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19號
TCDV,106,司拍,419,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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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志隆
相 對 人 林美秀
債 務 人 林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美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林佩 珊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10月27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 案。
㈡嗣債務人林佩珊於①103年11月10日②104年11月19日③104 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600,000元②150,000元③600, 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0年11月10日②109年11月19日③107 年10月2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 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 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097,46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借款契約書三份、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貸放主檔資料查詢 、動用/繳款紀錄查詢、透支動用/收回記錄查詢、催告函、 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 豐原區 │豐原段│ 894-189 │ 40.00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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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6842│臺中市豐原區豐│人行道、貯藏室、│1層:25.35 │ │全部 │
│ │ │原段894-189地 │工作室、店鋪、加│2層:29.25 │ │ │
│ │ │號 │強磚造、2層 │合計:54.60 │ │ │
│ │ ├───────┤ │ │ │ │
│ │ │臺中市豐原區中│ │ │ │ │
│ │ │興路今日市場43│ │ │ │ │
│ │ │之1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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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