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34號
TCDV,106,司拍,434,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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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蘇復明
相 對 人 解秀珠
債 務 人 劉慶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解秀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劉慶章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 約、貼現、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開發信用狀、承兌、墊 款、委任保證、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 收帳款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7,00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4月20日,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劉慶章於105年4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06年4月26日止,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 尚欠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另第三人隆昌印刷 電路股份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劉慶章為連帶保證人於①105 年4月27日②105年8月9日③105年4月27日④105年8月9日向 聲請人借款①1,200,000元②1,000,000元③4,800,000元④ 3,000,000元,借款期限分別至①110年4月27日②110年8月9 日③110年4月27日④110年8月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 部償還,詎第三人自106年7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 欠本金共7,822,85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 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 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保證書及約定書影本 各3份、借據影本5紙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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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太平區 │忠平 │ │435-13 │135.00 │全部 │
├─┼───┼────┼───┼───┼──────┼────┼──────┤
│2 │臺中 │太平區 │忠平 │ │435-17 │1139.00 │1139分之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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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533 │臺中市太平區忠│003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74.96 │陽台26.40 │全部 │
│ │ │平段435-13地號│造、員工宿舍、避│二層74.96 │平台13.20 │ │
│ │ ├───────┤難室、陳列室、梯│三層74.96 │ │ │
│ │ │臺中市太平區永│間、水塔、廠房 │地下層42.08 │ │ │
│ │ │平路2段521巷60│ │突出物16.96 │ │ │
│ │ │號 │ │合計283.9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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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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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