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六七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六四號,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九年度偵字第七一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綽號「白猴」,曾有殺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科,民國(下同) 八十四年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 罰金以三百元(銀元)折算一日,嗣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不知悔改,見「日南」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日南」公司)承包交通部公路 局第一工程處位於新竹縣境內之「東西向快速道路南寮竹東線E二0四─一標新 竹縣竹北市斗崙都市計劃二─三號0K+000-二K+二00新闢工程」、「 高鐵聯外道路一二0線拓寬工程」及「新竹縣竹北體育公園第二標及第十二標道 路新闢工程」等多項重大公共工程,認有利可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 同有犯意聯絡之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數人,先於八十九年五月中旬某日十四時許 ,至「日南」公司設於新竹縣竹北市○○路二四號之工務所,向該工務所之負責 人曾銀標以:「日南」公司在新竹縣內承包有多項重大公共工程,且提供工地窪 地供人任意傾倒廢土,賺得不少利潤,要求該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六百萬 元予乙○○等道上兄弟花用,如不付錢,將帶兄弟阻擋工地工程之施工,並向司 法單位舉發為由,恐嚇曾銀標交付上揭款項,曾銀標則以須徵得「日南」公司股 東同意為由予以拖延。乙○○遂於翌日起之不詳時間,接續上開恐嚇取財犯意, 多次夥同有犯意聯絡之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數人至「日南」公司承包之「新竹縣 竹北體育公園附近地區縣治遷建第二期主要計畫第二標道路新闢工程」工地,於 該工地拖板車司機甲○○駕拖板車欲進入工地時,加以攔阻滋擾並嚇稱:「今天 『日南』公司的員工及司機或卡車司機通通要押走」,並停留在工地內外,使甲 ○○、陳明州等該工地之員工心生畏懼。曾銀標因此擔心工程無法順利進行而心 生畏懼,遂透過其姪子林保伶及林保伶之友人彭進添等人居中協調,由雙方於八 十九年五月下旬某日,在林保伶設於新竹縣竹北市○○○路八0號川源消防公司 內,達成由曾銀標個人為「日南」公司交付總金額二百五十萬元(起訴書誤載為 二百三十萬元)予乙○○,乙○○則確保該公司之工程順利進行不受干擾之協議 ,其後曾銀標遂交付現金一百萬元,另開立以自己名義為發票人,面額各為一百 萬元、五十萬元之臺灣省合作金庫桃園支庫,票號0000000、00000 00、發票日各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同年五月三十一日之支票二張交付乙○ ○。乙○○並當場書寫上載有其聯絡電話號碼「0000000000」、「0 000000」、「白猴」之字據交付曾銀標,以資證明及供日後聯絡之用。乙 ○○於受領上開支票及現金後,將前述一百萬元之支票存入不知情之謝雲明(另
為不起訴處分)開設於誠泰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 提示,將上開五十萬元支票輾轉交付予不知情之王雙寶(另為不起訴處分)設於 亞太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示,至一百萬元 現金部分則花用殆盡。嗣於八十九年八月間因「日南」公司前述工地,又遭自稱 「四海幫」者之電話恐嚇而不勝其擾,報警查獲,始悉上情。二、案經被害人日南公司竹北工地負責人曾銀標訴由新竹縣警察局暨法務部調查局新 竹縣調查站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向日南公司設於新竹縣竹北市○○ 路二四號工務所之負責人曾銀標為恐嚇取財之犯行,惟矢口否認有與他人共犯之 情形,辯稱:伊僅以曾銀標有在其工地內棄物乙節為要脅,而自行單獨前往恐嚇 並未聚眾去恐嚇云云。
二、經查:
㈠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曾銀標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新竹縣警察局刑警隊訊 問中指稱:「(問:你今天是因為何事?向本隊報案?)答:因為我被黑道兄弟 恐嚇取財,所以向貴隊報案」、「(問:你指稱之黑道兄弟如何向你恐嚇取財? 以何種方式?)答:因為我承包交通部工務局第一區工程處新竹縣、市東西向快 速公路南寮竹東線E二0四─一標,竹北斗崙都市計劃二─三號,0K+000 -二K+二00新闢工程高鐵聯外道路一二0線一K+六五0-三K+一五0段 拓寬工程和新竹縣政府二期道路工程,工地位置都是在新竹縣內,起因是施工工 地範圍廣大,夜間常遭歹徒侵倒廢棄物,黑道兄弟藉此為由,認定我們工地有收 受廢棄物並收取費用,即向我勒索要錢」、「(問:這些黑道兄弟何時?在何地 ?向你勒索多少錢?)答:第一次是八十九年五月間某日十四時許,在工地事務 所(新竹縣新北市○○路二十四號),有一名男子,約三十多歲,打電話到工地 事務所內(電話號碼000000000號),是我公司女會計接通,說要找曾 董,我即接起電話,對方說:『我是﹝白猴﹞(綽號),你在新竹縣內承包四至 五標工程,應該賺多少錢,拿一些出來花花,你下午二點有空嗎?來談談』,我 回答說:我有空,你過來談,當天下午二點多,一名自稱『白猴』男子,駕駛一 部米白色廂型車,載著三名黑道兄弟,四人就在工地事務所,跟我說:『你的工 地有收廢棄物並有收費,你應該賺不少錢,我們兄弟要六百萬元』,我即回答: 『我沒有給人家倒廢棄物,是歹徒利用晚上偷倒的,我也向新竹縣環保局報案了 ,你開口要六百萬元,我不能作主,公司的人已快到了,你等一下』,這四名黑 兄弟誤以為我叫兄弟來處理或是向警方報案,聽到後即走了」、「第二天這名綽 號『白猴』男子帶領了十餘名兄弟,直接到工地內,阻擋車輛進出,也用人圍著 ,不讓工人施工,這種情形共有四次,每次都是十餘人,第四次這名『白猴』帶 領了三十餘名兄弟,到工地內,也是以同樣手法阻擋工人施工。經過這四次的騷 擾,我與公司的人商量,大家都認為,我們不付這筆錢,工程也沒辦法進行,是 否跟他們談看看。我們在騷擾與商量期間,『白猴』每天都打電話到工地事務所 內,恐嚇說:『你們不付這筆錢,日後會有很嚴重的後果』,經過這些恐嚇與騷 擾,我跟『白猴』討價還價後,我答應交付一百萬元給他們,交款地點在新竹縣
竹北市台灣銀行前交付,『白猴』接到這一百萬元現金,即向我說:不好意思, 我對工程的事外行,我也是被人推出來的」、「(問:經過這次事,有無黑道兄 弟再向你們勒索?)答:有,本月十五日十五時許,有二名黑道兄弟,自稱是『 四海幫』的兄弟,開車到我們工地事務所,向我恐嚇說:你上次有給錢『白猴』 ,這次我也要,聽說你上次給『白猴』二百五十萬元,這次我二百萬元就好了, 用電話聯絡。他們就走了。第二天下午十五時至十六時之間,歹徒再打電話給我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說:『曾董你錢準備好了嗎?你這次為何 沒有找人協調』,我回答:『我還沒準備好』,他就把電話掛了」、「這些黑道 兄弟的行為非常惡劣,專門欺壓我門老實生意人,希望警方嚴辦」等語,於八十 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新竹縣警察局刑警隊訊問中指稱:「(問:你第一次筆錄所陳 述內容實在嗎?)答:實在,但是我被勒索的金額不正確,是被勒索二百五十萬 元,其中有一百萬元是現金,一張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合作金庫桃園支庫IJ 0000000號支票,面額五十萬元,另一張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合作金庫桃 園支庫IJ0000000號支票,面額是一百萬元」、「是八十九年五月二十 四日十四時許,交給『白猴』本人」、「(問:經查向你勒索綽號『白猴』真實 姓名為乙○○『男,五十六年六月十二日生,
號』,經你現場指認,是否為向你勒索之人?)答:就是這名乙○○向我勒索沒 錯」、「(問:你第一次筆錄為何指稱被勒索金額為一百萬元?)答:我原本想 原諒他們,結果我又被勒索,我才將詳細金額告訴警方」等語,於八十九年八月 二十四日新竹縣調查站訊問中指稱:「我於八十年間進入日南公司負責工地現場 施工管理事項,並為該公司股東,目前擔任該公司業務經理一職」、「(問:日 南有限公司有無在新竹縣承做公共工程?)答:有的,本公司在八十八年八月及 十一月間,分別承包新竹縣政府發包,金額為六千二百八十萬元之『新竹縣竹北 體育公園附近地區縣治遷為第二期主要計劃第二標道路新闢工程』及金額為九百 七十五萬元之『新竹縣竹北體育公園附近地區遷建第二期主要計劃第十二標道路 新闢工程,前者即屬於重大工程,另在八十八年五月及八十九年一月,分別承包 由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發包、金額為一億一千五百萬元之『東西間快速公路南寮 竹東線E二0四─一標竹北斗崙都市計劃二─三號新闢工程』及三千九百萬元之 『高鐵聯外道路一二0線拓寬工程』,該兩工程均屬於重大公共工程」、「(問 :日南公司承做前述四項重大公共工程期間,有無遭受黑道分子介入恐嚇取財情 事?詳情為何?)答:有的,本公司在今年五月中旬第一次遭到自稱『白猴』之 竹北地區黑道分子率眾至本公司位於竹北來福興路二十四號工務所恐嚇,要求本 公司必須交付六百萬元保護費予渠等,迄同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二時許,又有自稱 係『四海幫』黑道分子三人(姓名不詳)至工務所恐嚇,要求本公司必須交付二 百萬元保護費」、「大約是在今年五月中旬有一自稱『白猴』之男子先以電話向 我表示有事要與我商談,隨後渠即在當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夥同另三名男子,駕駛 一部白色三菱休旅車至前述工務所,『白猴』等一行四人無視當時亦在場之丙○ ○及張姓司機,開口即向我表示該工務所既由我負責,而日南公司在竹北市承包 四、五個重大工程,金額達數億元,因此渠要求我必須交付六百萬元,以供渠兄 弟花用,由於渠等獅子大開口,我當時即以需向日南公司負責人討論後再決定為
由,拖延渠等恐嚇,『白猴』等四人遂以改天再說匆忙離去,未料翌日中午『白 猴』竟率兄弟七、八人至『新竹縣竹北體育公園附近地區縣治遷建第二期主要計 劃第二標道路新闢工程』施工處,以行動電話打至我工務所問該所人員表示,由 於該施工處有建築廢棄工業者進場傾倒廢棄物,並指稱日南公司依每車進場數量 收取費用,因此指名要求我必須出面處理,渠等並將該施工處入出口封住,致該 工程相關施工人員均無法進場施工,由於我採關機不回應態處理此事,希望能讓 『白猴』知難而退,但『白猴』竟連續五、六日,在同時間至前同一地點堵住入 、出口,欲逼迫我出面付錢解決此事,且因人數一次比一次多,迄八十九年五月 二十二日『白猴』竟率三十餘名平二十歲上下之男子在該工程施工地點,且佔地 時間自該日下午三時至五時許,我因工程有施工期限,且多位現場工人均心生畏 懼不敢上工,我迫於無奈且承受極大精神壓力,因此遂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透過友人出面『白猴』協調,以使該工程能繼續施工」、「我因工程進度受阻, 現場工人不敢上工,迫於無奈而透過我外甥林保伶另尋管道與『白猴』溝通,經 林某與另一中間人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向『白猴』表示,希望放我一條生路 ,但『價錢』壓低,雙方皆各退一步,獲『白猴』同意,由我『支付』二百五十 萬元予『白猴』,以換取日南公司在新竹縣承包之工程,均能順利施工」、「本 公司因承作縣府等公家機關發包之工程,均有施工期限,且不堪『白猴』連日率 眾恐嚇,因此本公司最後決定以花錢消災方式,同意交付二百五十萬元保護費予 『白猴』,雙方並約在林保伶開設之『川源消防設施』公司交款,在場人包括林 保伶、我、『白猴』及林某友人(即為『中間人』),我當場交付一百萬元現金 及票號IJ0000000面額五十萬元、票號IJ0000000面額一百萬 元之合庫桃園支庫兩張我個人支票台『白猴』本人,『白猴』均已背書領取該兩 筆款項,而『白猴』當時收錢後曾向我表示,渠既已拿了這筆錢,日後日南公司 在新竹縣承包的各項工程,只要有黑道幫派介入,我均可透過渠協調解決,『白 猴』為取信於我,並填寫『白猴、000000000、0000000』之電 話資料予我」、「『白猴』即為乙○○」、「(問:貴公司在新竹縣得標施工之 工地,既於八十九年五月中旬即遭乙○○等人恐嚇索討保護費六百萬元,何以貴 公司當時並未報警處理此事,迄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始向本單位說明此事?) 答:由於本公司第一次遇到黑道分子恐嚇強索保護費,且乙○○等人自今年五月 中旬至本公司工務所表達恐嚇取財之意後,即連續數日率眾至本公司施工處霸佔 出入口,且人數一日比一日多,致在現場施工之工人均心生畏懼不敢上工,而工 地擺放之重機械設備、怪手、抽水機、發電機等,均在夜間遭竊,我為求工程如 期完工,並避免陳某日後再次恐嚇,因此抱持花錢消災心態處理此事,惟在八十 九年八月十五日再次受到黑道恐嚇強索保護費後,我在不堪其擾及擔心此事會持 續發生,始願意向貴站說明相關案情」等語,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新竹縣調 查站訊問中指稱:「(問:你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接受本站人員所製作之筆 錄,是否屬實?)答:均實在,但有關乙○○涉嫌向我恐嚇取財之相關案情,我 願配合貴站人員指證其他嫌犯」、「乙○○等黑道分子,在八十九年五月中旬係 駕駛車號Z七一三四四三白色三菱自小客車,至我工務所恐嚇強索保護費」、「 陳某第一次至我工務所,該車共載有其他三名男子,且之後陳某多次至工務所及
工地恐嚇強索保護費,渠等均在場,若有照片可以指認,我均可認得」、「(問 :川源消防工程公司負責人林保伶係於何時知悉日南公司有遭到前述乙○○率眾 恐嚇取財一事?)答:我在今年五月中旬遭到乙○○率眾連日至我工務所及工地 恐嚇以強索保護費之情事後,因工地工人心生畏懼不敢上工,嚴重延誤工程進度 ,我之弟丙○○遂於該事情發生後,主動打電話與我外甥林保伶聯繫,希望以林 某在竹北的人脈關係,協調解決此事」、「林保伶得知前情後,經多日透過友人 在新竹地區訪查,林某始知柒國中同學(姓名不詳)與乙○○熟識,並於八十九 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許約好陳某與我在『川源消防工程公司』(址設竹縣竹 北市○○○街八十號)一樓討論此事,在場者除陳某與我外,尚有林某及林某國 中同學,當時乙○○表明該筆保護費要分給很多人,渠只是被推派出來收錢,因 此我雖希望將保護費降至二百五十萬元以下,惟乙○○堅不同意,林保伶固擔心 談判破裂,造成我日後工地困擾,糾紛不斷,而表示願幫我代墊該二百五十萬元 款項,我見該保護費已難有再減少之可能,遂同意分別以現金及開立支票方式, 交付該筆保護費」等語(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二 四七號第二頁正面至第四頁背面、第六頁正面、背面、第二十四頁正面、背面、 第二十六頁正面至第二十七頁正面、第三十二頁正面至三十七面背面),於檢察 官偵查訊問時陳稱:「(問:乙○○於何時開始向你索取錢財,是用何理由?) 答:是在八十九年中旬的時候時,在某日中午打電話至右開工務所是我們會計小 姐接的,名字是丁○○,她說有一位叫白猴的找我,當時我正好不在,後來中午 我親自接到白猴的電話,他說董仔我是白猴,下午二時有空嗎?我答什麼事,他 說工地有些事當面再談,我說好,當時心裡有數,我想又要來勒索的,結果當天 二點,有一部白九人座的廂型車,顏色是白色系的,是由乙○○(白候)率領三 人的態勢進到工務所的飯廳(因為飯廳前面是個廣場),一進該工務所飯廳由白 猴坐下來與我談,其餘人就站於白猴旁邊,白猴穿著短褲露出腿上剌青,其餘三 人也是一副兄弟的態勢,講話的口氣讓人覺得有壓迫感,乙○○自報名號說『我 是白猴,你工程做很大,我們兄弟需要六百萬,你等我電話通知』。隨後該行就 離開工務所,隔天乙○○就打電話來工務所是由會計小姐接聽,叫她轉告我說白 猴在找我,這樣就知道了,意思就是說問我準備好六百萬了沒有,我一直就躲避 他,結果過了幾天約在五月中旬左右,白猴帶了十幾人到我五之九號工程工地( 縣府二期重劃區○道路工程工地)阻擋機器施工,不准人車進出,要逼我出來, 佔據該工地使該工地無法施工,大約有一個禮拜迄段時間我同時有問日南公司董 事長楊忠雄報告,他要我去報案所以我就向北機組報案,但因當時我只知他綽號 叫白猴所以沒被受理,所以我就找我弟弟曾春去打聽白猴這個人,輾轉經過我外 甥林保伶透過他的同學找到白猴約到林保伶家,當時我記得是五月下旬,在場有 林保伶及他的同學、白猴、和我共有四人,當場白猴告訴我說今天算你運氣好, 你外甥與我鄰居(即林保伶之同學)是好朋友所有算你二百五十萬元,我說公司 沒有這麼多錢,白猴說我是被推出來的背後還有人要分這筆錢,你至少要給我二 百三十萬元(應為二百五十萬元),當場我們就以二百三十萬元(應為二百五十 萬元)成交,我是為了要換取該工地的安寧只好答應他了,第二天下午就約在林 保伶之住處交錢(即是林保伶所經營之工程行),我是以開一張一百萬元、一張
五十萬元的合作金庫支票,票號分別IJ0000000及IJ六六二二六七號 ,另外八十萬(應為一百萬元)是給現金,在林保伶和他的同學前面交給白猴, 然後我當場要求保證今後白猴不要再帶人來工地騷擾,他就答應了並當場留下二 隻電話號碼分別是0000000000及0000000並簽上白猴二字(該 資料我已提供警局),我來有自稱是四海幫的人來騷擾,時間是八十九年八月十 五日下午的時間,自稱是四海幫的人說『我已給白猴二百五十萬元,我們四海幫 只要二百萬元你等電話通知』。就走了,當時我就電話即上開白猴留予我的行動 電話,怎麼又有人來鬧了,他說他會處理,結果第二天該自稱是四海幫的人打我 前留給白猴的行動電話(0000000000)問我說錢準備好了沒有,隔天 我們即以日南公司名義正式行文給警政署希望他們理,事後我便將行動電話關機 」、「(問:白猴到你工務所找你談有幾次?)答:有二次。第一次前述所言那 次,第二次是隔天他也是帶來了很多人來,有三至四人下車到工務所內,當時我 正好不在,工務所內之會計丁○○有看到,他一群人看我不在即轉往工地阻擋怪 手施工及吊車施工並不讓卡車進出,就是要逼我出來,而且之後我付錢之前白猴 也有打電話至台北日南總公司,由會計小姐接聽(姓洪)說要我們公司出面處理 這六百萬元的事情,不然要阻止工地施工」、「(問:乙○○等人去工務所向你 索取錢財是以何理由?)答:他是假借我們公司在新竹縣工地給別人傾倒廢土收 取利潤的事端要我們公司給錢,如果不給錢要阻擋工地施工」、「(問:為何你 交付白猴之二百三十萬元『應為二百五十萬元』,該支票部分是以你個人名義而 非公司名義?)答:我有問公司回報工地被勒索的事情,當時是由台北公司之藍 姓會計小姐輾轉向楊忠雄報告,藍姓會計就告訴我說,先由我處理事後再由股東 處理」、「(問:林保伶對於你被白猴恐嚇取財一事是否知悉?)答:知道,因 為他是幫我聯絡白猴的人,交錢時也在場,並在我交付的二張支票上背書,我與 白猴在林保伶家討論交付之金額他也在場,林保伶就是因為知道我被白猴恐嚇取 財才幫我聯絡白猴的,所以他清楚知道整個事情之過程」、「(問:你們公司為 何要交付金錢給乙○○?)答:因為我們害怕在施工期間人身安全及工地安全遭 到危險,所以我們決定付錢給他」等語(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八十 九年度偵字第七一00號第二十六頁背面至第二十九頁背面),於原審法院訊問 時陳稱:「(問:被告在八十九年中旬到竹北市○○路二四號你們的工務所裡找 過你?)答:是,當天早上他先打電話到事務所,我不在,他有留話說他是白猴 給會計小姐丁○○,所以我就打電話給他,他問我中午有沒有在,我說有,下午 一點至一點平之間他就帶了三個人過來,被告是開著白色九人座廂型車來的,他 來以後說我工地有收人家廢土,我說那是人家偷倒的,他就向我勒索六百萬元說 不行,我是合法的工程」、「(問:你和被告談判的過程如何進行?)答:被告 一直阻止我們施工,我就透過我外甥林保伶找他談。最後我們給他二百五十萬元 ,我付給他現金一百萬元,剩下的開二張支票給付。我們談判後的隔天付給他, 談判那天距他來工務所找有約有一個禮拜到十天左右」、「(問:現金是給八十 萬元還是一百萬元?)答:時隔太久,我忘了,要回去查才知道」、「起訴書中 所載現金八十萬元有誤,應該是一百萬元。被告有無帶人恐嚇,從證人的證詞中 就可以看出來」等語(見原審卷第四十四頁至第四十六頁、第一四一頁)。證人
即「日南」公司董事楊忠雄於警訊中證稱:「(問:日南公司有無在新竹縣承做 交通部公路局或新竹縣政府發包之重大公共工程?)答:有的,本公司在八十八 年八月及十一月間,分別承包由新竹縣政府發包之『新竹縣竹北體育公園地區縣 治遷建第二期主要計劃第二、十二標道路新闢工程』及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於八 十八年五月及八十九年一月發包之『東西向快速公路南寮竹東線E二0四─一標 竹北斗崙都市計劃二─三號道路新闢工程』及『高鐵聯外道路一二0線拓寬工程 」、「(問:前述四項工程既由日南公司承做,該四項工程工地實際負責人為何 ?)答:本公司營運係以各股東(暗股股東)負責各工地工程實際施做為主,因 該四項工程均係曾銀標代表本公司標得承做,因此該四項工程之工地實際負責人 為曾某」等語(見同署第二四七號偵卷第五十三頁背面、第五十四頁正面);證 人即工務所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丙○○於警訊中證稱:「(問:日南公司承包公路 局發包之新竹縣竹北市○○○○○道路聯絡道二─三號道路工程,於施工期間有 無遭到新竹地區黑道分子恐嚇取財之情形?)答:有的,該工程於八十八年八月 八日正式施工,我哥哥曾銀標係負責該工程之工務經理,據渠向我表示,該工程 先於今年五月間遭黑道人士(姓名不詳)數人,以本公司為任由棄土包商傾倒建 築廢棄物,並從中獲取高客額利潤為由,並求『吃紅』,否則將向新竹縣環保局 告發,該黑道分子開口即勒索六百萬元,至於本公司有無給付該款項,我並不清 楚,俟今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二時許,又有兩名自稱『四海幫』之黑道分子向我哥 表示,必須準備二百萬元,充做保護費,之後渠等會再以電話聯絡取款事宜,惟 渠等迄今均未再與我哥或本公司聯絡」、「(問:你是因為日南工程有限公司遭 黑兄弟勒索錢財,所以警方通知你前來作筆錄?)答:是的」、「(問:你是否 知道有黑道兄弟你你公司勒索?)答:我知道這件事」、「有一天是八十九年五 月間某日早上,有一名男子,打電話到工地事務所內,向我哥哥曾銀標說:『曾 先生,你在新竹縣內承包四、五包工程,應該賺了不少錢,拿些錢來花花,你下 午二點有空嗎?來談』,當天下午二點多,一名自稱『白猴』男子,駕駛一部米 白色廂型車,載著三名黑道兄弟,共四人到工地事務所內,向我哥哥曾銀標說: 『你在新竹縣內承包四、五標工程,應該賺不少錢,你工地內也收廢棄物,也有 收費,拿六百萬元出來』,我哥哥曾銀標即向『白猴』解釋,我們工地沒有給人 家倒廢棄物,是歹徒利用晚上偷倒的我也向新竹縣環保局報案。『白猴』不相信 這些話,仍堅持要六百萬元,我哥哥只說我會向反應這件事,『白猴』等人就走 了」、「(問:綽號『白猴』是向日南公司勒索,還是向曾銀標勒索?)答:他 們是向公司勒索,也認定曾銀標是老闆」、「他們向曾銀標勒時,我都在工地事 務所人,親眼目睹這件事」等語(見同上卷偵字卷第三十頁背面、第三十一頁正 面、第六十九頁至第七0頁正面),於檢察官偵查訊問時證稱:「有,在八十九 年五月間某日下午二點多時,有一部米白色的休旅車式廂型車,開進右開工務所 門口,下來了四個人,就進入公務所,其中一人帶三人說要找『曾董』,還對『 曾董』(即曾銀標)說:『你們公司在新竹縣承包四個大工程,還提供工地給人 倒廢士,賺了很多錢,也說要分六百萬元的利潤』。曾銀標說無法答應,要回報 給公司,該四名男子談了一下後就離開,接著幾天縣政府二期工地,就有平板司 機甲○○回報給我,說有很多八到該工地,並圍他的人、車,問他是否是日南公
司的人,並且一直佔著該工地不走,因為他們都是找曾銀標處理,上開只是我知 道部分,另外我聽說往後的幾天,那一群人都有多次來縣政府二期道路工地騷擾 」、「依悉記得在母親節過後一星期的時間」、「我一直都在工務所的飯廳內沒 有出去,而『白猴』等人開車來時,正好開一部休旅車停有飯廳門口,所以我只 看到該部休旅車及進來的四人」、(見同上卷偵字卷第八十四頁正面、第八五頁 正面、背面、七一00號偵字卷第一0四頁正面、第一0五頁正面、第一六四頁 正面、第一六五頁正面),於原審法院訊問時證稱:「(問:有無見過『白猴』 去工務所或工地?)答:在工務所見過一次」、「是第一次他來找曾銀標的時候 ,那次他帶了四個人,自稱是『白猴』,『白猴』對曾銀標說,你們作工程的賺 很多錢,後面的我沒聽清楚,就離開了」等語(見原審卷第六十三頁、第六十四 頁);證人即總務人員丁○○於警訊時證稱:「(問:日南公司遭人勒索及阻攔 工程進行之事你是否知道?)答:這件事鬧很大,全公司的人都知道,因為我都 在辦公室所以我沒在目前工程之工地遇到那群『黑道兄弟』」、「乙○○自稱他 叫『白猴』,他說要找『曾董』曾銀標,我說曾董外出不在,『白猴』說:『叫 曾董趕快出來解決事情,跟曾董講我是白猴他就知道』,我有向他留電話等,但 白猴沒留就掛了電話」、「(問:事後據你了解,前述白猴所稱解決事情係指何 事?)答:我老板有說是『兄弟』來要錢」、「我同曾銀標及其妻子都是小學同 學,除了員工關係之我們是相交多年的老朋友,故我知道曾銀標沒有認識叫『白 猴』的朋友,故沒有因任何事而欠乙○○錢,『白猴』是純綷向曾董勒錢」、「 全公司的人都知道『白猴』曾帶人到工地好幾次,目的是說要阻攔日南公司工程 的進行」等語(見第二四七號偵字卷第七十一頁至第七十二頁正面、第七一00 號偵字卷第一一0頁正、背面、第一一一頁正面、第一六二頁正、背面、第一六 三頁正面),於檢察官偵查訊問時證稱:「我在八十九年五月間(應該是母親節 過後)的某日下午約二時至三時之間,有人進到工務所在工務所的飯廳找曾銀標 談話,但我沒有去看是哪些人,因當天上午我有接到電話說要找曾銀標,談路面 工程的事情,從講話的聲音及口氣,我可以知道不是我們公司的人,所以我知道 應該早上打電話的人下午來找談話,人走了後,曾銀標有告訴我們,他們是要來 要錢的、來勒索的,之後的幾日我還接到好幾次的電話,自稱是『白猴』的人, 說要叫曾董解決事情,並說跟曾董說是『白猴』曾董就知道了」等語(見第二四 七號偵字卷第八十八頁背面、第八十九頁正面);證人即新竹縣竹北體育公園第 二標及第十二標道路新闢工程工地之平板車司機甲○○於警訊中證稱:「我於今 年五月份約中旬許的十時許,我受僱日南公司幫他們載運工地施工用的水溝蓋至 新竹縣政府二期工程,我一開平板車進入工地,突然有約五、六人從乙輛廂型車 跳下車,他們用廂型車橫擋著路不讓我進入工地,五、六個人圍上來對我說:『 你是日南公司的員工,今天日南公司的員工及司機或卡車統統要押走了』,我一 看情形除了五、六人在我車旁而已,後面還有一票人約十餘人,他們一眼看就是 黑道兄弟,我立即說我是私人卡車司機,我是幫日南公司載東西,我是跑算件的 ,其實我實際是日南公司員工,我怕被他們押走所以我騙他們,然後他們就放了 我,因為這件事所以我才看到乙○○,他就是帶隊的兄弟」、「(問:據你了解 乙○○等人為何要率眾至日南公司工地滋事?)答:我聽說要來要錢」、「(問
:是來要何錢?)答:是來勒索錢的」、「除了那天早上之外下午他們一群人也 還在佔著工地,隔天我去工地他們也還在,他們目的是用阻攔工程進行,用以達 到勒索錢的目的」、「(問:乙○○是向何人勒錢?金額為何?)答:他是向老 板曾銀標勒索,我知道是要六百萬元」、「我聽說老板曾銀標有付錢解決了,但 多少錢我不知道」等語(見第二四七號偵字卷第六十七頁背面至第六十八頁背面 、第七一00號偵字卷第一0八頁背面、第一0九頁正、背面、第一六六頁背面 、第一六七頁正、背面),於檢察官偵查訊問時證稱:「(問:你在八十九年五 月間下午二、三點所目擊來工務所綽號『白猴』等人,確定是開一部休旅車及二 部自小客車?)問:是的」、「(問:『白猴』等人到縣政二期工地,騷擾該工 地的次數?)答:他們連續來二天,都整天佔在那邊不走」、「(問:前述你說 ,你在工務所外疊貨時,有看到一部廂型車及二部自小客車,他們分停在何處? )答:該部廂型休施車是開到工務所飯廳的門口,另二部自小客車停在該休施車 後面附近的地方,相隔約七、八公尺之遠」等語(見第二四七號偵字卷第八十四 頁背面至第八十六頁正面),於原審法院訊問時證稱:「(問:有無在當年五月 中看見白猴帶人去工地?)答:有,他帶了十幾個人去」、「我駕駛平板車載送 材料要進工地,就看到一票人擋在工地門口,不讓我進去」、「有,他們說要把 日南所有的人員押走,我告訴他們我不是日南公司的員工,他們就放我過去」、 「(問:你看過他們去工地幾次?)答:連續二次,只隔一天,早上下午我不記 得了,兩天說的都是同一件事情,人數也差不多」、「(問:他們開幾台車?) 答:二台廂型車一台轎車,我沒有注意被告開哪一台」、「(問:知道他們聽誰 指揮?)答:不知道,我之所以知道『白猴』是因為在事務所有見到過一次」、 「(問:知否白猴去工地做什麼?)答:我聽員工討論,說他是要來勒索」等語 (見原審卷第六十一頁至第六十三頁);證人即該工地品管工程師陳明州於警訊 中證稱:「當時是八十九年五月間某日下午十四時許,我看到綽號『白猴』男子 帶領了十多名兄弟,直接到工地內,阻擋車輛進出,當時我並不知道這些黑道兄 弟為何而來,我問老闆曾銀標什麼事,他說他來處理即可,你去忙你的就好」、 「我是於事後聽老闆曾銀標提起,綽號『白猴』男子及他所帶領的兄弟前來日南 公司滋事,是想向曾老闆恐嚇取財」、「(問:當時你所目睹率眾至你們公司滋 事綽號『白猴』者,是否就是警方提供你指認之姓名『乙○○』者?)答:就是 他沒錯」等語(見第二四七號偵字卷第六十五頁背面、第六十六頁正面、第七一 00號偵字卷第一六0頁背面、第一六一頁正面),於檢察官偵查訊問時證稱: 「(問:依前述『白猴』等人到工務所時有三、四人進入工務所內,另有其餘的 人在工務所門口附近走動,你是如何看到?)答:我是從外面走進工務所飯廳的 門進來,所以我都有到當時『白猴』所帶來的人,及所在位置」(見第二四七號 偵字卷第八十六頁正面),於原審法院訊問時證稱:「(問:被告是否有在八十 九年五月中旬去工地?)答:有,我因為工區很多,所以我人不在現場,都是我 老闆曾銀標在處理,我只在工務所裡見過他一次,當時他帶了三、四個人,因為 我只是回去拿資料,瞄了一眼,沒有注意」等語(見原審卷第五0頁、第五一頁 ),及為曾銀標協調接洽交付二百五十萬元贓款之證人林保伶於警訊中證稱:「 (問:上開二張支票『即曾銀標所簽發合作金庫桃園支庫票號IJ八六六二六七
及IJ0000000號支票』是曾銀標交付給乙○○即綽號白猴為何你會在該 支票上背書?在何地點交付?)答:該二張支票為曾某在我公司(川源消防公司 )位於竹北市○○○路八十號交付的,因為曾某弟弟丙○○在八十九年五月間打 電話給我說工地有一些麻煩要我去一趟,我到曾銀標任職之日南公司位於新竹縣 之工務所後,丙○○告訴我說白猴到工地來要錢,問我有無辦法幫他處理,回去 後,我就找同學彭進添,找到白猴即乙○○,之後約乙○○及曾銀標到我消防公 司當面談,當時我及彭進添均在場,乙○○是彭進添帶來的,就在辦公室內我聽 曾銀標對乙○○說我們公司沒有那麼多錢,可不可以給我一條路走之類的話,後 來幾經談論結果乙○○答應曾銀標給付二百三十萬元(應為二百五十萬元),隔 天下午約在我同上公司交錢,曾銀標就交付上開二張支票及現金八十萬元(應為 一百萬元)給乙○○,然後乙○○當場要求我在上開二張支票背書而我基於幫曾 銀標的意思就依其意在上開二張支票背書」、「(問:乙○○與曾銀標談話的過 程中,曾銀標有無向乙○○表示給錢後,就不要再到工地騷擾之類的話?)答: 有」、「(問:乙○○與曾銀標談話中向曾某提到說,算曾銀標運氣好,碰到鄰 :乙○○、謝雲明、曾銀標三人為何到你一樓辦公室談錢的事?何人提議到你辦 公室談?)答:我舅舅曾銀標,跟我說:『可不可以借辦公室,我跟這二人談談 事』,我就答應了」、「因為他們談論時,我舅舅曾銀標開立一張面額一百萬元 支票,叫我背書,所以我知道這跟錢有關」、「我只知道綽號『白猴』乙○○曾 出面向曾銀標勒索錢財」、「一開始是我舅舅曾銀標跟我講的,之後乙○○和曾 銀標到我公司談,我才知道這件事。曾銀標在我公司辦公室內交付八十萬元(應 為一百萬元),二張支票,面額各為五十萬元和一百萬元,都是由我背書,乙○ ○得款二百三十萬元(應為二百五十萬元)」、「(問:曾銀標交付現金八十萬 元『應為一百萬元』和二張支票,面額各為五十萬元和一百萬元時,你有無在場 ?)答:有,我有在場,因為二張支票都是我背書的」、「(問:這些錢是債務 還是恐嚇勒索?)答:我舅舅和陳俊力不可能有債務糾紛,這一定是恐嚇勒索, 要曾銀標交錢」、「我只知道他們是去曾銀標工地要錢,詳細情形我不知道。我 知道的部分是,第一次在我公司內談,第二次在我公司交錢」、「(問:這二次 你都在場嗎?)答:我都在場」等語(見第七一00號偵字卷第三十五頁背面至 第三十七頁、第一一三頁正面、第一一四頁背面、第一一五頁正面);證人即匯 豐汽載股份有限公司竹北炎業所業務員彭進添於警訊中證稱:「乙○○綽號叫『 白猴』」、「據我所知道這面額一百萬元支票是林保伶的舅舅曾銀標交付給乙○ ○和謝雲明的,絕不是跟我借的」、「(問:你如何知道這件事?)答:因為曾 銀標在林保伶公司內交錢給乙○○時我在現場,謝雲明在外面車上等」等語(見 七一00號偵字卷第一一八頁背面、第一一九頁正面),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 「林保伶在五月間找我說,問我認識綽號『白猴』乙○○的人嗎?我說認識,因 他是我客戶,林保伶告知我說他舅舅曾銀標有事要找乙○○談,請我聯絡,乙○ ○到林保伶設於竹北縣政附近的消防公司去談事情,當時我沒詳問是何事,我就 替他約了」、「我總共帶乙○○去過二次,第一次是我開車載乙○○至林保伶公 司與曾銀標、林保伶會面,隔幾天第二次是我帶乙○○及謝雲明去林保伶處,我 開一輛車,謝雲明、乙○○開一部車」、「(問:你一次在林保伶公司談何事?
)答:我聽到是乙○○要曾銀標付錢,數客我記得有好幾百萬元,我有聽到乙○ ○對曾銀標說你們工地那種見不得的事,我跟你拿錢幾百萬元也不為過之類的用 語,後來他們在談要給多少錢的事,我與林保伶在旁邊喝茶,最後我記得曾銀標 答應要給乙○○二百多萬元,當場約好隔幾天拿,乙○○原要我去拿,我說不要 ,但帶路可以,所以第二次我方自己開車帶乙○○、謝雲明去,第二次去時我看 林保伶在曾銀標交付的支票上背書,我同時看見曾銀標另外用衣服包著一堆現金 交給乙○○,支票也是交給乙○○」、「(問:如何知道衣服包著是現金?)答 :他當場有翻出給現場的人看」等語(見第七一00號偵字卷第二四三頁至第二 四四頁)。告訴人曾銀標指訴之被害情節核與以上證人證述告訴人曾銀標如何被 被告乙○○恐嚇取財之情節相符。此外,復有告訴人曾銀標所開立交付之面額各 為一百萬元、五十萬元之台灣省合作金庫桃園支庫票號IJ0000000號、 IJ0000000號、發票日各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 日之支票影本二張(見第二四七號偵字卷第三十九頁)、謝雲明開設於誠泰銀行 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及王雙寶設於亞太銀行新竹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支存明細各乙件(見第二四七號偵字卷 第一0七頁、第五十頁),及被告所簽立交付曾銀標作為付款憑證,其上載有聯 絡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白猴」之字據 乙張(見第二四七號偵字卷第十四頁)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乙○○自白向「 日南」公司設於新竹縣竹北市○○路二四號工務所之負責人曾銀標為恐嚇取財之 部分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被告於原審法院訊問時辯稱:「(問:綽號?)答:白猴」、「(問:有無在八 十九年五月中旬下午去日南公司在新竹縣竹北市○○路二四號的工務所向負責人 曾銀標要錢?)答:有,我自己一個人銀色三菱廂型車,後面車號是九三六九, 前面的英文忘了,我自己一人去的,沒有帶東西」、「我告訴他說他們公司晚上 傾倒廢土,可能要拿點錢出來遮我的口,我一開始向他要六百萬元,他要我等一 下,等公司的人來,我告訴他不給錢,我就去環保局檢舉,然後我就離開」、「 (問:有無去日南公司在竹北體育公園的第二標道路找曾銀標?)答:有,我早 上去事務所,晚上還有第二天白天都有去工地,我開車過去看他們有沒有把東西 挖走,都是我一個人開車過去」、「...。後來,就是我去找曾要錢的第三天 ,曾又找我及他的姪子林保伶和彭進添去林保伶的消防公司談,當天是彭進添來 我家找我,再一起去林保伶的公司談。談判時,我們四人都在場,曾問我要多少 錢,我告訴他六百萬元,他們告訴我工程沒有賺那麼多的錢,後來就以二百三十 萬元達成協議。隔天,好像是五月二十二日,曾銀標在林保伶的公司給付我現金 八十萬元,兩張票,面額分別是一百萬和五十萬元,我拿了錢之後,我給他一張 記載有我電話號碼的紙條,我也有向他要名片」、「(問:確實只有你一人去工 務所和工地?)答:是,我沒有帶人過去」、「(問:共去工務所幾次?)答: 一次,至於工地,我白天,都是中午的時候,有過去二、三次,晚上,都是十一 點過後,去過五、六次,每天都去」、「我沒有帶兄弟去恐嚇。是之前他找兄弟 和我談,讓我覺得很害怕,我有打電話告訴他說,他找兄弟來,我沒有辦法和他 談,是後來林保伶和彭進添,因為我認識彭進來,所以我才收了二百三十萬元」
云云(見原審卷第二十一頁至第二十三頁、第八十九頁),於本院九十二年六月 二十日訊問時辯稱:「除原審認定我有夥同他人這點外(事實上僅我一人),餘 沒有意見」、「有無向『日南公司』要六百萬元?)答:是的(即有的)」、「 (問:有無說如不付錢,你將帶兄弟阻擋工地工程之施工並向司法單位舉發等語 ?)答:我有說要向司法單位檢舉,並沒說要帶兄弟」、「(問:為何要向日南 公司要錢?)答:因為那時投資失利才會做傻事」云云,於本院九十二年七月二 日審理時供稱:「我知道錯了請庭上從輕量刑,另會與被害人和解」等語,並辯 稱伊僅以曾銀標有在其工地內棄置廢棄物乙節為要脅,而自行單獨前往恐嚇並未 聚眾去恐嚇等情事,惟關於「竹北市○○路被傾倒廢棄物」乙案,曾銀標業於八 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以電話向新竹縣環境保護局為第二次陳情,其答覆為:「本陳 情經查證為文生開發公司載運傾倒依法告發處三萬元整,並限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前清除完妥」;而其於八十九年三月間之陳情,亦經新竹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 ,其稽查內容為:「文生開發(股)公司陳襄理志堯表示該公司開發基地之廢棄 物皆委託昂得環保企業有限公司代清除,目前文生開發(股)公司委託明祺公司 代清除建築廢棄物有四卡車之數量,已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悉數載回該開發 基地,竹北零件倉儲廠遷廠時遺留下之廢棄物,亦一併委託昂得環保企業有限公 司代清除,文生開發(股)公司於開發時委託昂得公司代清除核准量為四十公噸 ,現依文生開發(股)公司交由昂得公司代清除八十九年三月份一般事業廢棄物 出廠登記表得知清運共計一一四點三七公噸,與合約書不符合,文生開發(股) 公司陳襄理志堯表示竹北市○○路及芎林五龍工業區路口往橫山方向約二百公尺 之空地亂傾倒之廢棄物確實由其基地載出,該公司願意全責負起清除之責,囑該 公司於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前將所傾倒之廢棄物先清回開發基地後,委託合格之代 清除業代清除,並將清運前、中、後之照片檢送至本局備查」等情,有新竹縣環 境保護局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環業字第0九二000一七二號函及其所附陳情 相關資料、第二次陳情資料各乙份(見原審卷卷第一一九頁、第一二四頁至第一 二六頁)足稽,可知曾銀標確實於八十九年三月間已就「日南」公司竹北福興路 被違法傾倒廢棄物乙事向新竹縣環境保護局陳情,而新竹縣環境保護局亦對違法 傾倒公司即文生開發公司處以罰鍰並限期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前清除完妥,則曾銀 標既已於新竹縣環境保護局陳情,復經該單位接受並予稽查處理,顯無因此遭受 行政罰鍰或刑事追訴之慮,自無以此原因遭受被告恐嚇之理,再曾銀標就交付總 計二百五十萬元中之現金一百萬元部分,係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在桃園合作 金庫領取,支票之發票日則分別為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同年六月二十日,日 期均在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向新竹縣環境保護局陳情,已暸解「日南」公司竹北 福興路被違法傾倒廢棄物後續處理狀況之後,足認曾銀標之所以依約交付二百五 十萬元予被告乙○○,顯因遭被告聚眾恐嚇致無法繼續進行工程,始答應支付鉅 款。是被告上開所辯伊僅以告訴人違法傾倒廢棄物相脅,並未聚眾恐嚇云云,顯 係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
綜上所述,被告乙○○所為上開辯解,應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與姓名
不詳之數名成年男子間就前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而被告為達恐嚇取財目的,先後多次率眾至「日南」公司設於新竹縣竹北市○○ 路二四號之工務所、「日南」公司承包之「新竹縣竹北體育公園附近地區縣治遷 建第二期主要計畫第二標道路新闢工程」工地等處以言語或行動恐嚇,因均屬基 於獲取不法財物之動機,而以單一犯意接續多次之恐嚇行為,侵害單一法益,應 為接續犯,另查被告前於八十四年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原審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銀元)折算一日,嗣於八十四年八月二 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憑,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 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 其刑。
四、原審認被告乙○○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 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乙○○前科累 累,素行不良,年輕力壯不思正當手段取得財物,而以暴力、言語恐嚇方式使被 害人身心陷於畏懼狀態至鉅,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暨造成國家公共工程承包商之 施工障礙,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四年,固非無據,惟考量被告乙○○雖未與告訴 人達成民事和解, 但犯後坦承部分犯行,稍見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三 年,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適當。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量刑過重,公訴 人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量刑過重,均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金定到庭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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