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761號
TCDV,106,司催,761,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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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胡宗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附表本票票據號碼TH4128295號之本票發票日期106年6
  月21日是否誤載?
二、請提出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
  票據金額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
  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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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