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801號聲 請 人 李雅齡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具狀確認本件聲請人應為何人?陳鐘洪是否為共同發票人 ?並提出與聲請人相符之印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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