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孫永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孟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5年4月12日。⑵民國106年1月16 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 ⑵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35年4月11日。 ⑵民國136年1月12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 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 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 、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 、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 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 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 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
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 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 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 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柯孟庭,債務額比例:全部 。
嗣債務人柯孟庭於⑴⑵民國105年4月14日⑶民國106年1月 16日向聲請人借款⑴5,050,000元⑵200,000元⑶1,500,000 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⑵民 國125年4月14日⑶民國116年1月16日,⑴⑵於108年4月14 日以前,應按月付息,自108年5月14日起,應按月繳納本 息,⑶應按月繳納本息,⑴⑵⑶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 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民國106年7月14日⑵民國106年8月 14日⑶民國106年6月16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 ,計尚欠本金⑴5,032,264元⑵197,888元⑶1,455,570元及 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借款契約書、授信條件變更約定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表、 催告函與掛號函件執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首 揭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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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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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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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太平區 │ 新興 │ │ 133 │ 4,991.00 │10000分之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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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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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 │臺中市太平區新│主要用途:集合住 │八層:77.56 │陽台:6.86 │ 全部 │
│ │ │興段133地號 │ 宅 │合計:77.56 │雨遮:3.00 │ │
│ │ ├───────┤主要建材:鋼筋混 │ │ │ │
│ │ │臺中市太平區旱│ 凝土造 │ │ │ │
│ │ │溪東路二段321 │層數:14層 │ │ │ │
│ │ │號八樓之2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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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8,534.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 │
│ 分之403(含停車位編號20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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