人列謝淑蕙陳瑞山為 相對人,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104年4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4月14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含信 用貸款及抵押貸款)及其衍生之債務、信用卡合約及 其衍生之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並自墊付之日起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之 利息。2.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3.強制執行之費用。 4.保全抵押物之費用。5.參與分配之費用。6.因債務 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7.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 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8.其他 經雙方所約定之各項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侑湶,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陳侑湶向聲請人借款1,400,000元,約定有利息、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34年4月14日,應按月繳納 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5年1 0月20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312 ,83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四、相對人謝淑蕙陳瑞山於106年9月18日具狀陳報:相對人謝 淑蕙、陳瑞山於105年12月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辦理拋棄繼 承,無相對人合法繼承之情事,且自105年10月迄今皆未收 到聲請人之催繳通知,故與事實不符。惟查相對人係以陳侑 湶之繼承人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 並非拋棄繼承,此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在卷可參。且相對人 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 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 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 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 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 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 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 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 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南屯區 │大進 │ │1010 │4984 │498400分之 │
│ │ │ │ │ │ │ │572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2559│臺中市南屯區大│住家用 │四層:28.74 │陽台:3.42│全部 │
│ │ │進段101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 │花台:2.28│ │
│ │ ├───────┤12層 │ │ │ │
│ │ │臺中市南屯區東│ │ │ │ │
│ │ │興西街11號4樓 │ │ │ │ │
│ │ │之18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大進段3110建號,面積:12379.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3 │
└───────────────────────────────────────┘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