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交抗字,92年度,234號
TPHM,92,交抗,234,200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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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二三四號
  抗 告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
年一月二十一日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二二五號;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
裁二二-ABY0四五七一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有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份超過每公升0.二五毫克以上者,不 得駕車,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駕 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渡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以 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亦定有明文。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 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第二項所訂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亦 明定駕駛人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份超過每公升0.五五毫克以上者,如係駕 駛機器腳踏車,在期限內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鍰新台幣四萬五千元,並吊扣其 駕駛執照一年。
二、本件原裁定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駕駛車號CII-九七五號重型 機車,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二十三時十一分許,於台北市○○區○○街,經 警當場攔停經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零點八六毫克,顯然超過法定零點 五五毫克,而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警員以受處分人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之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 一款之規定,當場製單舉發,經受處分人簽名收受後,受處分人於應到案日期( 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前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不服舉發而向原處分機關申訴,原 處分機關函請舉發機關調查結果,仍認受處分人有上開違規行為,於九十一年十 一月十二日依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最低處罰下限裁處受處 分人罰鍰四萬五千元並吊扣駕駛執照十二個月,異議人雖聲明異議稱本件係舉發 之警員陷害羅致罪名云云,原裁定認其聲明異議無理由,而裁定駁回之。三、抗告人抗告意旨稱抗告人與鄰居因停車糾紛向有夙怨,且趙姓員警為績效硬將霸 佔車位的案子轉為酒後駕車處理,為此提起抗告云云。本院查:受處分人駕駛前 開車號汽車確有在前揭時地經警攔撿進行酒精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零 點八六毫克,顯然超過法定零點五五毫克,受處分人異議意旨亦不否認其於飲酒 後有駕駛右開車輛於右開時地有遭攔停測定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數值高達每公升零 點八六毫克之事實,雖否認有何違規行為,辯以:當天是因為我與樓下鄰居因停 車位糾紛發生爭吵,而由管區大屯派出所趙姓員警前來處理,趙姓員警要求我與 鄰居前往派出所,因發生爭執地點距離派出所只有三百公尺,伊乃請求趙姓員警 順便以警車載伊過去,趙姓員警以無預備安全帽拒絕,伊才會一時忘記酒後不能 駕車,而騎乘重型機車自行前往而遭攔停告發云云。惟查:抗告人確實有於前開 時、地酒後駕駛機車遭北投分局員警攔停經測試酒精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零



點八六毫克之事實,既為抗告人所自承,且有舉發單、北投分局北市警投分交字 第0九一六三二0四五00號函覆之申訴查處內容在卷可稽。是員警據以攔停舉 發,於法自屬有據。至於抗告人所稱係因員警拒不搭載其前往派出所,因派出所 僅距離三百公尺,所以一時失察才自行駕車前往,顯然亦已承認自己對本件違規 有「一時失察」之過失。況且發生糾紛之地點既然距離派出所僅僅三百公尺,縱 使員警拒不搭載其前往,惟員警亦未要求抗告人應駕駛機車前往派出所,抗告人 仍得選擇自行步行前往而無礙,客觀上並非有何不得已之理由,非得自行騎乘機 車前往不可之理,然抗告人仍放縱己意,選擇駕車前往,自應負違規之責甚明, 自難謂係警員故意陷害或誘導違規。至於員警是否有積極處理抗告人與鄰居之停 車糾紛,要屬抗告人於行政上應如何尋求警察行政體系對承辦員警加以督促辦理 之問題,與本件是否應對抗告人予以處罰分屬二事,併此敘明。從而本件原處分 機關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 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裁處抗告人四萬五千元之罰鍰,併吊扣駕駛執照十二 個月,並無不當。抗告人於原審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已予駁回在案。抗告人前揭 抗告意旨猶執陳詞謂原裁定為不當,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台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宗 和
法 官 許 錦 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楊 妙 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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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