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2年度,1768號
TPHM,92,上訴,1768,200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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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六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
  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律師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號,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
偵字第一二七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戊○部分撤銷。
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 實
一、李祥泰係李青平、江雪花之子,李祥泰(以上三人均經原審審結)與案外人熊紀 初欲設立一販賣鍵植針之公司,乃找戊○合作,由戊○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頂下光儀企業社之址,在桃園市○○路二0五號七樓七0三室成立奇效國際有限 公司(下稱奇效公司),李祥泰、熊紀初、戊○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李祥泰化名「李成」擔任總經理,熊紀初任副總經理,推由 戊○任業務經理,負責業務工作,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在中國時報刊登廣告 ,以徵求業務員、經理、電腦資訊人員、出納、會計、護士、特別助理、司機等 職為幌,並於上開廣告中刊登「激能鍵植經富士比雜誌評定未來最具有市場潛力 的尖端科技事業,能接受全人教育訓練者保證每月收入最少新台幣(下同)十萬 」之字眼,誘使不知情之人前來應徵。不論應徵者欲謀求何職務,均對應徵者宣 稱成為鍵植師收入豐厚,鼓吹應徵者參加鍵植師之訓練,待應徵者上鉤後,即施 以訓練課程。而戊○明知奇效公司未經合法申請設立登記,仍與李祥泰、熊紀初 二人以該公司之名義辦理學員訓練課程並販賣鍵植針而經營業務。李祥泰為達其 詐財目的,並邀其父李青平化名「李建漢」為教授自稱為國際鍵植針大師,成年 之「曾旻星」為助教,對經錄取之應徵者共三、四十人上激能鍵植之訓練課程。 於訓練課程中,李青平、江雪花、「曾旻星」亦與李祥泰、熊紀初、戊○等人基 於詐欺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由李青平講授中醫人身穴位經脈,江雪花則於上課 時陪同李青平協助教學,李青平、江雪花、「曾旻星」並與李祥泰、熊紀初及戊 ○共同向受訓之人鼓吹成為鍵植師之好處,且受訓者應購買奇效公司之鍵植針, 以便學習,學習及格後即可成為鍵植師自行開業,每月收入可達數十萬元。該鍵 植針原價為二十五萬,特別優待學員只要六萬元,如不能購買者,可以租用之方 式,每月租金一萬元,連續使不知情之學員己○○、乙○○(改名朱凱莙)、丙 ○○、翁瓏峻、丁○○、黃德輝楊榮和等人陷於錯誤,交付辦理鍵植師之證照 費用二千五百元;己○○、乙○○、丙○○各給付三萬元,黃德輝楊榮和各交 付六萬元與李祥泰向其購買鍵植針,翁瓏峻亦交付租用鍵植針之租金一萬元,而 甲○○則未支付費訓練用亦未購買,嗣因李祥泰林偉仁再鼓吹學員投資另於桃 園市○○路八五九號十一樓處成立之明效國際有限公司,李祥泰亦將奇效公司遷 往該址辦公,迄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李祥泰林偉仁陳禮裕在上址打包欲搬離



時,為己○○等人發覺而報警查獲。
二、案經己○○、丙○○、翁瓏峻、丁○○、甲○○、乙○○(改名朱凱莙)等人訴 由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對於違反公司法部分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 報紙是李祥泰拿給伊去刊的,伊雖有參加準備工作,但到七月份覺得不對,九月 份發現東西被他們搬走了,他們自己成立一家公司,伊也是受害者,是伊自己去 警察局講,警察卻把伊的身分變成被告。伊從到尾都沒有參與,伊頂下光儀企業 社的住址是因為當時伊向他們要資料,他們並沒有給伊,伊先用個人名字先頂下 來,上課時伊沒有在場。伊負責活動企劃,伊發覺他們在上課時就感覺不對勁, 廣告上面所寫內容伊完全不清楚,不是伊所寫,亦非伊所登云云。二、經查:
(一)右開事實業據告訴人己○○、乙○○(改名為朱凱莙)、丙○○、翁瓏峻、丁 ○○、甲○○等人於警訊、偵查、原審及本院調查中指述明確(見核退續字第 一四五號卷第三十五頁至四十七頁、偵字第一二七八一號卷第五十六頁反面至 五十九頁、原審卷一第五十五頁、五十六頁、九十頁至九十三頁、本院九十二 年六月三十日訊問筆錄),且被告戊○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確向光儀企業 社頂下位在復興路二0五號七樓七0三室辦公室,與李泰祥、熊紀初等人共同 成立奇效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奇效公司),由李祥泰化名「李成」擔任總經理 ,熊紀初任副總經理,戊○任業務經理,嗣渠等為招攬人員以徵求業務員、經 理、電腦資訊人員、出納、會計、護士、特別助理、司機等職為由,推由戊○ 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在中國時報刊登廣告,並於上開廣告中刊登「激能鍵 植經富士比雜誌評定未來最具有市場潛力的尖端科技事業,能接受全人教育訓 練者保證每月收入最少新台幣(下同)十萬」之字樣,誘使不知情之人前來應 徵,惟實際上該公司並無經營「鍵植針」業務等情,業據被告戊○、李祥泰及 熊紀初三人於警訊及原審中供明在卷(見核退續字第八頁反面、九頁、十二頁 反面、十三頁、偵字第一二七八一號卷第三十七頁、原審卷一第一八○頁反面 ),並有徵人廣告、轉讓合約及李泰祥書寫為李成之董事長專用簽各乙份在卷 足參(見核退續字第一四五號卷第五十九頁、六十頁、六十三頁),嗣被告戊 ○、李祥泰及熊紀初等人分別面試應試人員,並於對錄取之三、四十名新進人 員第一天到職時,李祥泰向應徵者吹噓,其已有顧客,只是沒有鍵植師而已, 只要其等買鍵植針為鍵植師,每月收入二十萬元以上,惟無器材者即無法執業 ,該鍵植針定價五十萬至一百萬,欲優待學員二十五萬元,但在教授求情下, 以每套六萬元優待學員,以此騙誘學員購買鍵植針,被告戊○則慫恿應徵者參 加訓練課程,並假稱辦理鍵植師證照之事,而自稱為李建漢之李青平於上課時 向學員稱其為清代御醫傳人,具飛針走穴功夫,醫術高明,救人無數,使學員 不疑而購買鍵植針,江雪花則鼓勵大家投資開連銷店,且李青平及江雪花二人 更刻意隱瞞其與李祥泰間之親子關係,宣稱其二人與李祥泰無任何關係,其等 所支持者為上課之學員,以堅學員之信,另一「曾旻星」之人亦同時向應徵之 人施詐術,表示其以所學之技術為眼疾者治療,收入頗豐,以誘使告訴人等上



當等情,更據告訴人丁○○、翁瓏峻、丙○○、己○○、朱凱莙、甲○○等於 偵查及原審審理期間指訴在卷(見偵字第一二七八一號卷第五十七頁反面至五 十九頁、原審卷一第一○四至一一六頁),有李建漢之名片正反面各一紙在卷 足參(見偵字第一二七八一號卷第六十八、六十九頁),復參證人楊榮和於原 審審理時稱:伊有去應徵司機,後來李祥泰向伊說有鍵植針的課程,要其等留 下來上課,上完課就可以取得鍵植師的執照,李祥泰鼓勵其等買針,他說要從 事這個行業一定要有針,並說這個針在外面一套要十幾萬,因為其等是學員, 所以只要六萬,伊就買了一套等語(見原審卷二第一三三頁);證人黃德輝於 原審審理中亦稱:伊有去奇效公司應徵,伊留下來上課,說上課可以取得鍵植 師之執照,後來又要其等買那套針,伊有買,交六萬元給李祥泰,因為其等對 中醫是無知的,到底視力有沒有進步是佷模糊的,事實上那兩支針是破銅爛鐵 ,還說什麼進口的,當時李祥泰講得天花亂墜,李祥泰的父母也在旁邊鼓吹, 他就是幫其等上課,李祥泰還說可以變成醫生,當時李祥泰沒有告訴渠等他的 真實姓名,也沒有說明講師是他的父親等語(見原審卷二第一三四頁);證人 洪瓊芬於原審中亦證稱:「江雪花為師母,負責協助教授在旁邊教我們」等語 (見原審卷二第一七九頁);證人徐茂鈞於原審中證稱:「(問:李泰祥、李 青平、江雪花有無在公司鼓吹你們買鍵植針?)他是說要買鍵植針才可以做, 但他只有教我們醫療的過程」等語(見原審卷三第四十七頁),佐以被告戊○ 於奇效公司負責之工作及參與程度(詳如后述),足證其等上開之言指證被告 戊○與李祥泰、李青平、江雪花曾旻星等人共同施以詐術,對任何應徵者均 慫恿參加鍵植師之訓練,實欲令參加者入其騙局,以遂販賣鍵植針而詐取金錢 之目的,應非子虛。
(二)再依同案被告李祥泰於警訊中供稱:伊當天向應徵者說明報紙刊登的均為第一 志願,目前沒有適合的,可填寫第二志願,無底薪招攬顧客,用公司的明眼器 醫治客人的近視或其他身體不適(時間為十天內),每位收費二萬元,可收取 四千元佣金,剩下新近人員在公司受訓約一個月,其間伊收取每位證書費(奇 效激能鍵植師合格證書)二千五百元,又游說每位向公司購買明眼器(民俗療 法器)每組六萬元,無法購買者可向公司承租,租金每月一萬元,共賣給員工 十二組。沒有承租的,之後林偉仁游說大家成立子公司向伊購買代理權、明眼 器等語(見核退續字第一四五號卷第九頁),核與告訴人己○○於警訊時指稱 :其等錄取後,公司索取二千五百元費用,上課約三星期,大多時間游說買儀 器,如不買就叫其等租,鍵植針一組六萬元,其買了一組,公司游說新進人員 買鍵植針::三星期後安排義診,但公司未依言安排受訓之人大家有辦公桌等 語(見核退續字第一四五號卷第三十六頁);告訴人乙○○(改名朱凱莙)於 警訊時稱:其見廣告而去應徵,當天是向戊○應徵,第二天報到後並未如廣告 內容讓伊從事護士工作,但游說伊從事鍵植師工作,叫其等上課,要繳費二千 五百元以取得鍵植師執照,又游說其等購買鍵植針,每組喊價由二十五萬,降 為十萬,最後以六萬元賣給大家,伊買一組分期付款,至八月底林偉仁游說大 家入股成立新公司,每股十萬,宣稱第一個月即可分得三十萬等語(見核退續 字第一四五號卷第三十七頁反面);告訴人丙○○於警訊時稱:其見報紙廣告



而向熊紀初應徵,經錄取後上課,上了約三星期,期間大家都在游說其等買鍵 植針,售價是每組六萬元,其後林偉仁向大家說可投資自己組公司,一定購大 錢,一股只要十萬元,三個月內便可回收三十萬元等語(見核退續字第一四五 號卷第三十九頁);告訴人翁瓏峻於警訊時稱:第一天公司給大家上課,介紹 公司營運內容,其等得知係以儀器刺激人身穴道,據說可以醫百病,該儀器是 鍵植針,並暗示如不買可能就不能在公司上班,伊就這樣在公司上課約三星期 ,完全未提其所應徵之組訓經理的工作內容;在上課期間大部分時間都在游說 其等買鍵植針,不買可租,每組六萬元,伊因沒錢所以用租的,一月一萬,伊 將錢交李祥泰,公司天天游說新進人員買針。義診後總經理林偉仁向大家游說 已找到金主要投資一千二百萬元,煽動大家投資等語(見核退續字第一四五號 卷第四十一頁反面至四十二頁);告訴人丁○○於警訊時稱:伊看報紙而前往 ,向該公司經理戊○應徵,伊是應徵特別助理,張某稱二十七日再複試,二十 七日伊前往,有一群人在教室聽課,並要求其等買或租公司儀器鍵植針,售價 每組六萬元,如租則每月一萬元,每人都要有儀器,授課共三星期,由自稱是 國際鍵植大師李建漢到場授課,授課完後由公司安排義診,之後公司並未如所 言其等回到公司後都有個人辦公室,大家開始對公司不信任,總經理林偉仁又 向大家說已找到金主一千二百萬元,叫大家投資,自己組公司一定賺大錢等語 (見核退續字第一四五號卷第四十四頁反面至四十五頁);告訴人甲○○於警 訊時稱:伊見報紙廣告而前去向戊○、李祥泰應徵資訊工作,錄取後並未給伊 該工作,只叫伊學公司業務的課程(教人身穴位,使用明眼器等),又叫其等 買明眼器,每組最後降價至六萬元,但不敢向家人開口要錢,所以沒有買,李 祥泰口頭答應只有伊例外可以不用買鍵植針。至八月底林偉仁陳禮裕、吳錦 田向大家稱他們已集資一百萬元,再叫大家投資,另成立公司推展明眼器醫療 大眾眼疾及全身疾病,可賺大錢,其間又安排義診,製造醫療人潮,讓大家確 信等語(見核退續字第一四五號卷第四十六頁反面至四十七頁),互核相符, 足認告訴人等前揭所指,應為真實。被告戊○及李祥泰等人假藉徵求業務員、 電腦資訊人員、護士、特別助理等各項職務為名,不問來者欲應徵何種工作, 悉誘使應徵者參加鍵植師之課程,並要求繳交證照費用二千五百元,更於上課 期間游說學員買鍵植針,渠等藉此詐財之目的實已昭然。(三)又奇效公司之推行之「鍵植針」明眼器為一利用永久磁鐵之磁力線改善睫狀肌 之調節功能,改善視神經供血機能之眼睛保健器,而上開專利權業於八十六年 六月二十一日起消滅等情,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九○) 智專一(一)一五一一七字第○九○三一○○○五四○號函附專利申請資料附 卷足佐(見原審卷一第一九八頁至二一八頁),從而「鍵植針」僅為眼睛保健 器,有無治療眼部疾病及其他身體病痛之醫學上療效,尚乏醫學臨床實驗證明 可資為證,且該產品專利權業經消滅,亦從未經世界雜誌富士比評定認定。然 奇效公司於應徵人員經錄取後,卻仍安排新進人員至教室內由僅具從事國術損 傷整復工作之中國民間習用療法協會會員資格(見原審卷一第二四七頁),卻 自稱國際鍵植大師李建漢教授之李青平及自稱李成之李泰祥輪流介紹,當場表 演近視治療過程及帶領學員舉辦義診,使新進人員誤認「鍵植針」確有療效,



且有相當市場之需求,鼓吹擔任鍵植師之收入豐厚,上完訓練課程即可取得鍵 植師執照,誘使不知情之應徵者,誤認該行業前景可期,而參與奇效公司之鍵 植師訓練,繳交每名二千五百元之證照費用,並要求其等購買或租用公司儀器 鍵植針使用才能從事鍵植師工作等情,除據告訴人朱凱莙、丙○○、甲○○等 人於原審指訴在卷外(見原審卷一第五十六頁),亦有奇效能量醫學研究中心 核發之收據乙在卷足稽(見核退續字第一四五號卷第六十二頁)。再參證人庚 ○○於本院調查中證稱:「那時由我們總經理李祥泰向我們說一些介紹話,說 治療近視的市場很大,希望我們都能好好學習,我這兩個月是在學習治療近視 的穴道,就是學習鍵植師的工作,跟我們實際上應徵的項目不一樣。我們經過 總經理李祥泰講解後說鍵植師的工作很好,是否願意放棄原來應徵的項目來學 習這個工作,後來我們就填寫一張表格放棄原來應徵的項目,接受他們公司鍵 植師的訓練。當時被告(戊○)有跟我提過,應徵的廣告是來應徵學員來研究 這些工作,但在登廣告的版面上與被告所述不一樣,::他那個版面登了很大 ,大概需要花費八萬至十萬元的費用,所以使我們誤認」等語(見本院九十二 年六月三十日訊問筆錄);證人丁○○於本院調查中亦證稱:「我是要應徵組 訓,後來報到的那一天有一個地方很大,他們公司有當場表演治療近視的過程 ,結果就好像他們的近視就減很多,讓我們感覺有療效,他們就發一張表格讓 我們填寫是要擔任原來的工作還是要擔任鍵植師的工作::是李祥泰叫我們買 鍵植針但是他們價格是講的很高,後來說我們是教授的入門弟子,價格降到一 套六萬元,我當時並沒有購買,但我有看到很多的學員購買」等語(見本院九 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訊問筆錄),可見告訴人等之應徵人員確有因被告等人刊登 之廣告及李祥泰、李青平等人之游說、表演而陷於錯誤,誤認鍵植師行業前景 看好,乃繳交證照費用參與訓練及購買鍵植針使用至明。另據被告李祥泰於警 訊中供稱:其間伊收取每位證書費(奇效激能鍵植師合格證書)二千五百元( 見核退續字第一四五號卷第九頁),嗣又於原審中改稱:「我有在收費前澄清 說是規範在民俗療法裡面,是要幫他們申請民俗療法會員證,而不是鍵植師執 照」、「鍵植師執照是我們公司核發的,印製好還沒有發給他們」、「鍵植師 是我們公司的稱呼、但還是受中國民俗療之規範,當時有替丁○○及另一位申 請,因入會會費要每名五千多元,所以先申請二名」、「我當初是說這是民俗 療法之一,我沒有說可以變成醫師,是說可以申請民俗療法的證照」等語(見 原審卷一第九十二、九十三頁、卷二第一三五頁),其前後供詞已有不一,且 所謂「鍵植師」執照僅係奇效公司自行印製,復有告訴人提出空白之「鍵植師 」執照乙紙附卷可證(見核退續字第一四五號卷第六十四頁),是取得上開執 照並非即可合法執行鍵植針業務,被告戊○等人明知鍵植師執照與民俗療法證 照二者尚屬有別,卻以取得「鍵植師」執照即可自行執業為由,誘使新進人員 參與該公司鍵植師訓練及購買「鍵植針」使用,其施以詐術欺瞞告訴人之犯意 灼然可見。況且告訴人等嗣後均未拿到鍵植師或民俗療法之任何證照,亦據告 訴人己○○、翁瓏峻、丙○○、朱凱莙、丁○○等人於原審中指述明確(見原 審卷一第九十二頁),是被告戊○與李泰祥等人明知「鍵植針」並無具有上揭 所稱療效卻仍於廣告及職前訓練中為不實陳述,使新進人員誤認該行業前景可



期而參與訓練,並繳交證照費用,且鼓勵其等購買鍵植針,以執行鍵植師的工 作,被告等人施用詐術使人為財物交付之犯行,已臻明確,足可認定。(四)又被告戊○為奇效公司股東之一,業經證人林偉棋及被告李祥泰分別於警訊及 原審中供述明確(見核退續字第一四五號卷第八頁反面、二十六頁反面、原審 卷一第二五四頁),且奇效公司於中國時報中刊登多達十一項職位之徵才廣告 於被告戊○所刊登後,除由李祥泰及熊紀初分別以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身分先 後面試參與應徵之人員外,被告戊○亦以該公司企劃部經理身分面試應徵人員 等情,亦據告訴人丁○○、甲○○於警訊及本院調查中指述無訛(見核退續字 第一四五號卷第四十四頁反面、四十六頁反面、本院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訊問 筆錄),再參證人林偉仁於警訊中證稱:「我應徵奇效公司後得知該公司引進 中國大陸出產的一個刺激穴道醫治身體病痛的『明眼器』,經李祥泰、熊紀初 、戊○分別給我們上課學習,並由李祥泰向我們游說,在桃園成立公司,他給 我們代理權」等語(見核退續字第一四五號卷第十八頁);證人己○○於偵查 中證稱:「(問:戊○在公司做什麼事?)老師上課後,中間由戊○串場笑話 」(見偵字第一二七八一號卷第五十八頁);證人朱凱莙於原審中證稱:「星 期一上班時,戊○要我們二十多人集合在教室內由自稱李建漢之李青平給我們 上課,每天授課內容均不同」等語(見原審卷一第五十六頁),足證被告戊○ 確有參與奇效公司之應徵面試及學員受訓學習之過程至明。佐以被告戊○於警 訊時亦稱:李祥泰及熊紀初找伊合開鍵植針的公司,因有鍵植針公司要轉讓, 乃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頂下光儀企業社,而在桃園市○○路二0五號七樓 七0三室成立奇效公司,伊不知另外二股東係要詐騙,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開始營業,其負責業務工作(對外刊登廣告及營業執照證明申請),直至八十 七年八月上旬才知道李祥泰等人從事的不是販賣健康器材,而是藉應徵員工的 廣告,吸引應徵人員入門,誘使員工投資購買鍵植針,詐騙員工金錢,實際上 公司沒有在運作,此計劃伊未參與,都是另二人的想法,伊不知情。其八十七 年八月底要求離開公司,但公司不肯,所以到九月七日公司遷移時才離職,八 十七年八月上旬知詐騙,伊有勸導李祥泰,但他們各有說法,才知道詐騙與原 來的工作事項不同,伊便要求離開等語(見核退續字第一四五號卷第十二頁反 面至十三頁),嗣於原審中供稱:「當初他們進來時我們也向他們提過要等公 司正式營運,但是他們一定要先學某些東西,我們也有問他們想做什麼東西, 後來公司搬到經國路後他們也沒有過來」等語(見原審卷二第一三五頁),於 本院審理中供稱:「我們應徵是以基本業務為主,廣告刊登第一次時我覺得與 當初的設立宗旨不符,我那時有跟他們吵過」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七月十七 日審判筆錄),其自承被告李祥泰之經營上開奇效公司係一騙局,熊紀初亦為 參與行騙者之一,其所陳之詐騙手段,與告訴人所訴之情形相符,故其上開陳 述,亦足為被告等人詐欺犯行之明證。雖其否認詐欺,然其既於廣告刊登時即 查有異,卻仍參與面試應徵新進人員、於李青平授課過程串場參與、對新進人 員上課,是其所辯無非卸責之詞,要不可採。從而,告訴人等前揭指訴被告戊 ○亦有慫恿應徵者參加練課程,又鼓吹購買鍵植針等詐欺行為,堪屬可信。(五)奇效國際有限公司自始未經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業據被告戊○、李泰祥



分於警訊中供明在卷(見核退續字第一四五號卷第八頁反面、十三頁),有經 濟部經商一字第0九一0二0七四一八0號函及桃園縣政府府建登字第0九一 00七八九五一號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一一二至一一四頁)。被告戊○ 與李祥泰等人以奇效公司之名而對應徵之人宣稱徵才,並辦理學員訓練課程、 販賣鍵植針經營業務等情,亦據告訴人等指訴在卷無訛,其對外招募員工、施 以職前訓練及販賣鍵植針之行為係以公司名義為法律行為,是被告戊○等人有 以公司之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之犯行,足堪認定。綜上所述,被告 戊○之右開犯行,罪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三、被告戊○與李泰祥等人以招募新進人員,開辦訓練課程為幌而誘騙應徵者交付費 用並購買器材,施以詐術使多數受訓學員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其中學員甲○○ 則未因此而交付金錢,是核其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其 以未經設立登記之奇效公司名義經營公司業務部分,則係犯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二 項之罪;公訴人認被告戊○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惟其並未證明 被告戊○係以此營生,雖其與被告李祥泰等人共同犯罪,然詐欺罪與常業詐欺罪 ,其罪質本屬相同,其共同犯罪者中以詐欺為常業者固應論以常業罪名,然如非 恃以維生者,應僅論以普通詐欺罪,不能以常業詐欺罪之共同正犯論處(最高法 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九四0號判決參照)。公訴人既未證明被告戊○係恃本罪 維生,即未充分證明常業之要件,故不能以其有向多數人行騙之事,即推認其係 賴此維生,故就被告戊○部分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被告戊○與李祥泰 、李青平、江雪花及同案之熊紀初、「曾旻星」間,就詐騙告訴人等參與鍵植師 訓練課程、購買鍵植針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戊 ○先後施用詐術向多數人詐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 覆為之,應論以一罪之連續犯,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詐欺與違反公司法二 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詐欺罪論處。四、原審對被告戊○予以論罪科刑並宣告緩刑三年固非無見,惟被告戊○並非主謀, 雖為公司股東之一,然嗣於中途即自行離去並未繼續參與犯行,且詐欺所得均為 李泰祥取得,雖其與李祥泰等人共同犯罪,尚無從證明其有恃此營生之意,原審 未察,率認被告戊○有常業詐欺之犯行,且未予審酌被告戊○參與程度及有無獲 取利益等情論究,尚有未洽。本件被告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固無理由,惟原 判決上開部分既有可議,自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戊○ 涉案程度較低、嗣予未得任何利益、犯罪之手法、參與時間長短、詐騙之金額、 人數、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又刑法第 四十一條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佈施行,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將得易科罰 之範圍擴及於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 告者,被告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以修正後之新法為 對被告有利,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後之新法而諭知其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戊○前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 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戊○犯本罪雖不可取,惟其或因受李祥泰之 蠱惑而參與犯行,且參與犯行之時間非長,其於行為後亦有所警惕,未有再犯之 行為,此觀之前科紀錄表甚明,本院以其案發至今已歷四年有餘而均未再犯,因



認其犯本件係屬偶發性,是以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三年, 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薰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陳 榮 和
法 官 李 英 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鄭 信 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為保全前項價額之追徵或以財產抵償,得於必要範圍內扣押其財產。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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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