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2年度,1620號
TPHM,92,上易,1620,2003072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二О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 人 甲○○
  被   告 行政院國防部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國家安全局  不詳
  代 表 人 丁○○    
  被   告 行政院法務部調查局
  代 表 人 丙○○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
  代 表 人 戊○○
右上訴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О三號,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法人除有處罰之特別規定外,尚難認為有犯罪能力,即不得為刑事被告。本件 上訴人對被告行政院國防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衛生署 等提起自訴,查被告等均屬公法人,法律上又無對於公法人處罰之特別規定,上 訴人依法即不得對被告等公法人提起自訴,原審依法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略謂,上訴人日記中所載之高能物理磁波 超導等資料,可作為判決之依據云云,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治
法 官 王 炳 梁
法 官 楊 炳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 素 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