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胡宗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附表本票票據號碼TH4128295號之本票發票日期106年6
月21日是否誤載?
二、請提出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
票據金額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
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