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390號
TCDV,106,司拍,390,2017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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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90號
抗 告 人  蔡季儫
上列抗告人蔡季儫因與陳麗梅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8月30日本院所發民事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2條第1項等規定自明。又上開規定,為非訟事件程序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6年9月4日送達於 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則本件抗告期間應於106年9 月14日屆滿,而抗告人遲至106年9月15日始行提起抗告,已 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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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